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天山英才计划是什么意思,天山英才申报书模板和兵团遴选2018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天山英才计划是什么意思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
选调生
“天山英才”培养计划主要是着眼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在科技创新、工程技术、农业农村、教育教学、医药卫生、技术技能、人文社科等重点行业领域,以3年为一个周期,每一年在自治区和兵团遴选支持一批可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本土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Team,采用以奖代补方法,支持自主选题研究、转化科技成果等创新创业活动。
是教师去天山山区执教的书面申报。
天山英才培养计划是按照《有关做好自冶区天山英才计划培养人选推荐造拔工作的公告》要求,申报有关事项:1申报对象:校区正式编制教师。已取得自治区级人才称号且正处于培养期的不列入本次推荐选拔范围。2申报材料(1)《自治区天山英才计划培养人选推荐表》(2)《自治区天山英才计划推荐人选一览表》(3)《推荐报告》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为本。
导语 2023年第二批“天山英才”培养计划新疆工匠项目可以启动申报,各位考生按照有关的流程办理就可以。
一、申报对象及支持范围
面向全疆范围(自治区、兵团、中央驻疆单位)实行公开申报,紧紧紧跟自治区油气生产加工、煤炭煤电煤化工、绿色矿产、粮油、棉花和纺织服装、绿色有机果蔬、高质量畜产品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八大产业集群、各地特色优势重点产业和企业需求,每一年从企业、院校等单位遴选300名左右优秀高技能人才、一线优秀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开展以师带徒模式为主的“新疆工匠”培养项目。
二、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报人选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贡献,具备高超的处理生产一线技术难题业务水平或带徒传技成果显著,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在生产、工作领域得到完全一样公认,具有技师或者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申报人选的依托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能人才,并具有很强管理能力和高效组织管理体系;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具有可以满足高技能人才培养必要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还有配套资金等;校企合作经验丰富、成果显著,具备高级工或者以上层次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申报人选所带徒弟应为依托单位的职工或学生,这当中:职工应具备中级工或者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并满足1—3年晋升上一级职业技能等级条件;院校学生应为高级工以上订单班、冠名班学生。
(二)详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予以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取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自治区级或者以上技能大师小型公司领办人;
2.取得自治区级、兵团级或者以上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代表国家队参与世界技能大赛的选手,或详细指导选手获取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奖项的优秀详细指导教练;
3.取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开发建设新疆奖章、自治区级、兵团级或者以上劳动模范、青年岗位能手和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三、申报程序
新疆工匠项目培养支持人选确定,大多数情况下须经以下程序。
(一)公布指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会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制定申报指南,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自治区、兵团相关媒体和平台公开公布。
(二)自主申报。申报人须根据本指南要求,结合所在行业确定培养对象的人员数量和层次并仔细在内容框中填写《“天山英才”培养计划新疆工匠项目申报书》,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担负责任。
(三)人选推荐。用人单位(含自治区、兵团、中央驻疆单位、各种企业、社会组织)采用同行专家评议等形式推荐申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归属地人社部门审查核验、遴选、汇总,自治区有关单位申报人选择报考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遴选、汇总,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推荐。
兵团各师市、各个相关机构推荐的人选,经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查核验、遴选、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四)组织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会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查验,邀请疆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能力素质还有所提出的项目计划、资金用途等进行综合评审。
(五)确定人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按照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建议入选人员名单和建议经费资助额度,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核验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入选公告,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支持资金。
四、支持措施
(一)入选人才资助经费由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支持,经费额度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经费支持涵盖师带徒培养经费和绩效激励经费。可连续支持3年,分年拨付。用人单位应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1.师带徒培养经费最高不能超出20万元。每名入选人选在支持周期内至少培养5名高级工或者以上高技能人才,这当中技师和高级技师人员数量不可以低于百分之30(所带徒弟为院校学生的除外)。支持期结束后所带徒弟须获取高级工或者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带徒弟为院校学生的还须进入校企合作企业就业。原则上入选人选每带出1名高级工的补助0.5万元、技师的补助1.5万元、高级技师的补助3万元。
2.绩效激励经费最高不能超出10万元。支持期内所带徒弟取得自治区、兵团二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金、银、铜牌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被授予“开发建设新疆奖章”、自治区级、兵团级或者以上“青年岗位技术能手”和“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根据每人0.5万元进行补助。取得国家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金、银、铜牌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根据每人1万元进行补助。支持期内团队Team或个人获取重要技术革新或研发专利,并为所在单位创造经济效益,根据每个成果3万元进行补助。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考试教材课程开发、培养培训设备和耗材购置、交流学习研讨、个人生活补助等,原则上由入选人才自主支配使用。这当中资助经费的百分之30用于个人生活补助,一次性发放,作为政府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资助经费实行独自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单位不可以提取管理费。
(二)入选人选及所在单位获取突出成果或为自治区技能人才培养做出重要奉献的,优先推荐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技能人才培育突出奉献个人、全国技能人才培育突出奉献单位等奖项评选,优先推荐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小型公司、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等项目申报。
(三)申报人依托单位(用人单位)须与培养对象签署任务书,落实目标任务及可量化的绩效指标要求,建立培养档案,严格组织开展;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培训场所、设置设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五、相关要求
1.申报人应客观、真实、完整的在内容框中填写申报材料,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有失信行为记录(已经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可以申报。申报人在一个培养周期内只可以通过1个用人单位(依托单位)申报1个自治区人才计划项目,不允不少头申报、重复申报。已获国家、自治区重要人才计划项目支持人选,在项目开展期内不可以参加本项目申报。
