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的学费多少钱一年? 东莞理工学院学费标准:每生每一年普通理科专业4300元/年,普通文科专业3800元/年,外语专业4300元/年,体育专业4300元/年,艺术专业8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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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学费标准:每生每一年普通理科专业4300元/年,普通文科专业3800元/年,外语专业4300元/年,体育专业4300元/年,艺术专业8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5500元/年,粤台联合培养专业学费理科专业4300元/年,文科专业3800元/年。
东莞理工学院收取的费用标准:
学费:每生每一年普通理科专业4300元,普通文科专业3800元,外语专业4300元,体育专业4300元,艺术专业8000元,软件工程专业5500元,粤台联合培养专业学费还未确定。
住宿费:按照不一样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每生每一年1100—1700元,莞城校区每生每一年900—1700元。
东莞理工学院学费收取的费用标准
收取的费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省市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一年普通理科专业5190元,普通文科专业4590元,外语专业5190元,文化产业管理专业8000元,体育专业5190元,艺术专业8000元。住宿费:按照不一样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每生每一年1000—1500元,莞城校区每生每一年900—1500元。
粤台产业科技学院学费标准:学生赴台学习一年,按照2023年台湾省与学校合作高校的学费标准为人民币2.2万至3万元,生活费、住宿费、学杂费未计入,其余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与东莞理工学院其他专业完全一样,不作特殊收取的费用。
东莞理工学院的一本和二本学费没有区别,同一个专业学费标准一样。
东莞理工学院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是明显不同的,但不会因为一本招生专业或二本招生专业出现差异。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普通理科专业学费4300元,普通文科专业学费3800元。
松山湖理工学院是东莞理工师范学院一个校区。是二本院校。
东莞理工学院是公立全日制二本院校,新校区位于东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松山湖,旧校区位于莞城。 学费方面,不一样专业的学费带来一定差异,平均学费5500/学年,住宿费。
截至2023年4月,学校有松山湖、莞城两个校区,共占地2340亩;设有18个学院,52个本科专业;现有教职工1741人,这当中正高职称人员185人、副高职称人员383人。
东莞理工学院是二本院校,东莞理工学院拥有松山湖及莞城两个校区,共占地2210亩。松山湖校区占地187。
东莞理工学院是二本院校,东莞理工学院拥有松山湖及莞城两个校区,共占地2210亩。松山湖校区占地1870亩,莞城校区面积340多亩。东莞理工学院建立了以工学为重点。
二本。是东莞理工学院。东莞理工学院有松山湖校区。占地1800多亩。
东莞理工学院是广东东莞市的第一所普通本科院校,省市共建,以市为主。
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数据中国“百校工程”、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首批”广东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单位“、国家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中拉清洁能源与气候变化联合实验室”共建成员、
广东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伊拉斯谟世界项目、广东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教育厅“特色高校提高计划”、广东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广东新型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示范校、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
学校于1990年筹办,1992年4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2023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变更为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开始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2023年5月获批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23年6月被批准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开展高校之一,2023年9月被确定为广东重点支持的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单位,2023年5月被确定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截至2023年6月,学校有两个校区,松山湖校区占地1800多亩,莞城校区占地330多亩;
设有研究生国际联合研究生院和20个学院、59个本科专业;
有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7个专业学位硕士点,6个广东重点学科,4个省教育厅“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重点建设学科;教职工1732人;
普通全日制学生近2万人,继续教育学生超2万人;图书馆藏书202.5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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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标准:每生每一年普通理科专业5190元,普通文科专业4590元,外语专业5190元,文化产业管理专业8000元,体育专业5190元,艺术专业8000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培养勇于担当、擅长于学习、敢于超越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东莞理工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质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需要: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观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对人民的感情、对社会的责任、对国家的忠诚,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提高法治观念、法治思维,遵循宪法、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敢于超越,积极实践,又博又专,愈博愈专,努力掌握并熟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升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健康成长进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校全日制普通在学校念书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参照开展。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取得就业创业详细指导和服务;
(三)按规定取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取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智、体、美合格,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还有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超过分数线、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取得对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校念书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 遵循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根据学校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对应义务;
(五)遵循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
(一)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者,需要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获取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取学籍者,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相关部门查究。
(三)新生因健康问题、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因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为1年,对应征参军的新生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需要提供有关材料并经过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核准、教务处备案。保留入学资格者自批准那天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开学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于秋季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因素为应征参军的需持退伍证明;因素为患病的需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满足体检要求。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查验合格后,学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核查验不合格者或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时,一定要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费收缴暂行规定》缴纳学费方予注册。
