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个体林滥伐林场领导有什么责任,林场办公室人员主要职责是什么和林场宣传教育工作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个体林滥伐林场领导有什么责任有...
宣传标语
个体林滥伐属于违法行为,林场领导需要担负对应的责任。假设林场领导在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既然如此那,可以追最终责任。同时,林场领导的职责还涵盖制定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控制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个体林滥伐林场的行为违法违规,应该受到惩罚。同时,林场领导应该担负以下责任:
控制林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个体滥伐行为出现;
加强对林场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
对发现的个体林滥伐行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故将他追责、惩罚;
提高员工的森林保护意识,提升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法不要个体林滥伐情况的产生。
1 个体林滥伐林场领导有责任。2 因为林场领导是林业行业的管理者,针对保护和维护森林资源有着直接的职责和义务,个体林滥伐行为是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领导应该对这一进行监管和惩罚。3 除开这点林场领导也应该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提升社会针对森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防止个体林滥伐行为的出现。针对林滥伐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也应该及时,针对违规者严肃处理,以震慑后来者,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
1.
第1篇:国营林场岗位职责 国营林场岗位职责 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2、制定详细管理制度,保护和管理经营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2篇:林场经理岗位职责 1.制定造林规划。2.参加制定和完善造林技术规程(桉树、相思树、松树)。3.掌握并熟悉取地标准。.
第3篇:负责人岗位职责 材料负责人岗位职责 1、深入市场调查,掌握并熟悉市场规律.
林场防火职责主要有:
1、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规定,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宣传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2、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规定,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
3、加强巡护杜绝火源,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出现;
4、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
录,发现火情马上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用积极措施及时扑救;
5、针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积极帮助上级部门仔细处理出现的案件;
6、加强责任区巡护,清除非法入山人员,没收火种,从严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规定》及相关法规的开展。
2.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订森林防火措施,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3.管理森林防火检査站和从事护林防火的护林员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开展森林防火监督。
4.详细指导专业、义务、应急扑火队的建设和管理。
5.负责组织、详细指导、协调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6.负责森林火灾统计、信息上报公布工作及管理森林火灾档案。
7.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8.完成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最具有毁灭性的后果。森林火灾不但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繁殖能力,导致土壤的贫瘠并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甚至可能会造成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尽管当今世界的科学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但是人类在制服森林火灾上,却仍然暂时还没有获取长久的进展。
“五个一”做好森林防草原火安全宣传教育。
上一堂森林防火知识主题班会。办一期森林防火黑板报和手抄报。开展一次森林防火知识竞赛。发放一封《致学生家长的森林防火公开信》。发送一条森林防火提示信息
人流高度聚集林场因为多个科研项目获省级、国家级奖项及国家发明专利,人流高度聚集森林公园又是广西林业科研成果展示的重要窗口,获评“全国林草科普基地”。
下一步,林场将依托科普基地,持续性深化科普教育的实效性,打造为集自然体验、产品展示、科技培训、实践体验和流动科普馆等各种类型的科普新平台、新阵地,让更多民众通过游览公园,主动成为林业科普的传播者和宣传者,让森林公园的科普价值真正显现出来,真正造福社会
森林保护规定
(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我们全体会议第一百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森林,防止火灾、滥伐和防治病虫害,以促进林业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集体全部的森林和个人全部的林木,都适用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委员会,需要加强爱林、护林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保护好森林和林木。
第二章
护林组织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林区的县人民委员会、乡人民委员会(即公社管理委员会,以下同)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护林指挥机构。
各级护林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护林法令,规定护林措施,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和交流护林工作经验。
第五条
林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还有林区的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垦殖场和厂矿企业等单位,需要建立群众性的基层护林组织。
基层护林组织,在上级护林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护林规定,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教育,管理进入林区的人员和野外用火,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和制止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
