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交大三一怎么报专业,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报名官网和师范类大学三位一体招生申请书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交大三一怎么报专业有一个初步认识...
招生报名
交大学第三年一报专业需按照个人兴趣和实质上情况来选择需按照所选择的专业来确定专业所需的学识、技能、素质等,还有工作前景、发展前途等
一、选拔对象
综合素质优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并具有浙江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学员。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2023年我校在浙江综合评价招生的计划总数预估很多于295名,本部理科组很多于252名,本部文科组很多于16名,医学理科组很多于27名,专业具体信息见“上海交通大学报名系统”(点击阅读原文进入)。详细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批准为准。
三、申请程序与选拔模式
1. 报名
学员可在线登录“上海交通大学报名系统”(点击阅读原文进入)进行网络在线注册、报名(选择“浙江综合评价/三位一体”招生类型)。请按照官方要求在内容框中填写并提交有关信息后打印申请表,将申请表按照官方要求签字,加盖所在中学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并提交。此次报名不需要邮寄申请材料,请保证所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的各项材料清晰可读,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的申请表应为原件,申请表上的二维码须为最后提交版本。论文、专利不可以作为申报材料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初中及初中之前的材料没有必要提供。网络在线报名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中午12时。
1.网络在线报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员在线登录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http://zsw.jhc.cn),按照网络在线提示“报名流程”办理报名手续,确认正确后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在线申请表》,直接打印。
2.申请材料:(1)《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在线申请表》(学员自己签名并盖带来一定在中学教务部门公章,不然无效);(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材料装订:将书面申请材料按上面说的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4.材料不需邮寄,现场确认环节提交,申请材料不能退还,请学员自行留好备份。
浙江舟山海洋学院是一所本科院校,下面这些内容就是其招生简章的主要内容:
招生对象: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满足条件的国际学生。
招生专业:浙江舟山海洋学院拥有多个本科专业,涵盖水产养殖、海洋技术、海洋资源与环境、渔业资源与环境等。
报名时间:每一年的报名时间会带来一定不一样,大多数情况下在6月份左右启动。详细时间以当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报名方法:学员可以在招生官方网站上进行网络在线报名,完成网络在线报名后还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录取方法:浙江舟山海洋学院采取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标准,同时还会参考学员的综合素质和全面表现。
以上仅是浙江舟山海洋学院招生简章的部分内容,详细的招生政策和要求可能会带来一定调整,请学员随时关注当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最新招生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员、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每个省份(市、自治区)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与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中毕业考试)并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志愿的学员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浙江海洋大学;学校代码:10340。
第四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是自然资源部和浙江人民政府共建高校、省市共建重点高校。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以海洋为特色,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海洋大学。
第六条 学校地点位置:浙江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邮编31602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事宜。
第八条 学校学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平日事务。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监察部门整个过程监督,同时接受每个省份(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十条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己办学条件,经浙江教育厅批准,2020年学校计划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人员数量和批次(类别)以每个省份(市、自治区)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发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教育部、每个省份(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每个省份(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每个省份(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根据《浙江海洋大学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毕业生。
第十五条 报考海洋科学类(星颉实验班,含海洋科学、海洋技术专业)的浙江学员,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高中毕业考试英语成绩不小于110分,如英语单科成绩满足条件的生源不够,则一定程度上降低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至额满为止。
第十六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只录取有志愿的学员,入学后不可以转专业。
第十七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招收英语或俄语学员,其高中毕业考试英语或俄语成绩要求不小于105分;学校其他各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的学员,报考英语、英语(师范)、商务英语专业的学员,其高中毕业考试英语成绩要求不小于105分。上面说的外语单科成绩按满分150分计,详细按每个省份(市、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实质上外语单科满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八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因为工作性质特殊,主要招收男生(不适宜女生报考),其他专业没有设立男女生录取比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在浙招生录取学员的高中毕业考试满分不可以低于普通类第二段成绩分数线。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
1.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针对学校可以不能录取的,则不能录取。
2.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和《有关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带上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公告》精神,针对学校相关专业可不能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体检受限专业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可以录取的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药学、化学工程与工艺。
患有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可以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弱)外,还涵盖油气储运工程、海洋油气工程。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公告》(海船员[2012] 678号)等文件精神,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要求学员无口吃、四肢无残缺、听力正常。报考航海技术专业的学员,男生身高1.65米(含)以上,女生身高1.60米(含)以上,辨色完全正常,双眼裸视力4.7(0.5)或者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或者以上(须经学员所在省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认);报考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的学员,男女身高在1.55米(含)以上,无红绿色盲,双眼裸视力4.6(0.4)或者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或者以上(须经学员所在省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认)。其他要求参照《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学员应结合个人高中毕业考试体检结果合理填写志愿,录取中因学员体检原因导致的退档由学员自己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照详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详细录取方法