第七条 在学校念书学生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前2天内,学生须持自己学生证到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办公室报到注册。不可以如期报到注册者,一定要向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然以旷课论处。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非新生入学时,一定要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费收缴暂行规定》缴纳学费。没有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满足注册条件的不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三)各二级教学机构于开学的第1天上午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详细记录暂缓注册、旷课的学生名单。在这里后面注册的学生,各二级教学机构应及时上报到教务处。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要及时参与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启动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应进行考勤。因故不可以参与者,一定要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越假期者,全部以旷课论处。旷课含未经同意私自离岗、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
(一)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11天以上(含11天)或累计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学期统计一次学生旷课学时数,对旷课累计学时达到处分规定的学生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不能超出半天由班主任审批;超越半天不能超出3天由一对一辅导员审批;超越3天不能超出一周由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人审批;在学校念书外教学时,请假不能超出3天由带队教师审批,超越3天由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越一周不能超出1个月的经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请假超越1个月的,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到二级教学机构销假。
第十条 学生一定要严格遵循《东莞理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查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很好,可以给予其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五章 课程考查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四大类。
公共课指各专业学生都可以修读的课程,专业课指本专业的课程。
必修课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培养要求,学生一定要掌握并熟悉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需修读的课程或环节。每一门必修课的学分都一定要取得才可以毕业。
选修课则授予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的权利,学生需及时修读取得规定的学分才可以毕业。
专业选修课中有一类课程称为专业方向课是指从若干组专业方向课程中学生一定要按组选修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我们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课程为主的课程。学生在选修全校公共选修课时,不可以选与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内容基本一样的课程,不然该公选课学分无效。
已选课的学生如要求改选,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选课系统进行改选,该课程开课一周后不可以改选。选课定下来以后,不参与课程学习,以旷课论处;不参与考查,以旷考论处。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或在学校认定的重要竞赛获奖,发表论文、取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有关具体经历、成果,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入对应的学业成绩或折算对应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一定要及时参与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自不同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查,考查成绩纪录写入成绩册,归入自己档案,成绩通过取得规定的学分。
在一学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均不可以参与该课程的期终考查:
(一)缺课学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越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
(二)欠交作业(涵盖习题和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的次数累计达该门课程想求的三分之一;
(三)旷课3次或者以上或6学时或者以上。
由任课教师审核查验学生是不是有资格参与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并将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表一式两份在考试前一周分别报给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和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公告学生自己。
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违规参与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资格”字样。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违规、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单上分别注明“作弊”“违规”“旷考”和“取消资格”。
学生因退学等情形停止学业,其在学校念书学习这个时间段所修课程及已取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与入学考试、满足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取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考查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考查成绩评分,可兼顾学期末考查成绩与平日间成绩,平日间成绩占该课程成绩一定程度上的比重。
第十五条 课程的考查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将成绩输入到教务系统上提交。教师核实认定后,打印并签字,原则上不可以修改。未经同意私自修改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如果是因为错漏一定要修改的,任课教师向开课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报教务处审查核验,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考查成绩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公告学生,或学生通过校园网查询。已评阅的考试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开课单位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单位提出查卷要求,经开课单位负责人批准,由开课单位组织其他教师复核。
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要上体育课或军训课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与体育课开课单位或军训组织单位按规定指定的其它项目学习,经考查及格给予对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采取课程学分绩点的方式评定学生的某门课程的学习质量。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考试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为4.5绩点;
(二)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三)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四)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五)59分以下或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及格者,其成绩按重修卷面成绩计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以零计,成绩备注为“重修”。
第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应修读的都课程学成绩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自学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第六章 免听、免修、缓考
第十九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自己提出申请免听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人审查核验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生免听课程管理补充规定》,凡是取得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一定要及时交作业、做实验、参与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下方罗列出来的课程不可以申请免听与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二)军事训练、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第二十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须提交考查成绩证明及相关材料,经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人审查核验、教务处批准后,可避免修,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可以参与正常期末考试者,一定要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缓考手续。确因紧急情况不可以事先申请的,在考后2天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缓考手续。不然按旷考论处。缓考不独自具体安排,缓考学生需参与下一次同一课程的考试,如冲突则顺延。任选课不可以缓考。
第七章 主辅修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人才的需求,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达到学科间交叉渗透,建立主辅修制度。
(一)主辅修是指以某个专业为主修,选择另一个专业为辅修。为保证辅修专业的教学质量,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其原专业所学课程须都合格,且不允许有违规处分的记录。
