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法实施细则,监察委是公务员编制吗知乎

监察官法实施细则,监察委是公务员编制吗知乎

监察官法开展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制定本开展方案。

一、开展范围

  按照《检察官法》第 二 条规定,严格根据《检察官法》管理的人员为:

  属于检察机关编制(涵盖地方人事部门给检察机关增多的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针对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涵盖各级人民检察院按规定设置的检察室中,属于检察机关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因为历史的特殊的因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程序不一样于地方检察院,但其现任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应属检察官范围。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

  检察官不可以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可以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可以兼任律师。

  二、开展的方式和步骤

  《检察官法》的开展,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规划,先易后难,一步一步开展,争取用二、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落实《检察官法》的各项规定。各项详细制度的开展,要按照各个配套规定的出台情况,逐项推行。在开展的初始阶段,重点做好组织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开展检察官的考查、培训、奖励、惩戒、退休等项制度,使新制度及时入轨运行;针对检察官的等级、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回避和工资、津贴及保险福利等项制度,抓紧调查研究,进行探索和试验,与相关部门协商,一步一步制定实行。

  (一)继续做好开展《检察官法》的准备工作进行《检察官法》的学习宣传教育;组成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和成立工作班子;培训开展《检察官法》的骨干;对现有检察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学历登记;制定《检察官法》的若干配套规定;拟定本单位的详细开展方案。

  (二)仔细推行《检察官法》规定的各项制度

  1、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任命的现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从7月1日起就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检察官,要相继颁发检察官证。针对不具备《检察官法》第 十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组织培训,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要采用妥善措施,安置或处理因不满足条件而被免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

  2、评定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确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评定检察官的等级,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针对在评定等级中碰见的政策性问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相关部门审定。

  3、一步一步开展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和检察官的考查、晋升、培训、奖励、惩戒、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工资、津贴还有保险和福利待遇等项制度。

  4、按照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需,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检察院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总数中所占的占比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当中的占比,使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和管理更合理化、规范化。

  三、组织领导

  《检察官法》的开展工作,政策性很强,需要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成由主要领导同志参与的班子,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开展《检察官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详细开展工作由政治工作部门负责。要注意研究开展工作中产生的新情况,处理新问题,真真切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开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

(2023年4月29日发布征求意见)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查和奖励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标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逐步递次推动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逐步递次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按照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详细指导思想】监察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提高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第三条 【监察官的范围】监察官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还有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业人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业人员,还有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严格自我管束】监察官需要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五条 【工作要求】监察官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集体研究】监察官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

第七条 【国家监督】监察官接受法定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保证权力受到严格管束。

第八条 【履职保护】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职责】监察官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还有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按照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职务职责】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除履行监察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官义务】监察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循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情况作斗争;

(四)依法保证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依法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监察官权利】监察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需要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给予政务处分、处分;

(三)履行监察官职责需要享有的职业保证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三条 【任职条件】担任监察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四)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普通高校本科或者以上学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方面的要求的,需要接受培训和考查,详细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适用学历方面的要求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查核验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监察官的学历方面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放宽。

第十四条 【任职限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监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还有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 (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孩子均已移居国 (境)外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选用标准】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初任监察官选用】初任监察官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从具备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考试、考查的详细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录用】录用监察官,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选调】监察委员会可以按照监察工作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满足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十九条 【选拔】监察委员会可以按照监察工作需,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有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聘请任职满足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条 【任免权限和程序】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宪法宣誓】监察官就职时需要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二条 【免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职务变化不用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三)退休的;

(四)辞职或者依法需要予以辞退的;

(五)因违纪违法不要继续任职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兼职限制】监察官不可以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可以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可以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可以兼任人民陪审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监察官因工作需兼职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批准,依然不会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四条 【地域回避】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任职回避】监察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同时担任下方罗列出来的职务:

(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监察官;

(三)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四)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五)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等级设置】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总监察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评定】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监察官等级晋升采用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法,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以特别选升。

第二十九条 【配套规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详细办法,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三十条 【职前培训】初任监察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平日培训】对监察官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培训需要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质上、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升专业能力。

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查的主要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监察官培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担负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科建设】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监察专业或者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

第三十四条 【任职交流】监察官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任职交流。

监察官可在监察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交流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任职。

第三十五条 【辞职】监察官申请辞职,需要由自己书面提出,根据管理权限批准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辞退】监察官有依法需要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辞退监察官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决定。

辞退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查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考查要求和方法】对监察官的考查,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日间考查、专项考查和年考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考查内容】监察官的考查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查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九条 【考查结果】年考查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等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还有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四十条 【考查结果公告】年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监察官自己。监察官对考查结果假设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一条 【奖励规定】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监察官或者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奖励情形】监察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

(二)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奉献的;

(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防止和消除了重要风险隐患,效果都非常不错的;

(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详细指导作用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监察官的奖励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三条 【内部监督】监察机关需要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不可以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五条 【司法执法监督】针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监督】监察委员会按照工作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请来特约监察员等监督人员,对监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规定事项报告备案】监察官不可以有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行为。针对上面说的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需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需要登记备案。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可以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针对上面说的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需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需要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 【工作回避】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需要依法决定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保密规定】监察官需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可以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带上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

监察官离岗离职后,需要遵循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可以泄露有关秘密。

第五十条 【离任回避】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可以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联且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官离任后,不可以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规范亲属经商办企业】监察官需要遵循相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孩子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亲属从业回避】监察官的配偶、父母、孩子及其配偶不可以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十三条 【法律责任】监察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监督职责,需要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导致严重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要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五)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还有举报人信息的;

(六)隐瞒、伪造、变造、有意或恶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七)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八)违反规定采用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出现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十)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队伍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对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停职】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核查验、调查、侦查,不要继续履行职责的,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五十五条 【履职责任制】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

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产生重要失误的,需要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察官已经履职尽责,但是,因不可抗力、很难预见等原因导致损失的,还有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关注见的,不担负责任。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证

第五十六条 【调离事由】除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外,不可以将监察官调离:

(一)按规定需任职回避的;

(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三)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调整工作的;

(四)因违纪违法不合适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履职不受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要求监察官从事超过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认真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相关机关按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人身安全受保护】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开展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依法从严惩治。

第五十九条 【澄清证明】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保护措施】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自己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需要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用人身保护、不允许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 【工资福利待遇】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六十二条 【抚恤优待】监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监察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三条 【退休待遇】监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四条 【监察官的控告权】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第六十五条 【复核审查复核】监察官对涉及自己的政务处分、处分和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审查、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十六条 【权利救济】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分、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需要及时予以纠偏;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需要依法追最终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法律适用】相关监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没有作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授权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

第六十九条【生效时间】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

文章原来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全文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监察委是公务员编制吗?

这个部门是可以得,这样的岗位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拿出来遴选,就是公务员内部考试。从待遇上来讲,比大多数情况下的公务员要高。从高强度工作的劳累程度来讲,也比大多数情况下公务员高强度工作的劳累程度要大。但是,它这个平台可以,你碰见的一部分体制内的人的级别都会明显不同。平台决定你的眼界和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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