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3年中考37中录取成绩分数线? 2023年重庆普通高中联招第一批录取情况表 学校名称 代码 成绩分数线 巴县中学 10 636.5 巴蜀中学 41 680 北山中学 44 606 璧山中学 46 574.5 长寿中学 60 577 朝阳中...
中考
2023年重庆普通高中联招第一批录取情况表
学校名称 代码 成绩分数线
巴县中学 10 636.5
巴蜀中学 41 680
北山中学 44 606
璧山中学 46 574.5
长寿中学 60 577
朝阳中学 97 601
川维中学 63 574
大足中学 65 585.5
第二外国语学校 89 684
电厂中学 82 574
凤鸣山中学 59 636
辅仁中学 17 574
复旦中学 53 593.5
广益中学 5 633
合川中学 54 616
兼善中学 13 617
江北中学 14 595
南开中学 3 672
青木关中学 71 616.5
清华中学 9 619
求精中学 6 670
荣昌中学 57 589.5
瑞山中学 55 574
市18中 18 649.5
市37中学 37 601
市八中 8 675
市二十九中 29 658
市南坪中学 86 616.5
市七中 7 630
市十一中 11 658
市四十二中 42 579.5
市一中 1 680
松树桥中学 23 574
田家炳中学 35 574
铁路中学 81 633.5
铜梁一中 51 639.5
铜梁中学 50 648.5
外国语学校 2 669
西师附中 4 661
萱花中学 45 606.5
杨家坪中学 80 624.5
永川中学 43 627
渝北中学 26 590
渝高中学 58 609
渝西中学 83 574
育才中学 20 666
字水中学 76 611.5
汉江师范学院专升本的专业有成考专升本考试科目为:两门公共课为政治、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按照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共分为八个科类,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分别请看下方具体内容:(一)高起本: 1.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2.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 (二)高起专: 1.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 2.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 (三)专升本:各科类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 1.文史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2.艺术类:政治、英语、艺术概论。 3.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4.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5.法学类:政治、英语、民法。 6.教育学类:政治、英语、教育理论。 7.农学类: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 8.医学类:政治、英语、医学综合。 9.体育类:政治、英语、教育理论。 10.中医药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考试范围
以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23版)》第四学段7至9年级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为范围,反映识字与写字、阅读、写作、口语交际和综合性学习五个方面的有机联系,反映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式、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交融、整合,全面考察学生的语文素养。
徐悲鸿中学在重庆初中排名第十,在江北区初中排名第二。
重庆徐悲鸿中学是江北区重点打造的单板初中,设置有区外区县班、区内SYB、划片班3种类型,小班制教学。学校位于江北区北滨路。
华新实验小学、蜀都小学、米亭子小学满足三对口划片可入读徐悲鸿中学。
徐悲鸿中学在重庆排名前十。
徐悲鸿中学于2023年1月6日顺利开校.新建的徐悲鸿中学是江北区委、区政府投资2个亿,在江北区核心地段北滨路打造的重庆主城区规模最大、地理位置优越、设备设施先进、最具发展潜力的单办初级中学。
该校占地80亩,建筑面积59064平方米。学校常年规模为50个班。现在学校有175名教职员工、2234名学生首次组成拉歌方阵。
徐悲鸿中学在重庆排名第三
重庆义务教育规定
(1998年3月28日重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5日重庆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开展,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全部适龄儿童、少年一定要接受义务教育。
开展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还有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 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开展,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证范围,优先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根据职责做好有关义务教育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科学配置义务教育教学资源,重点改善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变小区域当中、城乡当中和学校当中义务教育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和社会发展要求改革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逐步递次推动开展素质教育。
学校需要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提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目标考查制度,把开展义务教育情况作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年和任期政绩考查的重要内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需要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督导结果公告信息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加强对学校、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逐步递次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逐步递次推动素质教育等工作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发布,并作为考查、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每一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第二章 学生
第七条 凡年龄达到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送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暂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根据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不需要考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可以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可以将各自不同的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种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第九条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设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发布。
公办学校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一定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自己居民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具体安排就学。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学校因容量限制致使接收学生困难的,需要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具体安排就学。
学校需要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具体安排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需要在每一年7月20日前公布公告信息,公告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入学公告;未领取的,学校需要及时公告到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根据入学公告要求,为其孩子或者被监护人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及时入学,依然不会间断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制度,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居民(村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需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适龄儿童、少年旷课或者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配合学校,督促其返校深造念书。
对违反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需要给予批评教育,不可以劝其退学或者开除。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需要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开展义务教育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证、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组织教师和学生参与各自不同的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学校需要颁发毕业证书。
对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没有达到到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为其提供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等原因,编制学校布局专业规划。
学校布局专业规划需要按照城镇化发展进程、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按照需,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证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保证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对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不可以改变用途。
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用地规划,致使学校接受学生范围扩大或者人员数量增多的,需要保证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用地。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需要按照规划需,设置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学校,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因城乡建设需拆迁学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按照规划进行调整,保证学生就学。学校不可以再保留的,拆迁人需要给予补偿,补偿经费需要都用于学校建设;需迁移学校的,拆迁人需要根据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学校。
第十九条 因生源不够、办学条件不满足规定标准等因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但农村地区、边远地区需要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村级教学点。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地实质上,制定不小于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按照需配套建设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证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新(改、扩)建学校,需要满足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满足选址、消防、防汛、抗震还有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可以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教育用途;经依法批准,学校对外投资还有对学校各种资产进行处置的,其收益需要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损毁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可以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风险性投资或抵押担保。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可以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需要根据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可以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严格限制大班额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小班额教学。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制定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规划,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
普通学校需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需,规划设置针对教育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开展义务教育,并故将他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第二十六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的,所需经费需要根据执行机关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九年制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予以保证;针对教育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督、详细指导。
服刑期满和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其户籍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具体安排就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家长联系制度、社区联系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
寄宿制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生活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证。
学校周围两百米范围内不允许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校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允许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规则和程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学校周边不允许设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还有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已设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迁移、拆除、关闭有关场所和设施,或者迁移学校。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场地的维修、改造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需维修、改造的,需要及时维修、改造。
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需要马上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改。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设置安保人员岗位,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出现。
学校投保学生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可以向学生收取。
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派驻校园警察,保证校园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完善学校收取的费用管理制度,不允许自行设定收取的费用项目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提升收取的费用标准。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收取的费用的,需要在开学前将收取的费用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发布;没有在开学前发布的,不允许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请任职、考查、培训。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把依法办学、民主治学、科学管理和组织开展素质教育的能力,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查校长的重要指标。
