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规定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逐步递次推动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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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逐步递次推动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党的组织工作质量,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达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都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持续性夺取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第三条 党的组织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党的长时间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努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努力集聚爱国贡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条 党的组织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七)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八)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公道正派;
(九)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组织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分级分类领导,组织部门针对负责,相关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
党中央还有地方党委设置组织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组织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工作岗位,针对负责组织工作。
中央组织部详细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工作,上级组织部门详细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工作。
第六条 党中央决定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组织工作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工作重要战略、重要改革、重要举措、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全面领导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党中央大多数情况下每5年召开1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一个时期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第七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还有上级党组织有关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根据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区组织工作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详细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
(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相关方面共同参加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还有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中央还有本级党委领导下,详细负责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根据权限和分工制定、起草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步递次推动组织制度贯彻落实;
(二)研究组织工作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政策建议,为党中央还有本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三)负责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负责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的统一管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详细工作;
(五)负责人才工作的详细指导协调和人才的联系服务;
(六)负责公务员工作的统一管理;
(七)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
(八)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完成党中央还有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体系建设
第九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达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持续性提高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各种组织,形成涵盖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究竟、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
适应形势任务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为执行某一个任务临时组织建设的机构,可按相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大多数情况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逐步递次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党中央对重要工作的领导体制,完善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责本地区党建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的地方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议事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整体功能,提升领导水平,把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
第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都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以提高组织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逐步递次推动组织设置和活动方法创新,提高党组织政治功能,选优配强党组织带头人,把各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全面逐步递次推动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本制度,提高基本能力,落实基本保证,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作用。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需要根据方便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十四条 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则和决策机制,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逐步递次推动、同考查,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紧跟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发展党员需要根据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
党员教育需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先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党员常常性教育,坚持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不懈奋斗。
党员管理需要严格做好党籍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平日监督、组织处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结合不一样群体党员实质上,组织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开展党内表彰,做好关爱服务党员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有关制度。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党的各级组织任期等制度。建立健全涵盖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管理、组织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保证党的组织生活常常、仔细、严肃,持续性提高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持续性提高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升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我们全体党员一定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我们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持续性完善组织纪律各项要求,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提升纪律的权威性和管束力,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四章 干部工作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统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干部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需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按照事权划分、行业领域属性特点、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体制还有队伍建设需,合理确定干部管理职责、范围、权限、方法和程序,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建设一定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统筹谋划、整体逐步递次推动,坚持分类详细指导、精准施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深化理论武装,优化班子结构,提高整体功能,保持班子稳定,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锻导致为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源头培养、跟踪培养、整个过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突出政治素质,注重分类分级,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把思想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知识结构改善、能力素质提高贯穿干部成长整个过程。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地区培养锻炼干部,提高斗争精神,提升治理能力,使各位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平日考查、分类考查、近距离考查的知事识人体系,贯彻新发展观念,坚持正确政绩观,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基本任务,优化考查内容和考查指标体系,完善考查方法方式,统筹开展平日间考查、年考查、专项考查、任期考查,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干部,注意掌握并熟悉干部在重要任务、重要斗争一线的表现。强化考查结果运用,把考查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管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严格执行干部任期、任职回避等制度,培养注重基层、注重实践、讲担当重担当的用人导向,提升干部考察质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真真切切把党和人民需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个过程监督,打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拓宽选人用人视野,逐步递次推动地方与部门当中、地区当中、部门当中、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当中的干部交流,综合运用援派、挂职等方法,加大对国家重要战略选派干部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集中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正职,突出对干部做到“两个维护”、遵循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循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形的政治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常常,加强平日管理和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监督,推动各位干部严格根据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管束并重,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正确对待、合理使用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健全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和完善干部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关心关爱干部身心健康,加大对基层干部尤其是困难艰苦地区干部的政策倾斜力度,充分改变各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七条 着眼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需,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法、提升质量,从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发现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成长路径,建立上下联动、长时间特别要注意关注的干部常态化培养锻炼机制,完善适时使用、变动管理机制,健全促进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制度措施,推动年轻干部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基层实践锻炼、提升处理实质上问题的能力。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优化干部队伍梯次结构。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工作领导体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健全职务与职级并行、录用交流、考查奖惩、培训监督等制度,构建规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务员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做好完善领导管理体制有关工作,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有机衔接。
第五章 人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努力集聚爱国贡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逐步递次推动开展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加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党中央设立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详细指导、统筹协调、政策创新、重点推动、督促检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平日工作。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
