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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措施有:
一是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和国情相结合;
二是坚持以发展促进人权;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是党的领导同社会主义制度、尊重和保证人权的统一。
一、要将人的权利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来维护。
二、要给予个人足够的尊重,不容许他人肆意践踏。
三、享受人权的个人,要也要懂得最起码的自尊和自爱。
四、尊重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即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首次修正、2023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23刑事诉讼法:解读与适用》由整个过程参加修正案论证的权威专家领衔的解读,既回应司法实践、学术研究、法学教学中的有关疑问,也为准确适用该法律提供一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指南。
为了方便读者准确理解条文当中的关系,《2023刑事诉讼法:解读与适用》的编章以修正案体例为基础,共设置了十一编与一个附则。“十一编”分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基本原则;管辖与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刑事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个时间段与送达;审前程序(立案程序、侦查程序、审核查验起诉);审判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特别程序。在刑事证据、一审程序中,考虑章节的逻辑性和方便读者理解,对很小一部分条文的顺序进行了微调。
2023年《刑事诉讼法》解读:
一、尊重和保证人权明确写入总则
尊重和保证人权,虽说我们国内《宪法》中早就有规定,但素有“小宪法”的说法的《刑事诉讼法》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
二、不允许刑讯逼供 不可以强迫其“自证其罪”
修正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多“不可以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详细标准: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需要予以排除。
三、明确逮捕条件 “不公告家属”受严格限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没办法公告的情形以外,需要把拘留、逮捕的因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公告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这当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四、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反映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修正案增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需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五、辩护律师介入早一点 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可以请来律师提供法律帮,唯有到了审核查验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途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这说明了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的律师”转为“辩护人。
六、审慎把控掌握刑事和解 防止“花钱买刑”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只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公诉案件没有和解程序。本次更改规定“因民间纠纷导致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一部分过失性犯罪”列入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这个制度入法可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促进被害人权利的达到,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七、设“强制出庭”解开“证人出庭难”
因为现行刑诉法缺少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致使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开展。针对这个问题,修正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针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孩子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孩子除外。
八、不要“上诉加刑”重审“踢皮球”
《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实践中存在变相“上诉加刑“的情形。本次修正案增多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个问题就促进保护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按照202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缺席审判适用范围涵盖请看下方具体内容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针对贪污贿赂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假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潜逃境外,在穷尽各自不同的途径没办法保证其到案的情况下,经调查机关或侦查机关查证其犯罪事实属实,可以向检察院移送审核查验起诉以开始缺席审判制度。当然前提一定要是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该犯罪事实。笔者觉得,这是刑事诉讼立法最为看重的一种缺席审判程序,也是我们国内缺席审判制度最鲜明的特色。
第二种缺席审判制度适用的情形是:假设被告人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没办法出庭的,在长时间内不可以接受审判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人因为患严重疾病没办法出庭时间连续长达6个月也还是没办法出庭,则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第三种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的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假设被告人死亡,审判途中由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因被告人的死亡丧失了审判要件,故此对其所犯罪行不可以再进行审理。但是在情况特殊下,虽然被告人死亡但也还是有必要进行审判,这样的情况特殊只包含一种情形:即有证据证明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这样的情况下,法院需要继续开庭,经过缺席审判后对证实无罪的已死亡的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同时第297条第2款还规定,根据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案件,假设被告人已死亡,则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以上三种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情形,在程序法上的意义依然不会一样。针对第一种适用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往境外,在没办法使其到案的情况下,为防止被破坏的社会规则和程序长时间得不到恢复,同时对被害人进行及时补偿,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及时作出处理,缺席审判成为最优选择。故此这样的情况下适用缺席审判是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还有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当中的一种平衡。第二种缺席审判适用情形是在被告人因为患病长时间没办法到庭的情况下,为保证刑事诉讼不被过分推后,按照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申请,法院可在充分保证被告人权益的情况下进行刑事缺席审判,本身也是对社会规则和程序的兼顾,也促进尽量早一点对被告人的罪行作出终局处理,使其从诉讼结果无法确定状态下的焦虑状态中及早解脱。至于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缺席审判,则是对尊重和保证人权观念的一种践行是立法的重要进步。这样的缺席审判程序是富有人文关怀的一种制度设计。
世界上大部分现代国家的刑事法律,都反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内也差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循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证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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