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生条例2023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生条例2023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是指山东人民政府为了促进人口健康,实行计划生育等多项措施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该规定规定了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生育保险、优生优育等方面的保证措施;同时针对非法生育、歧视其他人的性别,现在的社会环境也不存在性别歧视这些行为等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了有关的处罚措施。该规定的开展促进了人口的合理增长,维护了人口与社会稳定,促进逐步递次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健康发展。

鼓励生育。《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修正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按照《山东地方立法规定》规定,山东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修正草案)》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1 山东于1995年颁布了《》。2 该规定主要规定了山东的计划生育工作,涵盖计划生育的宣传、咨询、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续的申请和审查核验、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等方面的主要内容。3 除开这点该规定还规定了一部分重要的制度和措施,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等。这些措施和制度的开展,针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人口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九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孩子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九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孩子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已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开展,规定规定,适婚年龄男子22岁、女子20岁,未婚夫妻应自愿登记,择优选择生育时机,建立“全面二孩免费政策”并开展好计划生育综合监测工作,完善生育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瘦身规划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严禁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出现,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实行追究责任并及时纠偏,充分保护家庭的合法婚育权利,保证计划生育基本项目,为发展经济服务,为人民群众生活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还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可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需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需要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查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开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故将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并组织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的平日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2023年12月全文发布的规定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修正草案)》已经山东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2023年12月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达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还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可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规定全文:

(2023年9月28日山东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2023年6月2日山东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有关更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首次修正 按照2023年5月30日山东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有关更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按照2023年1月22日山东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更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按照2023年7月28日山东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有关更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广东计生规定?

广东计划生育规定(修正)

1980年2月2日广东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1986年5月17日广东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更改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 1986年6月1日重新发布。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东计划生育规定(修正)

重新发布

1986年6月1日

颁布单位

广东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们国内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长时间战略任务,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关系到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荣。为了有效地控制我省人口增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 省、市、地、自治州、县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开展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延期三年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是为了达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质上而制定的法规规定。

《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分总则、组织开展、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服务、优待奖励与社会保证、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47条,现行规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经1980年2月2日广东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历经1992年11月28日、1998年9月18日、2023年7月25日、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30日五次修订,1986年5月17日、1997年12月1日、1999年5月21日、2023年3月27日、2023年9月29日、2023年5月31日、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2月1日共九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达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还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常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高质量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与增多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升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

  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规定的详细开展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工作部门需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需要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具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开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质上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故将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方案并组织开展。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需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开展的详细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详细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按照需,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详细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做好本单位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才可以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需要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可以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平日管理。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需要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孩子的,属于超生。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这当中一个或者两个孩子都是残疾儿,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觉得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孩子;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可再生育一胎孩子;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孩子的,可再生育一胎孩子;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可再生育一胎孩子;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孩子,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觉得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孩子;

  (六)因孩子死亡无孩子的,可再生育两个孩子;

  (七)因孩子死亡唯有一个孩子的,可再生育一胎孩子。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情况特殊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外单独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孩子的申请作出

  的批准,需要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根据促进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还有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开展避孕节育手术,需要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二条 不允许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不允许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保证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升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互联网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涵盖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获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不允许个体医疗机构和不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要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担负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还有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需要担负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详细办法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自己支付。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第二十八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标节育手术产生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定下来以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标节育手术产生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为这个原因而致使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产生医疗事故的,按国家相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开展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证第三十条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影响不了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影响不了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那天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孩子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一定程度上奖励。独生孩子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处理。针对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孩子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孩子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孩子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这个时间段的农村独生孩子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需要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具体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证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处理农村独生孩子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第三十四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还有独

  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和刚才在村居民同等着遇,任何人不可以阻挠和歧视。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以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详细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需要办理生育登记。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需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需要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第三十八条 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需要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组织和个人,需要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对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没有设立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详细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需要帮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质上困难的,需要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可以超越三年。

  流动人口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第四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需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一条 对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查、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相关规定,不可以虚报、隐瞒不报、伪造、恶意修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第四十三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还有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对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还有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形定期发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可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途中,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公民需要予以配合,不可以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有关场所开展工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对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需要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没有设立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自己上年实质上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越部分还需要根据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孩子的,以超生一个孩子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孩子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没有设立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自己其实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越部分还需要根据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孩子的,以超生一个孩子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孩子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孩子,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孩子,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孩子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可以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隐瞒不报、伪造、恶意修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五十二条 对不可以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最终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相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还有兼职单位,追最终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相关帮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规则和程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没有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需要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还是没有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那天起,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在开展计划生育管理途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更改《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广东落地开展“三孩政策”中最受特别要注意关注的产假、育儿假“广东方案”也见分晓。

增设育儿假、独生孩子护理假,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提出健全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在广东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看来,广东本次修订《规定》及时有效,真真切切引导大家生育观念向积极转变,为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及女性对职业发展担忧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

计生奖励哪个部门发放?

卫生计生部门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归口到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故此,假设你得到计划生育奖励的有关证书或者政策是由当地的卫生计生部门发放的。

单位针对有一个计生专干,负责独生孩子费的发放等等。

部门,看每个单位的内设机构的编制,有的在办公室,有的在工会,有的在人事,不一模一样。

计划生育奖励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经济发展的状况还有群众的实质上需,通过制定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或直接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照顾和优先优惠,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基本项目标避孕节育服务项目标需,并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补偿和精神鼓励。它是我们国内计划生育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去社保局登记,记录在案以后会发放到银行卡,银行卡一定要为芯片卡,以便从银行直接发钱。

计生奖励的发放,全部都需要个人提出申请。

1、经社区(村)居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公示,县级审批核查和确认公示,满足条件的当年予以发放有关奖励扶助金。

2、放弃再生育奖励发放标准:根据农村居民每户不小于1000元、城镇居民每户不小于2023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

3、独生孩子父母奖励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从2023年1月1日起启动发放,直到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标准:独生孩子伤残家庭、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年龄达到49周岁且没有60周岁的,分别是每人220元每月、270元每月;年龄达到60周岁的都是每人400元每月。

当然是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发放了,计生办主要就是为全镇妇女们的生育,还有政策法规解读,等为妇女们服务的,这里面就涵盖计划生育的奖励发放。

大多数情况下是去当地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很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质上情况,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计划生育部门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取得《独生孩子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享受独生孩子父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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