1.学校执行学员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关投档的相关规定,在高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类别)最低录取控制成绩分数线的学员中,学校调阅学员档案的占比大多数情况下为百分之100-1百分之20,详细比例视每个省份(市、自治区)生源情况而定。
2.学校对浙江、上海、山东和海南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学员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写有关专业(类)志愿,并执行学员所在省(市)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关投档的相关规定。
3.江苏学员录取:要求学员的两门选测科目标等级是2B或者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即5合格)。学员进档后按先成绩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一样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B→B+B+→B+B→BB),如仍一样,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排序。
4.其他省份学员录取:
(1)进档学员专业具体安排办法实行成绩优先、遵守志愿原则,专业志愿当中没有设立成绩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具体安排专业。投档成绩一样者,按单科顺序及成绩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2)当学员填写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根据学员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3)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够,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学员,并以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够的专业。
(4)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学员,只要专业服从且体检合格者,均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每个省份(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通过每个省份(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学校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各批次录取名单;学员也可以在线登录学校招生网查询录取情况。学员档案按照每个省份(市、自治区)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按学校相关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需要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查验,审核查验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核查验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学员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自己实质上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90天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学校将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做出对应处理。
第六章 收取的费用、奖学金及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费收取的费用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物价部门批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收取的费用(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2个部分(这当中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计费学分为每学年40学分;专业学费为国家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校新生学费标准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工科类专业
(1)船舶与海洋工程、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为6300元/生·学年(这当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3300元/生·学年)。
(2)其他工科专业(交通管理专业除外),学费为5500元/生·学年(这当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2500元/生·学年)。
2.农林类专业,学费为5000元/生·学年(这当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2000元/生·学年)。按照浙价费〔2014〕240号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深造念书水产养殖学专业的浙江籍学生免学费。
3.其他类专业
(1)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药学、财务管理、数据科学与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技术专业,学费为5500元/生·学年(这当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2500元/生·学年)。
(2)其他专业(含交通管理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学年(这当中学分学费3000元/生·学年,专业学费1800元/生·学年)。
4.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为19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东海奖学金、王成海奖学金、杨詠曼奖学金、海燕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10余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浙江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通过绿色入口通道直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按照《浙江海洋大学学生资助办法》,学校将会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报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各种渠道取得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海洋大学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法:
1.招生热线:0580-2550022、0580-2550291 (传真)
2.学校官网网址:www.zjou.edu.cn,招生官网网址:zs.zjou.edu.cn
3.招生微信号:zhdzsb,网络电子邮件的信箱:zhdzsb@zjou.edu.cn
4.学校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号码:0580-2627855,网络电子邮件的信箱:jw@zjo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相关规定不完全一样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公布单位: 时间:2020-0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育人观念,尊重学生学习兴趣和个性发展,改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质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合适自己学习的另一专业。转专业涵盖平级转专业和降级转专业两种类别。
第四条 在教学资源许可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需求。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基本准入条件、考查程序、录取结果等在学校念书内公示,接受各位师生监督。
第二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转专业事项,研究决定转专业重要事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副书记、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构成,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设立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和考查小组,工作小组负责详细指导和监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并制定各学院转专业开展细则(含考查内容、考查方法、考查标准、成绩构成、考查程序、录取规则、申诉途径等内容)和详细开展方案;考查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思想素质、考试成绩、兴趣爱好和专业特长、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考查,人员构成由学院工作小组确定,工作小组和考查小组人员名单会同各学院转专业开展细则,报教务处审查核验备案。