地方党委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党委和政府所属系统内担负人才工作职能有点多或者人才比较集中的职能部门,可以按照实质上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紧紧紧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集中重要发展战略,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谋划,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组织开展重要人才工程,统筹逐步递次推动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培养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坚持以用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逐步递次推动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五条 协调逐步递次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提高构建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三十六条 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各方面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各位人才矢志爱国贡献、勇于创新创造。坚持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工作机制,及时听取人才的意见建议,关心人才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七条 培养强烈的人才意识,完善人才服务保证体系,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打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创人人都可以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第六章 保证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真真切切加强对组织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组织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统筹协调各方面,形成做好组织工作的合力。加强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政治上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干部担任组织部门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需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还有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部务会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部务会集体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四十条 组织部门需要集中主责主业,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运用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条 组织部门需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带头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带头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逐步递次推动从严治部、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努力建设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部门,让党中央放心、让党员干部人才信赖、让人民群众满意。
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清正廉洁,努力提高专业化能力,保证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查内容,纳入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精神,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政府督查工作规定
《政府督查工作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提升行政效能,逐步递次推动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的规定。经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23年12月26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3号
《政府督查工作规定》已经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3年12月26日
政府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提升行政效能,逐步递次推动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工作需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从客观实际出发,逐步递次推动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处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涵盖: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涵盖: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详细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担负国务院督查相关详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开展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根据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可以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与督查组。
第九条 督查人员需要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循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需要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需要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还有掌握并熟悉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相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号码、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络+督查”。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帮助的,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帮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平日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需要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法,严肃督查纪律,早一点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可以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可以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需要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相关的督查结论需要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需要事实了解,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那天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需要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加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需要回避。
第十八条 针对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需要按照官方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工作需,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一定程度上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开展。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需要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核查验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需要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途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阻碍督查工作,不可以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可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面说的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1]
内容解读
解读一
2023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政府督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督查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保证政令畅通、提升行政效能、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逐步递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规定》要求政府督查工作一定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从客观实际出发,逐步递次推动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处理。
《规定》明确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和开展主体。政府督查重点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政府督查对象涵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督查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担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与督查组。
《规定》对政府督查程序和督查方法作了规定。政府督查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政府督查可以采用访谈、暗访、听证、评估、约谈、调阅复制材料、“网络+督查”等方法。督查结论需要事实了解,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究责任,还有改变或者撤销不一定程度上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规定》明确了政府督查工作的保证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政府督查工作需帮助的,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帮助。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阻碍督查工作,不可以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可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规定》强调,政府督查要严格控制频次和时限,不可以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可以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规范化建设。即党建常见工作规范化,涵盖阵地建设、档案整理、发展党员、制度建设等方面。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建设规范的党员活动室;有专人负责党员档案收集、归类、编排、管理等工作;规范党员发展程序,严把源头关;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支部议事规则、党员管理制度等,保证党建工作的有序开展。
示范化建设。按照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要求,将部分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党支部作为示范点,开展基层党建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将好经验好方式推广出去,起示范带动作用;将带头学习提升、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的党员树为先进典型,通过学习交流,持续性提升党员整体素质和党员队伍质量。
品牌化建设。努力打造反映地方特色、具有更多的推广价值、鲜活度高、带动力强的党建品牌。开始“党建示范点精品建设工程”,培育和挖掘一批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和示范点,形成“工作规范、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基层党建工作示范体系。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党建互联网、手机信息平台等各种信息化媒介,持续性丰富党建工作手段,在更大程度上扩大党建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
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时候代之需、创新之举、活力之源。一是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引导工作,通过远程教育终端站点开展党员党风廉政教育、创业技能培训、党员大培训等工作,达到党员教育信息化目标;二是加强党员管理信息化,在流动党员持续性增多的新形势下,通过建立互联网系统,加强党员基本信息管理、档案收集、上下级指示汇报等工作,促进基层党建工作信息化建设。
“三个一”工作机制:即:每周召开一次沿线政府、施工企业参与的项目建设工作例会,总结工作进度,分析研判工作问题;会后形成一份问题清单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问题清单实行变动管理,直到问题销号处理;
完善信息上报机制,制定一套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进度周、月报表,量化指标数据,加强督导考查,保证任务落实落细,全力提高高速公路项目建设。
答3+1工作机制是:
1.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详细落实、教师自我管束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培养锻造坚持“四个相统一”的师资队伍。
2.制订满足学校特点的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性文件,并落实到位。
3.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管束、查处警示并举,形成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4.建立健全长效化的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机制。
建设一个互联网抓基础,凝心聚力强保证。深入一线工作抓服务,沉身基层办实事。建立一套制度抓落实,真心实意解民困。
向上级党委报告,按照工作需增补党委委员
1. 发挥“四个作用”,提高党建水平
2. 强化社区“红细胞”工程,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 在基层党组织建立矛盾纠纷“金牌调解”的免费“社会法庭”
4. 依托干部互联网学院建设学习型基层党组织
5. 打造“智慧党建红网”,以党建信息化推动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6. 构建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长效化工作体系
7. “五项工程”构建流动党员“五化”管理新的局面
8. 建立农村支部书记“三定三评一落实”目标考评机制
9. 以“党建工作创先争优管理系统”为平台,探索“三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途径
10. “负面清单”管理催生正能量
11. “红色股份”-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基层党组织“向心力”
12. 开展村干部队伍建设“六化”工程的有益探索
13. 推行“1+3”党组织设置模式,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共进
14. 走出一条“支部领头党员带头群众参加”的支部创业带富新路子
15. 以党员志愿者服务为载体,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16. “阳光驿站”的探索与实践
17. 创新基层党建服务体系,以党建引领社区各项事业发展
18. “查述问评”建立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党建责任考评机制
19. 以“五建五强”全面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20. 努力开展“失联党员归队工程”,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管理水平
21. “群众档案”-新时代拓展群众工作机制的新举措
22. 开展支部“一加三”,固本强基惠民生
23. 阳光服务便民图的创新与实践
24. 党员志愿服务进社区 打通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
25. 培树“红色堡垒户”,打造亮丽风景线
26. 创新设置乡镇(街道园区)“优秀青年人才”党支部,解开基层党建工作难题
27. 开展惠民行动 打造服务型农村基层党组织
28. 以党员服务社为载体,创建非在职党员服务教育管理新模式
29. “事务代理”构建服务下沉型基层党建新模式
30.“立交桥”党建模式创新与实践
多熟悉地方和部门工作,多看文件,多熟悉情况,尤其是摸清领导的用意,学习领导的批示。
这里说的“五个一”工作机制,详细来讲,就是党委全委会每一年至少听取1次党建工作报告、常委会每半年召开1次党建工作专题会议、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党建工作例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1次党建工作协调逐步递次推动会、每一年组织开展1次“三级联述联评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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