本文主要针对乐清知临学校校长叶建新最新消息,江苏省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全文和校长抓学科竞赛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乐清知临学校校长叶建新最新消息...
学科专业
1、叶建新,男,毕业于浙江教育学院,现任乐清知临中学校长。
2、结束2022年6月16日高中开办4年,竞赛全国一等奖拿了50余人次,两届共419名毕业生,清华北大眼下已输送22名
乐清知临学校校长叶建新今年46岁,毕业于浙江教育学院,现任乐清知临中学校长。曾被评为乐清市名校长、温州市名校长培养对象、温州市学科骨干教师。
叶建新年龄?凡年龄达到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于新学年启动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实行七周岁或者六周岁半入学的地区,可一步一步过渡为六周岁入学。入学年龄的过渡,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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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信息第39号
《江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由江苏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江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2010年9月29日江苏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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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照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开展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一定要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
本省开展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实质上可以决定免收其他费用。
第四条 义务教育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夯实基础。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开展,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详细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开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变小城乡当中、区域当中、学校当中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保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引导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引导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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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 生
第八条 凡当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含八月三十一日)年龄达到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送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不能超出一年,期限届满仍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需要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根据前两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还有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发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需要广泛听取意见。
学校需要接收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可以跨施教区组织招生。学校需要将接收学生的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自己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适龄孩子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自己及适龄儿童、少年对应的居民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深造念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统筹处理。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标的人员,不涵盖在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区与区当中异地居住的人员。前款所称就业证明是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不需要考试入学。学校不可以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有关的笔试考试、面试,不可以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用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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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 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教师教育和培训,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需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待遇。全社会需要尊重教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质上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并实行变动管理。
任何单位不可以占用教师编制,不可以具体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未获取教师资格的,不可以从事学校教学工作。
实行教师聘用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强化教师岗位管理。
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详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保证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不小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并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从事特殊教育引导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补贴。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在教师岗位设置、教师培养培训、骨干教师配置等方面,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鼓励、支持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教师、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引导工作。对长时间在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还有到农村学校支援义务教育的城市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业务培训还有本省教育专业硕士招收录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实行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校长、教师合理流动。详细开展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在职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师培训。
学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组织教师轮流参与培训,加强教师培训考查,并保证教师参与培训这个时间段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需要建立教师绩效考查制度,对教师遵循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和培训任务等情形进行全面考查。考查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请任职、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开展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对不可以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可以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调离教师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一条 教师需要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平等对待学生,特别要注意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教师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可以歧视学生,不可以对学生开展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可以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不可以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可以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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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校和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将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学校的设置需要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详细的学校设置标准。县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学校设置规划和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调整方案,统筹具体安排建设经费,依法划拨建设用地,建设、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新建居民区需设置学校的,需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学校的,拆迁人需要根据学校设置、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补偿款需要用于学校建设。需异地重建学校的,需要先建后拆;需原地重建学校,或者按照学校设置、调整方案撤销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做好师生员工的安置工作。