(二)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定要在第二学期末向自己所在二级教学机构提出申请,经主修二级教学机构审核查验合格,辅修专业二级教学机构同意、教务处审查核验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修读辅修专业要按规定交纳一定的修读费。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为稳定教学规则和程序,学生入学后,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在某方面有突出才可以、现在针对读专业有困难、休学创业复学、退役复学、教学改革需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不能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没有一学期;
(二)已转过一次专业;
(三)有违纪行为;
(四)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可以转专业;
(五)特殊录取类型申请转到统招专业;
(六)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
(七)超过教学条件承受限度,未获转入院(系)批准者;
(八)本科插班生;
(九)其他规定不可以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没办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不可以转学:
(一)入学没有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有关专业同一生源地对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和公布的公告规定进行转专业。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查核验转学条件及有关证明,觉得满足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三)学生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在转学成功后3个月内,转入学校应该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备案。
(五)学校每一年4月15—30日和10月15—30日两个时段受理转学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的都学分,才可以毕业。转专业之前已获取的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同一要求或更高要求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也还是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一定要重新修读;除通识教育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学分经申请可考虑认定为全院公选课学分,但认定学分总数不可以超越4学分。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途中,学生一定要遵循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可以无故缺课,不然以旷课处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因事或患有疾病,需停课或治疗休养时间超越1个月或达1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须申请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大多数情况下由自己向所在二级教学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二级教学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审批。二级教学机构或学校觉得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提交审批材料。
休学大多数情况下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可以复学,经自己或二级教学机构申请,获批后可继续休学1年。办理休学次数累计不可以超越3次,休学时间总计(除休学创业外)不可以超越3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可以超越学校规定。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一定要办理休学手续离开学校,不准随班听课或参与考试,违反者,其成绩全部无效。学生休学这个时间段,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学校念书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应持相关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经过学校医疗机构复查合格),经二级教学机构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核准,再编入原专业对应年级学习。退伍的学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伍证明办理复学的有关手续。
针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这个时间段,如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院校的,取消该生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章 试读、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按试读处理:
一学期内必修课程不及格达15学分,或连续两学期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达15学分,转为试读。
试读时,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开出试读公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学生自己,另一份寄达学生家长,每学期试读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拿到试读公告后,可跟原班试读(毕业学年除外)1个学期。
试读这个时间段新增不及格必修课程达10学分的,作留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及格必修课程1学年累计达到25学分的,应予留级:
(一)学生自己自愿留级的,由学生自己提交留级申请表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二级教学机构强制留级的,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开出留级公告(一式两份),经教务处审查核验后,二级教学机构再将留级公告一份送达学生自己,另一份寄达学生家长;
(三)学生拿到留级公告后,一定要留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学生学业成绩没有达到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没办法继续在学校念书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越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可以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自己申请的,经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与教务处审查核验,报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由二级教学机构提交退学报告的,经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审查核验,呈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发文。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可以在接到学校发的退学公告后,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一) 因严重疾病离开学校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三)自正式公告那天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四)贷款学生一定要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生退学后,学校不可以再担负其有关责任。
(六)学校不受理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的复学申请。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延长学习年限累计不可以超越所在专业正常学制的两倍。
第四十条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每一年9月办理;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每一年5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含因为休学而延长学习年限)内,学校按现读班级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在规定年限内及时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都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获取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早一点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可早一点毕业。学生拟办理早一点毕业,应早一点一学期申请。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未取得规定的各种学分和总学分,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缺修,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开学校1年内,可向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申请考试或重做,考试(或重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学成毕业的时候间从换发时开始计算;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或到规定期限考查仍不及格、或参与考查时有作弊行为者,结业生不可以再有考试或重做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等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可以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一定要按官方要求的时间离开学校,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十二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八条 经审核查验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规定》及本校相关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查,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不满足学校相关规定者;
(三) 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五)累计达20学分或者以上核心课程正考不及格者;
(六) 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少于1.5者;
(七)其它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从2023年9月1日启动执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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