第三章 转专业的范围、条件
第七条 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没有一学期或已进入第三学年学习的学生;
(二)已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三)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四)因各自不同的原因已经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还有教育部、省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有其他明确规定不可以转专业的学生;
(六)达到直接退学处理条件的学生;
(七)无其他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八条 因健康状况所限,学生不可以申请转入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设限的有关专业。具体内容以学生入校后90天内复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 满足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都享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考虑到与转入专业教育衔接,转专业工作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和第三学期的期末进行。有特殊培养要求的专业,其转专业工作按照专业所在学院转专业开展细则执行。
第十条 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整体人员数量,各学院提供的各专业净转入学生数累计控制在该专业新生入学人员数量的百分之30以内,每一次接收转专业人才数比例由各学院自主确定。如受教学资源条件限制,经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一定程度上调整比例。各专业计划接收人员数量以教务处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转专业录取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当申请拟转入专业的学生人员数量不能超出有关专业计划数时,需要直接拟录取;当申请转入专业的学生人员数量超越有关专业计划数时,由学院转专业考查小组依据学院转专业开展细则负责考查,并录满有关专业计划数。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发布转专业开展细则
每一学期初,各学院转专业开展细则经所在学院工作小组审查核验后提交教务处审查核验汇总,并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各学院和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在学院、教务处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发布转专业计划及转专业公告
(一)各学院按照专业变动调整机制,综合各专业的办学资源情况,分别于单学期的11月份和双学期的5月份提交教务处接收转专业的计划人员数量表。教务处审查核验汇总后,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发布。
(二)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管理办法在教务处官方网站公布详细的转专业工作公告。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和资格审查核验。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提交转专业申请表,每个学生最多可报隶属于同一个学院的两个专业志愿。
(二)按照教务处公布的转专业工作公告和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的转专业开展细则,学生所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流程开展工作:
1.通过互联网对拟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核验;
2.组织学生对转专业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在现场确认;
3.提交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至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考查并确定拟录取结果。
各学院转专业考查小组按照本办法和发布的转专业开展细则及转专业工作公告,自主组织考查,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学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异议或申诉。学院按有关条件进行再审查核验,并将审查核验结果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反馈给提出异议者或申诉者。
公示期内放弃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其拟转入专业不可以再递补招收录取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发布转专业结果。
各学院提交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查核验汇总,经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异议或申诉。教务处按有关条件进行再审查核验,并将审查核验结果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反馈给提出异议者或申诉者。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发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公示期内放弃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其拟转入专业不可以再递补招收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各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发布文件后,须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和接收准备工作。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转专业文件发布那天起一周内,凭学生证与原专业的成绩单,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的教务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有关学院做好学生档案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转专业结果经学校正式发布后,无特殊理由,学生不可以退转或修改;如确因特殊原因需退转的,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再申请转专业。
第五章 按大类招生的转专业
第十九条 各有关学院按照各自专业工作方案开展专业分流工作,如存在跨大类转专业的情况,须严格根据本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流程执行。
第六章 “三位一体”考试学生的转专业
第二十条 经“三位一体”综合评价考试进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其转专业工作具体安排在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的期末进行。
1.如学生高中毕业考试入学成绩高于学校某专业的普通类招生最低投档线,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
2.如其高中毕业考试入学成绩低于学校各专业的普通类招生最低投档线,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申请转入当年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考试的同一类型专业,不允许跨类别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该类学生的转专业范围、条件和工作流程遵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类型的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本办法第十条的限制:
(一)入学后发现确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可以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入高中毕业考试入学成绩低于原专业高中毕业考试入学成绩的某些专业(由学校按照当年的招生情况决定)。
(二)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己的个人情况需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生须提供和刚才转专业有关的创业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核验,创业学院审定,可申请转入本校有关或相近专业学习。
(三)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役后获取学籍或退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生可申请转专业,但不可以违反教育部、省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可以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四)达到退学处理条件但仍可申请留级试读者,如留级试读专业停止招生,经专业所在学院核实后,学生可以在学籍处理工作这个时间段申请降级转专业,但拟转入专业高中毕业考试入学成绩须低于原专业高中毕业考试入学成绩(由学校按照当年的招生情况决定)。