第六条
林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还有林区的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垦殖场和厂矿企业等单位,需要在县、乡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划定森林保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护林人员。
护林人员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巡察。
(二)制止一切可能导致破坏森林的行为。
(三)将导致森林火灾,还有盗伐和其他破坏森林的现行分子,送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省县交界的林区,需要按照实质上需,在各相关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护林联防组织,相互支援,做好联防地区内的护林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需要按照实质上需,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建立护林防火机构,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林业行政部门,需要在出现森林病害、虫害的重点地区,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站,负责防治技术的详细指导工作。
第三章
森林管理
第十条
保证国家、集体的森林和个人的林木全部权。森林和林木归谁全部,其产品和收入就归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犯。
第十一条_
国有林由国营林场负责经营。但是分散小片的森林,不方便建立国营林场经营的,可以由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包给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经营,或者包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经营。
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全部的森林,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合适生产队经营的,由人民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经营。生产队全部的森林,成片的需要由生产队统一经营;零星树木可以固定交给社员专责经营,还订立收益分配的合同。
第十二条
采伐森林,收购和运输木材、竹子、柴、炭,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国有森林,根据《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和相关规定采伐。
集体全部的森林,需要按照森林资源情况和林木生长规律,确定每一年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址位置,经过批准后采伐。
国家采伐集体全部的森林,需要根据国家木材生产计划,经过省、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逐级下达任务,还商得森林全部者的同意,实行订约采伐。
集体单位从自有的森林里每一年采伐自用的木材(涵盖社员个人需部分),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下的,由乡人民委员会批准;超越十立方米的,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二)森林采伐后,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当年或者第二年内进行更新。当地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更新工作进行监督。
国有林采伐后,由国家规定的单位负责更新。
集体全部森林采伐后,由森林全部者负责更新。但是也可事先经过协商,订立合同,由采伐单位负责更新。砍一棵,至少一定要栽植三棵,还保证成活。
(三)进入集体林区收购木材、竹子、柴、炭,一定要经过林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部门审核查验,报同级计划委员会批准,还列入当年计划以内。但是当地及其毗邻地区的机关团体等自用的,和手工业需的原料,其收购的数量,需要遵循的制度和一定要经过的批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另外单独规定。
(四)向铁路、公路、航运等运输部门托运木材、竹子,一定要提出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但是国家直接调拨出的木材,可按国家批准的每月木材运输计划托运,没有必要再提出运输证明。
第十三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森林和林木只准许进行抚育采伐、卫生采伐和更新采伐,不允许进行主伐:
(一)护田、护路、护岸、固沙和水库周围、水土保持区域内的森林。
(二)城市和工业区周围的绿化林。
(三)名胜古迹林。
(四)风景林。
(五)卫生保健林。
(六)母树林。
(七)禁猎区的森林。
(八)稀有的宝贵林木。
第十四条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不允许进行任何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
不允许毁林开荒。
第十六条
县、乡人民委员会需要按照自然条件,结合群众生出现活的需,对宜林荒山、荒地、沙荒,残林迹地和新造幼林,实行定期的封山育林。
第十七条
在森林附近放收,一定要加强看管牲畜,防止毁坏林木。有条件的林区,需要划出固定收场。
第十八条
国有林区的居民,在当地林业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可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结合森林抚育,砍取自用的零星木材、烧柴和进行林副业生产。
第十九条
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的人员,需要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指定专人领导,严格遵循森林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林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还有林区的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垦殖场和厂矿企业等单位,都需要按照国家护林法令和群众利益,经过群众讨论和同意,订立护林公约,规定护林责任制度,相互监督,共同遵循。
第四章
预防和扑救火灾
第二十椞_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除了做好常常性的护林防火工作以外,需要按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森林火灾的出现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加强领导,严加防范。
第二十二条
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一定要加倍警惕,严格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烧荒、烧牧场、烧灰积肥和炼山造林,需要事先经过批准。批准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要求必须。
(二)烧荒、烧收场、烧灰积肥和炼山造林,需要组织起来,还有专人领导。
(三)烧荒、烧牧场、烧灰积肥和炼山造林,需要事先开好防火线,备好扑火工具;只准许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事后一定要彻底熄灭余火。
(四)烧木炭和烘烤林副产品,需要固定场地,在周围开好防火线。
