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2023年驾校模拟驾驶培训多长时间? 驾驶员模拟培训大多数情况下需5~8小时,分为两次实行,每一次需2~4小时,中间大多数情况下间隔一星期左右。大多数情况下在科目一通过后就要进行模拟...
事业单位
驾驶员模拟培训大多数情况下需5~8小时,分为两次实行,每一次需2~4小时,中间大多数情况下间隔一星期左右。大多数情况下在科目一通过后就要进行模拟培训。 驾驶员模拟培训:就是让学员在汽车驾驶训练机上进行培训学习,驾驶训练机是学车的辅助设备是学车的帮手。 模拟培训和在汽车驾驶室中一样,方向盘、油门、离合器、刹车、档位、仪表等都是根据真车比例设计,操作方式完全与真车完全一样。采取3D技术模拟各自不同的路面环境和天气状况下的行驶状态,错档行驶熄火,方向盘开始时微震,力回馈和位移等路感信息的模拟等技术可以给人真车体验的感受。 参与模拟培训,感受和驾驶室差不多的,基本上等同于驾车练习,因为消除了慌张情绪,故此,效果比现场还需要好。
按语:为规范整个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结合江西实质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整个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公告》(中办发〔2023〕22号)和《中共江西委、江西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江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开展细则〉的公告》(赣发〔2023〕8号)规定,结合江西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详细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需要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中共江西委江西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是省委、省政府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省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详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个主管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需要健我们全体制机制,规范职能,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详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个主管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要真真切切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需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具体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不允许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学习交流、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不允许重复性考察,不允许以各自不同的名义和方法变相旅游,不允许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行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需要向接待单位发公函(情况特殊可电话号码告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需要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可以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完善部门申报、领导审批、接待管理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对可以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具体安排。
经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证。
第八条 省接待办接待范围: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的部级领导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级领导同志;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办、国办组织的重要督导、检查(工作)团组;省委、省政府邀请的重要来宾;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第九条 建立来宾抵赣信息报告制度。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按照任务情况,分别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接待办向省领导报告。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省)级领导同志来赣,有关部门需要及时以后宾情况报省接待办,省接待办统一编发接待信息,专报省领导,抄送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
省直各个相关机构、各设区市、驻省中直机构和单位需要坚持来宾报告事项,及时将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来赣公务活动具体安排、来宾情况报省接待办。
第十条 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国内公务接待任务实行属地落实、分级负责。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的接待工作,由省委秘书长或负责接待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省接待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省)级领导来赣,由省接待办会同对口部门负责接待。省委、省政府邀请的重要来宾,由省接待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接待。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其他人员来赣进行公务活动,对口部门按规定接待。
第十一条 省领导到地方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的接待工作,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详细负责接待。
第十二条 对来江西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需要按照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
国内公务接待不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可以跨地区迎送,不可以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可以具体安排群众迎送,不可以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由省委秘书长和负责接待工作的省委副秘书长或相对应的领导机关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去机场、车站或指定地址位置迎送,省领导及其他陪同领导在住地或考察点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不可以层层多人陪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赣视察这个时间段,由相关省领导陪同;中央、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负责人来赣,由省对口部门负责人陪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人来赣,由相对应的领导机关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领导陪同。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具体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法,需要促进公务活动的开展。具体安排外出考察的,需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可以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用房需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相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场所具体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部(省)级干部可以具体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具体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具体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可以超标准具体安排接待用房,不可以额外发放洗漱用品。
出差人员住宿费需要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需要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址位置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不可以具体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接待单位可具体安排工作餐一次,并按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数量不可以超越3人;超越10人的,不可以超越接待对象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涵盖上级陪同人员。
工作餐需要供应家常菜,不可以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可以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可以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需要具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公安警卫部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部署组织警卫工作,不可以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提升警卫规格。要统筹具体安排活动行程,合理分流、疏导交通,尽可能规避人流、车流人流高度聚集。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警力,尽量变小警戒范围,不可以清场闭馆,尽可能保证正常生出现活规则和程序,减少扰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不可以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八条 担负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加接待工作的全部人员,一定要仔细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真真切切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可以泄露接待任务的行程具体安排等情形。
第十九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江西视察工作需要按规定具体安排医务工作者负责医疗保健工作。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视察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根据当次接待任务上级公告要求具体安排随同记者,需报道的重要活动,统一用新华社通稿;省内需报道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播发。
仔细做好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视察工作的讲话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不可以超标准接待,不可以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可以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可以具体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可以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规范外出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工作。
外出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要有明确的目标性及有关课题,严格控制人员数量。
领导同志到地方大数据细分研究时召开的各种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具体安排茶歇,不发放公文包等。
第二十二条 规范接待清单,统一清单格式。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接待清单,并由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涵盖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需要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等实质上情况合理限制要求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需要都纳入预算管理,独自列示。
不允许在接待费中列支需要由接待对象担负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允许以举行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允许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允许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允许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需要会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等情形,根据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需要根据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需要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需要涵盖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需要严格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需要采取银行支付或者公务卡方法结算,不可以以现金方法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机关内部接待、培训场所需要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逐步递次推动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升资产使用效率,一步一步达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逐步递次推动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可以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个主管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个主管部门需要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需要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需要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需要会同财政部门按年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一年需要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规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对贯彻工作不可以力、措施不到位的督促整改。下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需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服务。一步一步推行以市场化方法,通过购买服务,保证公务接待用餐、住宿、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条 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守惯例的原则,严控商务接待活动标准和规模,严禁超规模、超标准接待,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具体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五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接待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实行独自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质上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六条 商务接待对象,主要涵盖境内外客商、各种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还有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商务接待活动出现的费用需要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门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商务接待工作开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的接待工作,遵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需要做到友好对等,务实节俭,遵循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等接待规定,相关费用在公务接待经费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需要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开展办法,明确国内公务接待开展细则和操作规范。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接待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办法为准。
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1.锅炉:是指利用各自不同的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丁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周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涵盖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高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涵盖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有关的设施。