学校建设不可以以学校为债务人举债,不可以向教职工集资或者变相集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义务教育实质上情况,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少年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改善寄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寄宿制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各种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保证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需要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特点的场所和设施。详细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普通学校需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不允许利用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行民办学校;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举行的,需要在省教育行政等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将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转让、出租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处置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所得收入,需要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可以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需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可以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上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扶持,组织对口支援,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等部门需要制定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学校及其周边规则和程序,保证学校校园、学生、教师的安全。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技术防范等多项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师生进行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
学校的校舍需要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满足对洪水、台风、火灾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校舍维更改造长效机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法依法聘请任职,聘请任职的校长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校长的培训,定期对校长进行考查,提升校长办学、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章程实行自主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干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可以侵犯学校办学自主权。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加强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吸收社区代表和相关专业人才士参加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需要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每个班级的学生数不可以超越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人员数量。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小班化教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可以违反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可以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满足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学校需要严格执行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根据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要求学校增多国家规定之外的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不可以增多考试科目标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标课时,不可以随意停课,不可以占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不可以组织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不可以根据考试成绩发布学生的排名,不可以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举行的文化课补习班。
第三十四条 学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
各种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开展素质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详细指导体系,逐步递次推动素质教育的开展。
学校需要建立以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制度,综合考察和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升幅度,不可以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从高到底的排序,不可以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需要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可以出版、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校、学生购买教学辅导材料。
第三十八条 设立省级教学成果奖,对获取优秀教学成果的教师和学校予以奖励。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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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保证
第三十九条 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证范围,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省人民政府需要统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担负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和有关措施,通过大多数情况下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法,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落实义务教育经费,并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加大对所辖区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开展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需要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根据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一步一步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一步一步增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将上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经费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根据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实质上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学生人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等,编制学校年财政预算;按照义务教育发展需和实质上情况统筹具体安排建设性、发展性项目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时,除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给予一定程度上照顾以外,需要均衡具体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担负义务教育任务的,需要按照其接收学生的数量和当地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对应的经费。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不小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和校舍维更改造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和校舍维更改造经费定额,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定。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需要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第四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和依法设立的以教育发展为宗旨的基金会捐赠财产,用于发展义务教育事业。学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将受赠财产用于学校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不可以挪作他用。基金会需要根据章程、国家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义务教育事业。
不允许以接受捐赠等名义,变相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等与入学有关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需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各级财政部门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故将他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第四十五条 义务教育经费需要严格根据预算规定都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可以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需要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省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会同省财政、统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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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证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需要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其辞职或者免职。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需要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其辞职或者免职:
(一)没有按规定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的;
(二)没有按规定组织校长、教师流动的;
(三)没有按学校设置规划和标准建设学校或者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的;
