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规划的工作步骤和具体安排是什么?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 1年启动开展,到2023年结束。 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上半年。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各行...
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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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地区标准不一样,举例来说: 北京2023元每一年,上海1300元每一年,郑州1500元每一年,洛阳800元每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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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大多数情况下会对刚执业律师采用一定的减免优惠,大多数情况下是第一年免交,第二年减半收取,但各地标准不一。
执业律师刚从事律师执业,第一次需交的年费,其实就是常说的律师协会会员费800元,从执业的第二年启动交1200元,从执业的第三年启动固定交的年费是1500元。以后每一年律师交的年费就1500元为标准,这主要是为了提供给律师协会所使用的经费。
律师每一年向律师协会交纳的会费并没有固定的数目金额,会费的金额会按照所在地区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而带来一定差异。而且,不一样地区的律师协会也许会按照不一样的情况制定不一样的收取的费用标准。
比如,在中国的北京律师协会的会费标准是每一年2023元人民币,而在上海律师协会的会费标准则是每一年3000元人民币。除开这点一部分地区的律师协会还可能会按照律师的职业资格、从业年限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规模等原因来制定不一样的会费标准。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律师协会的会费并不是强制性收取的费用,律师可以按照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是不是缴纳会费,但是,会费可以作为保持律师执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这个原因,律师建议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时缴纳会费以保证自己的执业资格和权益。
各个地区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不一样的收取的费用标准 北京律协的标准作为参考: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获取北京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一年度2023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查,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启动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考查启动这个时间段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考查时与下一年会费一并交纳。
但律师在这里这个时间段需要连续执业; 5、年龄达到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各个地区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不一样的收取的费用标准 北京律协的标准作为参考: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获取北京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一年度2023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查,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启动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考查启动这个时间段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考查时与下一年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这里这个时间段需要连续执业; 5、年龄达到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证律师执业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管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需要自律遵循。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律师需要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律师需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开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 律师需要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 律师需要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可以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需要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已经在开展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还有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 律师需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特别要注意关注、支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可以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这个时间段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这个时间段、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律师不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可以代理与自己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 律师不可以为以下行为:
(一)出现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与法律所不允许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需要遵循平等、诚信原则,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要通过提升自己综合素质、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己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法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故此,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行或者参与各自不同的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与各自不同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可以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 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公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律师公布广告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公布广告需要具有可识别性,需要可以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公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公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公布的律师广告需要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需要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公布律师广告:
(一)未通过年考查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这个时间段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没有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主要内容,需要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取的费用标准、联系方式;依法可以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主要内容需要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手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官网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可以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法制作广告,不可以采取大多数情况下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可以产生违反所属律师协会相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律师宣传
第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出现不合理希望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可以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进行律师当中或者律师事务所当中的比较宣传。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律师需要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完全一样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 律师需要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律师和刚才任职律师事务全部权按照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达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标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 律师需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这个时间段、时效还有与委托人约定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需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律师需要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谨严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还有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需要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可以超越委托权限。
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他方法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有意或恶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他方法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获取律师费。
第四十二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产生的和可能产生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需要及时公告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节 不允许虚假承诺
第四十三条 律师按照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真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 不允许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出现经济上的联系,不可以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出现争议的标的物。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署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根据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第四节 利益冲突审核查验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利益冲突审核查验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以前,需要进行利益冲突审核查验并作出是不是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当中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可以承办该业务并需要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可以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自己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全部师事务所的不一样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是在该县区域内唯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全部师事务所的不一样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全部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全部师事务所或同全部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可以判断为需要主动回避而且不能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律师需要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全部师事务所接受已经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可以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面说的情形的,需要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出现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不是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表达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还有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途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可以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署书面保管协议,好好保存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需要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第六节 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需要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改变等紧急情况不可以履行委托协议时,需要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外单独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可以因转委托而增多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需要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一样意更改替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合适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一样意更改替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没办法达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没办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导致很难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全部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需要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 律师参加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六十二条 律师需要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十三条 律师不可以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以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六十五条 律师需要遵循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循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在开庭审理途中,律师需要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途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不是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完全一样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需要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办案途中,不可以和刚才承办案件相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六十九条 律师不可以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可以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涵盖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法,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可以讲解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三节 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七十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与法庭、仲裁庭审理,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戴上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第七十一条 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表讲话时需要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
第七十二条 律师与其他律师当中需要相互帮、相互尊重。
第七十三条 在庭审或者谈判途中各方律师需要相互尊重,不可以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七十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七十五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需要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可以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七十六条 律师与委托人出现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处理方案需要充分尊重律师自己的意见,律师需要服从律师事务所处理纠纷的决议。
第二节 不允许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取的费用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取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法争揽业务;
(三)有意或恶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当中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能有效的帮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标,或者以不正当的方法、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标。
第七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还有企业的接触中,不可以采取下方罗列出来的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法争揽业务;
(二)限制要求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第八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可以采取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八十一条 依照相关规定获取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对抵制上面说的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取的费用用。
第八十二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当中不可以采取下方罗列出来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取的费用;
(二)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三)泄露收取的费用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非常高的名称还有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非常高的名称是指:
(一)相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非常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非常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还有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八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取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需要注明取得时间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变造已取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获取的荣誉称号不可以继续使用。
第七章 律师和刚才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核查验、收取的费用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考查、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循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依法保证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十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署书面委托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第八十九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一定要依法纳税。
第九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升律师执业水平。
第九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仔细详细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认真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不可以指派没有获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这个时间段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产生的错误,需要采用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担负责任。
第九十六条 律师事务全部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要遵循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担负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十八条 律师需要参与、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查。
第九十九条 律师参与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还有以中国律师身份参与境外会议等活动的,需要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需要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需要积极参与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与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需要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出现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需要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律师需要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需要及时缴纳会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需要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和有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开展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开展细则。该开展细则与本规范不可以冲突,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后开展。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那天起施行。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法进行更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开展。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延伸阅读:
最新律师法全文
最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50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为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及时、全额收缴会费,未来将实行交纳会费与律师工作执照注册管理挂钩的办法。
公职律师不用你自己缴纳的,假设政府不缴纳对你来说你就没有资格成为公职律师是对职能单位影响更大,这样的事情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不需要担心。
公职律师会费由其所在政府职能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担负,会费交纳标准根据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执行。政府各个相关机构、各个主管部门要将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证。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担负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平日业务管理,按照需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
结果一样,不会强制缴纳报名费用的。律师协会参与与否是自愿的。可按自己的意愿参与与不参与。不参与协会的自然不缴会费。参与的,权力与义务对等,该交会费的就应该缴吧。
公职律师不交没关系的,会费是由其单位缴纳的。
公职律师是国家在编的公职人员,公职律师不可以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可以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他单位参与诉讼。
公职律师干满三年后辞职直接拿到执业律师证,完全就能够直接独自办理案件了,节省了一年多的实习阶段。
年检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工作手册》、《律师年检注册工作手册》;
2、经搜索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财务报告;
3、律师事务所年检报告,涵盖:律师事务所人员、机构、业务开展、业务收入的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投诉处理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形;
4、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5、上缴上一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登记费和律师协会会费凭证;
6、国资所聘用律师、合作、合伙律师购买人身医疗、养老保险凭证;
7、律师事务所提留或使用事业发展基金证明;
8、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律师执业证》;
9、其它按照需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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