上面说的学生全部都需要提交转专业申请和有关材料,公示、发文等环节由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遵照本办法第四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课程修读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人才才培养方案修读,转专业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人才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后才可以毕业。学院在学生转入后,应指派针对人员对转入学生进行课程修读等方面的详细指导,针对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须告知学生在课程对应开设学期通过互联网申请补修,并仔细修读。学生原则上须在一学年内完成补修课程的修读任务,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致使没办法在一学年内补修的课程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取得的课程及其学分,凡满足转入专业人才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并纪录写入该生的学籍档案。凡与转入专业人才才培养方案要求不符合的课程,根据《嘉兴学院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17]10号)中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前,一定要参与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然按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入学体检结果需满足申请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体检结果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招生章程有特殊规定的政策,转专业方案根据当年招生章程相关政策执行,不受本办法第十条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涉及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而出现的转专业,其对应的选拔办法、公示、发文等环节由有关学院制定开展方案,报教务处审查核验备案。
第三十条 如学生所在专业出现停招、合并、撤销等情况特殊时,由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有关学生转专业事宜。
第三十一条 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转专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关学院另外单独制定,则其转专业细则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从2018级学生启动执行。2016级、2017级学生的转专业工作仍具体安排在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第四学期的期末进行;有特殊培养要求的专业,其转专业工作按照专业所在学院转专业开展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15]6号)同时废止。
现在内蒙古地区已经制定并开展了相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和细则。 详细来说,内蒙古《工伤保险规定》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确定、保险费收缴、工伤认定、医疗救治和补偿待遇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同时,在执行细则上,内蒙古《工伤保险开展细则》也明确了开展规范和程序,涵盖需马上报告工伤、认定工伤和职业病、享受医疗保证等内容。在这里基础上,内蒙古地区进一步加强了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升了受保人员的参保率和保证水平,为加强劳动力的保证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内蒙古工伤保险规定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可以及时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一步一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都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要将参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遵循相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出现,不要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出现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采用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工伤保险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出现率等情形,对应所属行业内对应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
用人单位初次参保,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册》、《组织机构代码证》,根据用人单位所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其缴纳报名费用费率。
第九条 用人单位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目金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之积。
对很难根据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一步一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很大的行业,可以采用相对集中的方法异地参与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下方罗列出来的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可以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工伤预防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经办机构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工伤保险基金的详细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需要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要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盟市级储备金不敷使用的,由自治区级储备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职工出现事故伤害或者受到职业病伤害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需要自事故伤害出现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出现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事故伤害死亡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原则上需要自职工死亡那天起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与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向出现工伤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没有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候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这里这个时间段出现满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涵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要涵盖事故出现时间、地址位置、原因还有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这个时间段,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出现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工作中所身处的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急性中毒被抢救治疗,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的,适用前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去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还有受用人单位指派参与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视作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取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但是,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作工伤:
(一)有意或恶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八条