2.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工作纪律,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能力水平等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核验把关,真真切切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核验审核查验。针对推荐途中把关不严、不仔细履职的单位,停止下一批次推荐资格。
3.各地州市、兵团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请于2023年6月15日20∶00前将推荐人员的申报书(须签字盖章,含主要业绩材料、有关证书)、项目推荐人选汇总表、培养徒弟信息汇总表扫描件和电子版,报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至自治区技能人才数字化综合管理系统(https://jnxt.xjzcsq.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联系人及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
盛 冬 0991-3689691 13579407030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联系人及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
冯洁茹 0991-2896611 13379786062
申报系统联系人及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 :
石少岩 0991-3193615 13565409505
您好,天山英才申报书是针对天山地区优秀人才的申报材料,旨在通过评选和表彰,激励和引导更多的人才来到天山地区发展。
申报书大多数情况下涵盖个人基本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社会活动等内容,需申报人具体讲解自己的成就和奉献,以反映其在所在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
申报书还要有提供推荐信等材料,以证明申报人的实力和能力。
国卫医发〔2019〕43号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合理规范使用,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健康委
中 医 药 局
2019年6月6日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涵盖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医学科学为基础,对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追溯、监测、评价、监督等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组织开展与管理,以促进临床科学、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的专业技术服务和有关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是医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这当中,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遴选、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条 医疗机构需要指定详细部门作为医用耗材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等平日管理工作;指定医务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专业技术服务平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从事医用耗材管理有关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有关技术培训。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人员,需要每一年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病原带上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可以从事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需要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需要成立医用耗材管理组织。村卫生室(所、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可没有设立医用耗材管理组织,由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工作。
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临床科室、药学、医学工程、护理、医技科室人员还有医院感染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医务管理、财务管理、医保管理、信息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的平日工作由指定的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医务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第九条 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医用耗材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核验制定本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开展;
(二)建立医用耗材遴选制度,审查核验本机构科室或部门提出的新购入医用耗材、调整医用耗材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申请,制订本机构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以下简称供应目录);
(三)推动医用耗材临床应用详细指导原则的制订与开展,监测、评估本机构医用耗材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详细指导临床合理使用医用耗材;
(四)分析、评估医用耗材使用的不良反应、医用耗材质量安全事件,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咨询与详细指导;
(五)监督、详细指导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六)负责对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进行监测,对重点医用耗材进行监控;
(七)对医务工作者进行相关医用耗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知识教育培训,向病人宣传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知识;
(八)与医用耗材管理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为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医务管理部门配备和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医用耗材管理对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开展。
第三章 遴选与采购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需要遴选建立本机构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并进行变动管理。
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根据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遴选出本机构需的医用耗材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报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批准,形成供应目录。
供应目录需要定期调整,调整周期由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要求必须。
纳入供应目录的医用耗材需要按照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明确管理级别,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需要从已纳入国家或省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本机构供应目录。确需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进行遴选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供应目录涉及供应企业数量管理,统一限制要求纳入供应目录的一样或相似功能医用耗材供应企业数量。
第十五条 医用耗材的采购有关事务由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可以从事医用耗材的采购活动,不可以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
第十六条 医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门需要按照实质上需求向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第十七条 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需要按照医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采取一定程度上的采购方法,确定需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及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并签署书面采购协议。