(五)烧饭、取暖和吸烟,需要在指定地址位置或者选择安全地址位置;事后一定要彻底熄灭余火。
(六)上坟烧纸需要严防引燃杂草;事后一定要彻底熄灭余火。
(七)夜间走路不允许使用火把。
第二十三条
防火期内,通过林区的铁路机车,一定要安设防火装置,还需要在规定的地址位置清炉,严防喷火、漏火。
在林区作业的拖拉机和以柴、炭作燃料的汽车,一定要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二十四条
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一定要事先报告当地县人民委员会,还做好防火戒备。
第二十五条
不允许烧山驱兽和使用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方式狩猎。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需要按照实质上需,在林区有计划地设置下方罗列出来的防火设施:
(一)在方便瞭望的地址位置,设置防火瞭望台(哨)。
(二)在森林和草原毗连地带、居民点周围、铁路两侧、省县交界地区和国境线内侧等出现森林火灾危险性很大的地段,结合河流、道路,开辟防火线。有条件的,需要在防火线上种植抗火性强的林木或者种植农作物。
(三)在主要林区,按照生产和防火的需,修建林道,设置通讯设备(手机或其他可传输信号的设备)。
(四)在交通便利的国营林场和护林防火机构内,有重点地设立森林火灾危险天气预报站和化学灭火站。
(五)在大面积林区,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航空护林站,加强航空护林的巡逻和灭火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一定要马上尽力扑救,还及时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者护林组织报告。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者护林组织接到报告后,一定要马上组织扑救。
第二十八条
扑救森林火灾,需要组织精干的扑火队伍,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统一指挥;还需要做好通讯联络、后勤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扑救森林火灾一定要注意安全;还不可以动员老、弱、孕妇和儿童参与。
第二十九杂
扑救森林火灾,可以优先利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邮电等部门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商业、卫生和粮食等部门需要大力支援。
第三十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一定要彻底清理火场,严防复燃。还需要及时查明起火原因,调查损失,总结经验教训,逐级上报。
策三十椞_
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或者死亡的,国家给予医疗或者抚恤。
第五章
防治病害虫害
第三十二条
国家、集体全部的森林和个人全部的林木,需要积极防治病害、虫害。在出现毁灭性的病害,虫害时,当地县、乡人民委员会一定要马上组织力量,进行抢治。
第三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林业工作站、国营林场和林区的人民公社,需要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病害、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还需要组织林场工人、社员,结合生产,调查森林病害、虫害的出现和发展情况,适时进行防治。
第三十四条
经营森林单位,需要通过清理林场和抚育林木等多项措施,改善森林的组成和卫生状况。
造林单位,需要因地制宜地打造混交林,预防病害、虫害的非常多出现和蔓延。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行政部门,需要确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防止危险性的病害、虫害的传播和蔓延。
第三十六条
集体全部的森林或者个人全部的林木,出现病害,虫害,确实无力防治时,林业行政部门需要在防治技术、药械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支援。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七条
仔细执行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过往经历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人民委员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保持三年以上未出现森林火灾的;
(二)出现森林火灾,及时采用有力措施,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火灾当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还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还尽力扑救的;
(四)防止滥伐还有其他破坏森林行为,有显著成绩的;
(五)发现破坏森林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六)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有显著成绩的;
(七)森林更新和封山育林有显著成绩的;
(八)在森林保护工作中,仔细负责,联系群众,还在宣传和贯彻护林法令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九)在森林保护工作中发明创造有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情节轻微的,经过批评教育以后,可避免予处分。
(一)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职,使森林遭受损失的;
(二)不遵循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导致火灾的;
(三)滥伐、盗伐还有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使森林遭受损失的;
(四)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采伐和更新的。
盗伐林木,需要追回赃物,还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有前条第一款各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使森林遭受重要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重要事故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蓄意或者唆使纵火烧山,或者聚众破坏森林,由司法机关从严惩处。
第四十条
导致森林火灾,滥伐、盗伐还有有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事后能主动向政府坦白悔过、退回赃物,或者在失火后积极扑救减少损失的,酌情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四十椞_
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进入集体林区收购木材、竹子、柴、炭的,其所收购的产品,由当地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低于国家收购牌价予以收购。屡犯不改的,予以没收。
第七章
附 则
策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施行细则由林业部制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结合本地区的详细情况,制定开展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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