本市实行校长交流制度,详细开展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二条 教师需要获取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满足本市规定的教师岗位聘请任职条件。
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考试和资格认定,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查等管理职能。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需要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平等对待学生,特别要注意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在职教师不可以举行或者参加举行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可以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度倾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按照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质上需,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足额配置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合理、均衡配置教职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可以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在职务(职称)评聘上,对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教师予以适度倾斜。
城镇教师评聘高级职务,需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岗位,促进教师在城乡当中、学校当中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一步一步达到师资力量均衡化。
主城区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需要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支教两年;其他区县(自治县)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需要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对边远的农村学校支教两年。
对到农村支教的校长、教师,还有长时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校长、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职称)评聘、能力培训还有报考本市高等学校教育类专业硕士研究生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其他满足条件的人员以志愿者的方法到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引导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做好支教志愿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市实行教师全员免费培训制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对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适度倾斜,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和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整合和充分利用教师培训资源,制定教师培训规划,组织教师进行培训。
学校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教师参与培训;教师需要依法接受培训,持续性提升师德修养、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对不可以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可以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调离教师岗位。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研究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满足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以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评价的首先内容,不可以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教师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查,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请任职、职务(职称)评聘、工资待遇、奖惩开展、培养培训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需要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公布监测结果,不可以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
学校和教师需要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科目,开足课时,不可以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可以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不可以根据考试成绩发布学生排名,不可以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补课。
第四十三条 学校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理想信念、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公民意识、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制观念、心理健康和平日行为规范等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需要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改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需要加强体育技能培训和疾病预防、青春期知识等健康教育,保证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体育锻炼时间每天很多于一小时,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学校需要每两年至少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需要加强音乐、舞蹈、书法和绘画等教学,开展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提升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需要加强和改进综合实践教育,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劳动习惯和创新精神。
初级中等学校需要对学生进行职业详细指导教育、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实用技艺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要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进行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等自我保护能力。应急演练每学期很多于一次。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健全以素质教育为主要指标的学校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和以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体系,不可以以升学率、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单一标准。
第五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培养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并熟悉科学的教育方式,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特别要注意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培养良好习惯,共同教育和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
第六章 经费保证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一年需要提出义务教育经费年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验,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开展,并由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开展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需要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根据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一步一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一步一步增长。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小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一定程度上提升特殊教育学校、针对教育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规模小的学校和边远地区村级教学点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设立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扶持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将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义务教育,不可以抵顶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担负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
义务教育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外单独制定。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和完善学生就学资助政策,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
需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第五十七条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用于义务教育部分,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可以挪作他用,不可以抵顶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拨款。
第五十八条 学校需要严格根据经费预算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每学期将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发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证职责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学校编制和岗位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或者不根据规划修建学校而影响义务教育开展的;
(四)学校建设不满足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或者不满足选址、消防、防汛、抗震还有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的;
(五)违反规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规则和程序和安全职责的;
(八)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十)组织学生参与各自不同的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置教职工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发布的;
(三)未采用措施组织和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四)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五)没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组织教师支教的;
(六)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和教师单一标准的;
(七)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取的费用的,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对违反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劝其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
(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四)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竞赛、考试成绩和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的;
(五)拒绝接受需要在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具体安排的学生,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的;
(六)未经同意私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七)将学校资产用于风险性投资、作抵押担保,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出租、出让、改作他用的;
(八)没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组织教师支教,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发布的;
(十)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
(十一)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补课的;
(十二)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查教师和学生单一标准的;
(十三)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
(十四)没有按照规定执行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
(十五)具体安排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少于一小时的;
(十六)组织教师和学生参与各自不同的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十七)未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或者没有按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八)违反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将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发布的。
第六十二条 教师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取的费用的,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对学生开展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
(二)举行、参加举行学生有偿培训补习活动,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
(三)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从高到底的排序的;
(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查学生单一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支教的;
(六)组织学生参与各自不同的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四条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自行开展义务教育的,由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行的民办学校开展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公办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对应的教育经费。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义务教育开展规定》同时废止。
重庆“农转城”户口审批平均时限已从户改开始时的7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同时,重庆还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优秀农民工、大中专学生、“三投靠”人员、成年孩子投靠父母转为城镇居民等7种情形转户时一定要当场办结;购买商品房、务工经商转为城镇居民等5种情形一定要3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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