(四)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五)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规定考试成绩提升幅度,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从高到底的排序,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的;
(六)利用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行民办学校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校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行民办学校,或者在本办法施行前举行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四)违反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的;
(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组织学生参与学科竞赛,根据考试成绩发布学生排名,或者组织、变相组织学生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举行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六)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升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查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
(七)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或者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购买教学辅导材料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有关的笔试考试、面试,或者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的条件或者编班的依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学校校长予以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第五十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有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理而不作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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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举行的开展义务教育的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行的民办学校开展义务教育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直接管理的学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行政部门职责、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体育、艺术类学校招生和普通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等专长学生的详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外单独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9日江苏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文件名为:《江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此文已由江苏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江苏中小学生科技比赛活动。
金钥匙科技竞赛活动是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主办的中小学生科技竞赛活动是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是江苏覆盖面最广,参加人员数量最多,影响最为广泛的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一、个人竞赛
按小学、初中和高中分组进行,设初赛和决赛两轮比赛。
1. 个人初赛
参赛方法一:纸质竞赛
比赛形式:大多数情况下由各区域学校或承办单位统一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 2022年12月2日。
初赛考试试卷将会在 12 月启动分批下发,2023年2月12日前完成考试,各地自行具体安排阅卷。
赛题由必题目作答(知识题、综合 应用题、发散思维题)和附加题(动手题)组成。
参赛方法二:互联网竞赛
比赛形式:选手通过互联网平台参加比赛,每一个选手有两次题目作答机会,取最好成绩排名。互联网竞赛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12月30日,由学生在互联网端自行参赛。
2. 个人决赛
名额选拔:参与决赛的选手从初赛成绩(纸质竞赛、互联网竞赛)优秀者中选拔。
决赛题型为知识题、综合应用题、发散思维题、研究性学习题和科技英语题。
决赛时间: 2023 年3月4日
9:00~10:00(小学1个小时)
9:00~10:30(初中90分钟)
9:00~10:30(高中90分钟)
决赛考试试卷将会在2023年2月底启动下发,工作站接到考试试卷后,按官方要求的时间组织比赛。
二、团体比赛
比赛分组:今年团体赛由各设区市推荐,以学校为单位参赛,每校代表队由 3 名学生组成,分小学、初中、高中 3 组。
原则上各设区市总报名数不能超出 9 支代表队,举行市级团体赛的地区可额外增多 3 支代表队参赛。
赛程规则:赛题以科学素养题、动手题为主,团体赛计划于 2023 年 3 月—4 月进行,详细时间及地址位置另外单独公告。
三、奖项设置
个人奖项(省奖):
设个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若干,依据个人决赛成绩评出。
竞赛结束以后,个人赛获奖名单将在当地组织单位官方网站上发布。
团队Team奖项(省奖):
设团体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若干,由团体赛成绩评出。
其他奖项:
设青少年科技教育优秀校长奖、优秀科技一对一辅导员奖、先进个人奖、青少年科技教育先进单位;
各地才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设立各市、县(市、区)级奖励。
“金钥匙”科技竞赛是江苏教育厅批准,省文明办、省科协、省科技厅主办的青少年科技活动,该活动为普及科学知识。提升中小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深受各级教育部门和各位学生、教师的欢迎。初三学生CESL活动是“金钥匙”科技竞赛系列活动组成部分,紧跟科学、环境、社会、生活主题。
金钥匙科技竞赛是一项参加人员数量很多,影响广泛的综合性科普比赛。这项竞赛旨在普及科学知识,使青少年在科学方面提升文化素质
有: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国际)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亚洲区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全国大学生基础力学实验竞赛、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等13个。哈工大是哈尔滨工业大学的简称。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计算机竞赛。哈工大作为一所重点高校,每一年都会有多个国家专项计划。
这些计划可能涉及到科研项目、创新创业项目、人才培养项目等等。
详细的计划内容和要求会按照国家的政策和需求而定,可能涵盖科研经费的申请、项目标开展和成果的评估等方面。
3. 2023年哈工大国家专项计划的详细内容和项目可能需等到有关部门的发布和公告才可以得知。
但可以预期的是,哈工大作为一所在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高校,将会有一部分与国家发展战略和需求密切有关的专项计划。
这些计划将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促进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学生的学术和职业发展。
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工大)是一所享有盛誉的综合性大学,拥有丰富多样的竞赛项目。这当中涵盖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竞赛、创业竞赛等。
学科竞赛涵盖数学建模竞赛、物理竞赛、计算机竞赛等,为学生提供了锻炼自己学科知识和处理实质上问题的机会。
科技创新竞赛涵盖了电子设计竞赛、机器人竞赛、人工智能竞赛等,鼓励学生在科技领域进行创新研究和实践。
创业竞赛则为有创业意向的学生提供了平台,帮他们达到创业梦想。
这些竞赛项目不仅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也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学科、科技竞赛
哈尔滨工业大学(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位列国家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985工程、211工程,九校联盟、环太平洋大学联盟、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卓越大学联盟、全球能源网络大学联盟、中俄工科大学联盟、中国-西班牙大学联盟、中国人工智能教育联席会创始成员,入选珠峰计划、强基计划、2011计划、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等是首批设有研究生院、拥有研究生自主划线资格的高校,首批学位授权自主审查核验单位。
最近结束的有哈工程等院校参与的竞赛结果校长华慧
上海南码头小学建校于1917年是一所历史悠久、规模很大的办学示范级学校。学校现有学生一千二百多人,三十多个教学班,教师近100名。学校曾取得“区文明单位”、“市行为规范示范校”、“全国雏鹰大队”等荣誉称号,还被命名为“全国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市心理健康教育实验校”、“市愉快教育研究基地”“双语教学实验基地”“新区信息技术特色学校”等。
学校拥有一支教学能力强、业务精的教师队伍,在各科学教育学中注重全方位、多方面的渗透与开展,如语文教学中的自主探究学习、英语教学中的中外籍教师教学交融、数学学科的多向思维方法的培养等等,在多年来的实践探索中已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在市、区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学校在参与各级各种的学科竞赛中还是能够名列前茅、硕果累累。
姓名及在学校工作时间第一,保证竞聘演讲内容具备竞争性。与其它的演讲方法不一样的是,在竞聘演讲中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来“品示”自己的长处。
第二,做到竞聘演讲目标的清晰化。目标的明确性是竞聘演讲区别于其它演讲的主要特点。
第三,注重竞聘演讲材料的实用性。指所选材料不仅是满足实质上的,又是对自己竞争“有利”的。
校长竞赛答辩第一要培养牢固的宗旨理想信念,其次要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措施,三是要有服从组织具体安排的思想。
按照武汉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校长特别奖是,对第一志愿报考武汉大学,且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位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理科第一名的新生或在高中参与国际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青年信息学竞赛颁发校长特别奖。获奖新生免交本科学习这个时间段的都学费。
篮球火校长李子平扮演者顾宝明 。
“霹雳大学校长;W的父亲”
霹雳大学校长,办学观念严谨,重视学科学教育育,带着文大学生积极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奖很多,唯独对体育活动不接触、不热衷、不提倡。
外表看似严肃不苟言笑,实际上深藏不露,不但超容易感动,而且,行事无厘头,不按牌理出牌。
当年和元大鹰的奶奶和李子平的父亲(李天)有一段渊源,李子平的父亲表示若以后有人拿着金线的篮球来找李家,李家倾家荡产也要帮对方,而这个拿着金线篮球的少年就是大鹰。
和大鹰相遇后,原本对大鹰很多不满,但渐渐受到他的热情和执着影响,慢慢对他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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