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生均经费可以奖励给学生吗,农村户口上大学有补贴吗

学校生均经费可以奖励给学生吗,农村户口上大学有补贴吗

学校生均经费可以奖励给学生吗?

不可以。学校生均经费,不可以奖励给学生,而是政府按学生人员数量,拨付给学校的办学经费,一定要得专款专用,不可以用于发奖与教师绩效等,不然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您好,在某些情况下,学校生均经费可以奖励给学生。比如,学校可以将一些生均经费用于奖学金计划,以鼓励和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除开这点学校也可利用生均经费提供其他形式的奖励,如赞助学生参与竞赛、实习或研究项目等。但是学校在使用生均经费时需遵循有关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保证公正、透明和合法。

答:学校生均经费不可以奖励给学生。生均经费是财政部门给学校拨款的重要依据是用来支付学校的平日开支用的,不可以挪做它用。

不可以。学生生均经费是财政部门按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计上报来的人员数量而划拨教育经费的。教育经费主要是用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而支付的费用。教育教学器材办公耗材如黑板粉笔板擦教案黑水教室设备维护等等。总而言之教育经费主要是用来改善教育教学环境,提升办学质量的所需必备物资而支VIP收费用。

可以

受生均经费保证就是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标准都发放给学生,没有任何理由的克扣和截留。足额享受生均经费是国家的相关规定,任何一级政府和组织都要照规定去执行,这一个方面反映了国家的经济实力强大和国家对教育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不是。

生均经费指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两个主要意项,即它同时是“生均公用经费”和“生均教育经费”的简称。这两个意项均属于我们国内教育领域内的重要指标,外延上是包含关系,即生均教育经费涵盖生均公用经费。

有关这个问题,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学校生均经费是用于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经费,不应该被用于奖励单个学生。假设学校想要奖励学生,应该通过设立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等方法来达到,而不是直接将生均经费作为奖励发放给学生。

农村户口在大学念书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都拥有什么的呢?

通过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考上本科大学,还是没有进入学校正式深造念书的农村应届高中毕业生,最高可以申领5000元。1、补助:指补贴及帮;政府或集体专向的,让某方获益的某种行为。补助的种类繁多,常见有各种网购补助,政府补助,食宿补助,医疗补助等等。2、大学:是一种功能独特的文化机构是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机构既相互关联又鼎足而立的传承、研究、融合和创新高深学术的高等学府。它不单单是人类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还在长时间办学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历史的积淀、自己的努力和外部环境的影响,一步一步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大学文化。扩展资料: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开展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学校念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相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员数量,还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学校念书本专科生人员数量和生源结构等原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一定程度上倾斜。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国家鼓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加各位考生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过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助。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一年3000元,详细标准在每生每一年15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详细标准由财政部商相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详细标准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此外按照2023年12月22日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升企业退休员基本养老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大中专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范围、提升资助标准。“为缓解价格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困难学生基本带来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23年秋季学起: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生均2023提升到3000,惠及430万名家庭困难学生,占在学校念书生总数百分之20。”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循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每一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确定的相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核验。第八条每一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核验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第九条每一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第四章 申可以跟评审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申可以跟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开展。高校要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详细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一定程度上倾斜。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第十三条每一年9月30日前,学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取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取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可同时享受。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可以再同时取得国家助学金。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该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一年11月15日前,将该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第十七条各高校应真真切切加强管理,仔细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保证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八条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可以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高校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详细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详细比例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办学、举行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占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满足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详细评审管理办法,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成绩、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原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助学金

山东学前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开展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担负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需要充分反映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需要遵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我们全体幼儿,特别要注意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详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引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证、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有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有公民个人依法举行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变小城乡当中、区域当中、学前教育机构当中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高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详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参加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还有相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行者和学前教育机构需要依法保证教职工还有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逐步递次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政府主要、社会参加、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还有变化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原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用各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需要优先用于举行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根据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要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需要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需要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没有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具体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能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能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因素需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需要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需要先建设后征用;需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需要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根据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行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采用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法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需要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举行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行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需要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才可以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还限期整改后也还是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三章教职工队伍与经费保证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举行者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工作者、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种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有相关部门需要根据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公开招聘各种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需要根据国家规定获取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获取教师资格;已经获取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对应资格的人员,需要限期获取资格;限期内不可以获取对应资格的人员,需要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还有经费,做好培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升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查制度,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还有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查,考查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开展奖惩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保证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行的学前教育机构还有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实质上,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还有财政拨款标准,并具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还有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行者依法筹措,保证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并保证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需要严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收取的费用政策开展收取的费用,加强收取的费用管理,依法开展收取的费用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收入需要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需要专款专用,都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发布账目。

第三十条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需要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前教育机构需要规范资产管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清晰透明。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需要根据普通中小学建设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根据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费,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章园务管理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行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建立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加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还有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要一步一步划定服务范围,就近接受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考核。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具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深造念书。

第三十六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孩子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创造条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孩子的入园需求。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需要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方便管理为原则,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可以设立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需要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一定要严格执行卫生保健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入园前需要由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进行检查核验,并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才可以入园。工作人员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获取《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才可以上岗。

第四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需要科学具体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幼儿积极参与体育活动,保证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很多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很多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需要获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膳食计划科学编制带量食谱。

学前教育机构不可以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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