第十八条 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需要在相关部门有效监督下进行,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开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临时性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医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门临时性采购供应目录之外的医用耗材,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才可以开展。对一年内重复多次临时采购的医用耗材,需要根据程序及时纳入供应目录管理。针对开展集中招标采购的地方,需按相关程序报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开展临时性采购。
第二十条 遇有重要急救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还有需紧急救治但缺少必要医用耗材时,医疗机构可以不受供应目录及临时采购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医疗设备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管理。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时,需要充分考虑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成本,并故将他作为采购医疗设备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或者非医联体内医疗机构联合进行医用耗材遴选和采购。
第四章 验收、储存
第二十三条 医用耗材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验收、储存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用耗材验收制度,由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入库。
验收人员需要熟练掌握并熟悉医用耗材验收相关要求,严格进行验收操作,并真实、完整、准确地进行验收记录。
验收人员需要重点对医用耗材是不是满足遴选规定、质量情况、效期情况等进行检查核验,不满足遴选规定还有无质量合格证明、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用耗材不可以验收入库。
第二十五条 使用后的医用耗材进货检查核验记录需要保存至使用终止后2年。未使用的医用耗材进货检查核验记录需要保存至规定使用期限结束后2年。植入性医用耗材进货检查核验记录需要永久保存。购入Ⅲ级医用耗材的原始资料需要妥善保存,保证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医用耗材储存库房,配备对应的设备设施,制订对应管理制度,定期对库存医用耗材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保证医用耗材安全有效储存。
对库存医用耗材的定期养护与质量检查情况需要作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医用耗材需冷链管理的,需要严格落实冷链管理要求,并确定专人负责验收、储存和发放工作,保证任何一个环节温度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用耗材定期盘点制度。由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定期对库存医用耗材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符合、账账符合。
第五章 申领、发放与临床使用
第二十九条 医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门按照需,向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提出领用申请。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核验和发放。
申领人需要对出库医用耗材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与发放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用耗材出库管理制度。医用耗材出库时,发放人员需要对出库的医用耗材进行核对,保证发放准确,产品合格、安全和有效。出库时,需要根据剩下效期由短至长顺序发放。
第三十一条 出库后的医用耗材管理由使用科室或部门负责。使用科室或部门需要指定人员负责医用耗材管理,保证领取的医用耗材品种品规和数量既满足工作需,又不形成积压,保证医用耗材在科室或部门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使用医用耗材整个过程开展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需要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医务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管理工作,需要通过加强医疗管理,落实国家医疗管理制度、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遵照医用耗材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等,促进临床合理使用医用耗材。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
在诊疗活动中:Ⅰ级医用耗材,需要由卫生技术人员使用;Ⅱ级医用耗材,需要由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过有关培训后使用,暂时还没有获取资格的,需要在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详细指导下使用;Ⅲ级医用耗材,需要根据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关技术操作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使用。
植入类医用耗材,需要由具有相关医疗技术操作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并将拟使用的医用耗材情况纳入术前讨论,涵盖拟使用医用耗材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非植入类医用耗材的使用,需要满足医疗技术管理等相关医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使用安全风险程度非常高的医用耗材时,需要与病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用Ⅲ级或植入类医用耗材时,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医用耗材使用人员培训,提升其医用耗材使用能力和水平。在新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前,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医用耗材临床应用前试用的管理。医用耗材在遴选和采购前如果确实需要试用,需要由使用科室或部门领导组织对试用的必要性、可行性还有安全保证措施进行论证,并向医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需要在医用耗材临床使用途中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用耗材不可以重复使用;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需要严格根据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登记制度,使医用耗材信息、病人信息还有诊疗有关信息相互关联,保证使用的医用耗材向前可溯源、向后可追踪。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使用后医用耗材的处置管理。医用耗材使用后属于医疗废物的,需要严格根据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对医用耗材特别是重点监控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情况设立质控点,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需要结合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支付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持续提升医用耗材合理使用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六章 监测与评价
第四十三条 医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医用耗材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用耗材临床应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和评价制度,对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监控、分析、评价,对医用耗材应用行为进行点评与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出现医用耗材有关质量安全事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卫生健康、药品监管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并采用措施做好暂停使用、配合召回、后续调查还有对病人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1 是指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存储、使用和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2 这些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程序和标准,保证采购的医用耗材满足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同时不要没有必要要的浪费和损失。除开这点医疗机构还要有对医用耗材进行分类存储,保证不一样类型的耗材不混存,防止交叉感染等问题的出现。3 此外医疗机构还要有建立医用耗材使用记录和耗用情况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纠偏医用耗材使用途中实质上的困难,以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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