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仔细进行审核查验,材料完整的需要受理;材料不完整的,需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补正的都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规定》和《工伤认定办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没办法确认的,需要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这里这个时间段,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候限停止,并书面公告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需要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那天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觉得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担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获取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职工出现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还有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的确认;
(四)存在争议的旧伤复发确认;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候限,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伤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受理。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后结论。
第二十六条 参与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与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送达申请人那天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觉得其伤残情况出现变化的,可以向第一次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同一工伤部位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人预缴,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完全一样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担负;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出现变化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被鉴定人需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安排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默认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需要在签署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不是转入签定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满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伙食补助费,还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满足规定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详细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不可以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根据不小于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康复治疗的,需医院提出建议,由经办机构审批,对康复有疑义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或康复机构提供工伤康复服务。进行工伤康复满足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平日生活或者就业需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由自己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由签署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标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
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后,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自治区确认范围内确定本统筹地区协议机构,由经办机构按照工伤医疗服务需,在平等的基础上签署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办机构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工伤服务机构的名单。
第三十三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根据《规定》标准支付。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工亡时间计算。根据《规定》标准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因工死亡的次月起根据《规定》标准支付。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出现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除不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享受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一样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50、百分之40或者百分之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自己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自己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自己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90,二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80,四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75%。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自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报名费用部分后,实质上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工伤职工没有达到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伤残津贴低于当地养老保险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的,按现执行养老保险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年限不够统筹地区规定的缴纳报名费用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其所余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自己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具体安排一定程度上工作。很难具体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70,六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60,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报名费用部分,伤残津贴实质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自己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六级伤残的23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面说的基础上增多百分之20。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26个月,六级伤残的23个月。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自己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自己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自己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面说的基础上增多百分之20。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
第三十八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由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百分之10;不够一年的根据一年计算。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这个时间段多次出现工伤的,满足《规定》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有关待遇时,根据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出现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