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二、职责
2.1装备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备验和发放工作,建正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中心数据库。
2.2保供中心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修理(保养)、改造,负责详细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
2.3各个相关机构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与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三、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3.1采购特种设各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一定要选择具有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3.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开展办法》等相关规定。
3.3购置的特种设备一定要满足国家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过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相关技术资料。
四、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4.1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式工作由装备部进行安全资格验证。没有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部门,不允许在公司内承接各种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
4.2特种设备在安装前由装备部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核查验、验证后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才可以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
4.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一定要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施工途中,使用单位应检查并掌握并熟悉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4.4安装、修理、改造工程成功后,施工单位一定要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装备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才可以投入使用。
4.5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生产部向技术部提出申请,由技术部及时组织安装,装备部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才可以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平日管理。
五、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5.1各职能部门、作业区一定要指定对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2各个相关机构设备管理部门需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需要涵盖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还有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平日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平日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3各作业区需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见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技术特性。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应进行平日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需要及时处理。作业区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查,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安都门负责监督检查。
5.4每一年12月组织各作业区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安全技术状态普查及专业安全检查,分析、统计普查结果并及时上报装备部。
5.5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5.5.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装备部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手续:锅炉、压力容器完成注册后,核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厂内机动车辆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5.5.2特种没备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在内容框中填写《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由装备部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车辆牌照交还装备部。
六、定期检验
6.l装备部负责组织、申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各个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6.2针对检验中的不满足的,由设备部或作业区进行整改,装备部负责初步验证,然后由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才能够使用。
6.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七、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7.1特种设备出现事故后,事故出现单位需要快速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认真的向装备部、安都报告。
7.2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由装备部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调查,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8.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各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对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8.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由装备部组织,参与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审查核验、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持证上岗。
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带上证件,并自学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原因需要马上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
6)其他相关规定。
九、考查
9.1针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9.2出现特种设备事故或导致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涵盖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需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开展分类的、整个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开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开展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需要遵循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满足节能要求。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需要遵循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
第八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逐步递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需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需要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2023年之前,退休教师的补贴主要涵盖2个部分: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补充养老金。详细的细则请看下方具体内容:1. 基本养老金:按照教师的工龄、工资水平还有缴纳报名费用年限等原因计算,按月发放。一般教师退休后可以拿到其工资的60-百分之70作为基本养老金。2. 个人补充养老金:此部分补贴由个人缴纳,退休后按月发放。教师可以自愿进行补缴,补缴的金额越多,退休后的补贴就越高。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在2023年后面,国家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退休教师的补贴细则也随之带来一定变化,详细情况可以参考有关政策文件和公告。
退休教师补贴细则在2023年以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退休教师补贴标准根据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80执行,同时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开这点还有退休教师津贴、养老金调整等有关政策。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详细退休教师补贴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单位不一样而带来一定差异,建议查阅有关单位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2023年以前的退休教师补贴细则是存在的。按照规定,满足条件的教师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双重补贴,这当中涵盖养老金、医疗保险、医疗补贴等福利待遇。这些补贴的标准和金额都拥有一定的相关规定,详细数值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除开这点针对特殊奉献或者长时间工作的退休教师,还可以取得额外的补贴或者荣誉称号。基本上,在2023年以前退休教师的福利待遇是比较完备的。现目前随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性改革,退休教师的补贴细则也在持续性调整和完善。
你好,下面这些内容就是2023年之前退休教师补贴细则:
1.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根据当地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每月发放。
2.退休教师医疗补贴:每一年发放一次,根据当地医疗补贴标准计算。
3.退休教师过渡性生活补贴:退休教师在退休前所在单位年工作时间满23年的,发放一次性过渡性生活补贴。
4.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根据当地生活补贴标准计算,每月发放。
5.退休教师住房补贴:根据当地住房补贴标准计算,每月发放。
注意:以上补贴标准因地区不一样带来一定差异。
1.
2023年之前退休教师可以享受退休金和退休补贴两种待遇。
2.
这当中退休金是根据教师在职这个时间段的工资和工龄计算的,而退休补贴则是根据教师退休时的工资和工作年限计算的。
3.
退休补贴的详细计算方法是:退休补贴=月退休金标准×退休前已经工作年限×1.5%!。 (MISSING)
4.
退休补贴的最高限额为月退休金标准的20倍。
1 2023年之前退休教师有退休教师补贴的资格。2 退休教师补贴是为了保证退休教师的生活水平,按照不一样的年限和级别,补贴金额也带来一定不一样。3 2023年之前的退休教师补贴细则主要涵盖:不一样级别的退休教师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补贴金额,还有特别补贴、福利补贴等内容。详细细还需参考各个地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简介:宿迁市树人互联网职业培训学校于2023年6月经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宿迁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地点位置位于宿迁市府苑小区商务中心A座。是一家专业为宿迁市(互联网)创业培训、计算机管理员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是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宿迁市残联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还有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要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一定要管安全、管业一定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一定要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遵循本法和其他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证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照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利,并需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更改相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需要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划需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根据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要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还有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根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相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需要根据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执行依法制定的保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核查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公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对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四条 相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等方面获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开展;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开展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认真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查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对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查,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因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够致使的后果担负责任。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针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越一百人的,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加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真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偏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帮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需要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可以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着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还有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需要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要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还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查合格。考查不可以收取的费用。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还有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需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详细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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