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职工医保如何报销比例是多,四川社保交23年每月拿一年是一年是多少钱

2023年四川省职工医保如何报销比例是多,四川社保交23年每月拿一年是一年是多少钱

2023年四川职工医保如何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门诊、急诊费用

1、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占比是百分之5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占比是百分之70。

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占比是百分之80。

二、住院的费用

一个年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现在是7万元。

1、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相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其实就是常说的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百分之10,报销百分之90;

3、超越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占比是在职(就是上面说的的)职工的百分之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四川社保交23年每月拿多少?

这个要看你交社保的基数了,假设是最低档次的,交23年大约能领1200多元钱30天,社保交的多,退休金就领的多,现在社保最低档次是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40,最高挡次是年平均工资的300%,在四川都是根据这些档次缴纳社保,交的钱多,年限长,领的就多。

四川问责规定开展办法全文?

四川问责规定开展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逐步递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详细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观念新思想新战略,紧跟统筹逐步递次推动“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协调逐步递次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建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夯实发展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需要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从客观实际出发、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根据职责权限,追究在党建工作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整个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需要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担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导致严重损失,出现恶劣影响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仔细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逐步递次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产生重要失误,尤其是脱贫攻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要责任履职不到位的;

(三)在处置本地、本部门(单位)出现的重要问题中,尤其是在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领导不力,产生重要失误,致使事态恶化的。

第八条党建工作缺失,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仔细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党性教育尤其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产生严重问题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未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不健全,批评和自我批评乏力,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松懈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仔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和隐形变异问题查处不力,致使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

(五)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制度建设明显缺失、滞后,制度执行不到位,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法规制度的;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导致严重后果,本地、部门(单位)带病提拔、冲刺突击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的。

第九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党员干部平日管理监督不到位,谈话提醒机制明显缺失,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教育提醒,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三)对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正风肃纪集中督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实质上的困难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致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多发,导致恶劣影响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不执行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党组织重要决定,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孩子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一条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予以问责:

(一)待遇上级领导干部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具体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惩治腐败不力,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妨碍、阻挠、干扰执纪执法活动的;

(四)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二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需要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的方法及适用

第十三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法涵盖: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需要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真真切切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需要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可以纠偏的,需要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法涵盖: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需要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需要以谈话或者书面方法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需要按照情况采用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多项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上面说的问责方法,可以独自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从重问责: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对实质上的困难整改不力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出现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还主动担负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可避免予问责:

(一)对重要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的;

(二)根据相关容错免责规定可避免予问责的。

第十七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不是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需要严肃问责。

党的领导干部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调查机关需要提出问责建议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由该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影响期。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根据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

第十九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根据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相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需问责的问题线索,需要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作出问责决定前,调查机关需要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还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需要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需要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这当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用通报、诫勉方法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用纪律处分方法问责,根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开展问责的,需要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需要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法、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需要在1个月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在1个月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入透彻检查。

第二十三条相关问责情况需要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通报。对党组织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需要及时收集归档,作为班子分析研判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需要及时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将全部问责决定材料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组织部门需要在收到问责决定材料那天起1个月内办理结束对应手续,并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对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法问责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需要及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的党组织。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问责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需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开展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法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需要及时督促纠偏;对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需要予以问责。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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