因工致残职工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可以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由致使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担负。
第四十一条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受理:
(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自己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满足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自己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纳报名费用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规定》规定应以自己工资作为基数享受有关待遇的,按自己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纳报名费用工资计发。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患者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这个时间段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规定》的相关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规定的有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办机构确认后进行治疗,并按《规定》和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伤情存在争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十三条
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出现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所享受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根据当期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以工亡时间上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因工死亡前自己12个月平均月缴纳报名费用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面说的标准的基础上增多百分之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自己缴纳报名费用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亡时间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以本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国上年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在上年数据未发布以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所领取的工伤待遇可暂按前一年工伤待遇标准预支,待上年有关数据发布后重新计算按新标准补足差额。
第四十六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需要优先具体安排处理涵盖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与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质上支出标准计算到七十五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与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七十五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职工工作不满一年出现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缴纳报名费用工资或者月工资的,可按缴纳报名费用工资或者实质上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缴纳报名费用工资的,可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根据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计算。自己工资指缴纳报名费用工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因少报、隐瞒不报缴纳报名费用基数,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工伤保险。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按《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参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根据《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五十一条 在2011年1月1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伤保险规定〉开展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质上制定开展细则,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出国留学接种疫苗常见问题解答 1. 我需打疫苗么? 假设学校给你寄了类似疫苗注射表格(Immunization Form)的东西,,你还要根据上面的要求注射对应的疫苗.大多数情况下各位考生全部在国内打的,因为国内相对来说还是便宜.当然,假设你的学校可避免费给你打,你当然也可出去了后面再打. 2.我应该到哪里去打疫苗,做体检呢? 大多数情况下各位考生的首选都是当地的国际旅行健康中心.因为那里是一条龙服务,你打疫苗以前一定要要先做体检,做完后面会给你上面提到过的国际旅行健康证书(俗称的小红本),里面记录了你的体检信息.打完疫苗后面还会给你一本国际疫苗接种证明,里面记录了你打过的疫苗及信息. 但是,有的考生会抱怨说国际旅行健康中心的收取的费用太贵,期望去医院里打疫苗,做体检. 3. 去国际旅行健康中心需带些什么东西呢? 大多数情况下需带上的东西有: 护照,居民身份证 2寸免冠照4张(1张贴在小红本上,1张贴在小黄本上,1张贴在中心发给你的体检申请表上,1张备用) 学校发的疫苗注射表格 个人疫苗注射记录(例如儿时的疫苗注射凭证,因为可以抄哪些疫苗到小黄本上,证明你打过了) 4. 我可以不在国际旅行健康中心打疫苗,体检么? 因为学校只要求完成那张疫苗注射表格.故此,有的考生会问,我能不能随便找个医院,打完后面让医生签字盖章呢?这里要注意的是,即便那些医院可以为你完成注射及签字盖章的工作,他们也是没法出具小黄本和小红本的.而唯有小黄本是国际疫苗接种证明.故此,请各位考生自己斟酌吧. 5. 假设是在其他医院打的疫苗,他们没有小黄本,我可以到国际旅行健康中心来开小黄本么? 有关这个问题我和小籁版主分别咨询过上海和北京的国际旅行健康中心,得到的回复是需带上注射证明,然后估计交点手续费什么就行了. 其次,假设你之前在其他医院(比如校医院)打过疫苗,还保留着医院开具的接种疫苗的记录和详细时间,既然如此那,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会给你办理证明,证明你之前打过这个疫苗。既然如此那,你在其他医院打的疫苗的记录就可以转移到上面提到的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黄色的接种卡上。还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会把有关的打疫苗的信息在内容框中填写到美国学校想求的疫苗接种历史的表格里,并盖章。这个同样可以带到美国,美国学校承认。 注: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我问过上海的国际旅行健康中心,他们说不会给其他地方的体检证明开具小红本. 6. 大多数情况下都需打什么疫苗呢? 国际旅行健康中心的医生会按照学校提供的表格,为你选择注射疫苗的种类.他们很专业,故此,不需要担心. 常见的疫苗有: MMR (Measles,Mumps,Rubella): 麻腮风联合疫苗. 即麻疹,腮腺炎,风疹三位一体的疫苗,共需注射两针,第二针为加强针.第二针需与第一针间隔1个月注射. DPT (Diphtheria,Pertussis,Tetanus): 百白破联合疫苗. 即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的联合疫苗.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小时候都打过百白破联合疫苗.但是,百白破联合疫苗不是终生有效的,大多数情况下有效期是10年左右.故此,我们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要再打一针加强针的.而我在上海打的是精百破,是对百日咳和破伤风的加强,白喉好像是终生免疫的. Hepatitis B: 乙肝疫苗.这个我们小时候也打过,不过乙肝疫苗也是有有效期的,大多数情况下为10~15年.故此,过了有效期,我们体内的乙肝抗体可能就没了(是否有可以通过体检检出来).假设没有,,需重新注射.乙肝疫苗需注射三针,后两针为加强针.第二针需与第一针间隔1个月,第三针需与第一针间隔6个月. BCG: 卡介苗 Poliomyelitis: 脊髓灰质炎 (这两个我们小时都打过,当时医生就给我把小时候的接种证明给登陆到小黄本上了,不过学校不限制,我想大约是多益善吧...) Meningitis: 流恼 Japanese encephalitis: 乙脑 7. 同一天里打各种疫苗是否有危险性呢? 只要遵医嘱,就不会有危险.要相信医生的专业度.现在我所清楚的是MMR可以和乙肝一起打(涵盖它们对应的第二针,也可同时打),其他的期望各位考生可以补充. 8. MMR的两针我可在不一样的城市打么?假设换了一个国际旅行健康中心,我需再次体检么? 疫苗可在不一样城市的国际旅行健康中心打,也可去美国打. 按照小籁版主提供: 问了有关MMR的第二针~~ 1 要是在要求时间已经在美国,就选择在学校那边打第二针 2 要是离开北京,可以去平级的检疫中心去打第二针,同时外文表表与黄色本上的签名与盖章都由最后的检疫中心盖章 注: 换了一个国际旅行健康中心后面,只要你带着体检的小红本,大多数情况下就不用再次体检了.不过要注意的是,体检的有效期大多数情况下是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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