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凉山州公安局局长级别是什么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凉山州公安局局长级别是什么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证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帮助作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还有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根据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证等适用本办法。

签署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权利、管理、保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法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需要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帮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担负。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开展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地辅警用人额度需要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等相适应,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过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详细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满足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证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主要负责详细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证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整个省的辅警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详细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

  辅警管理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明确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平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勤务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帮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帮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还有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帮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帮助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帮助疏导交通,劝阻、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帮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变动管控、戒毒人员平日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帮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帮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帮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帮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帮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帮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帮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独立驾驶其他警务辅助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帮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文职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证等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帮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帮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证、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帮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辅警不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查核验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独自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证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帮助作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还有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根据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证等适用本办法。

签署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权利、管理、保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法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需要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帮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担负。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开展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地辅警用人额度需要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等相适应,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过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详细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满足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证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主要负责详细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证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整个省的辅警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详细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

  辅警管理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明确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平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勤务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帮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帮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还有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帮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帮助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帮助疏导交通,劝阻、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帮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变动管控、戒毒人员平日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帮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帮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帮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帮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帮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帮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帮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独立驾驶其他警务辅助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帮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文职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证等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帮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帮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证、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帮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辅警不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查核验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独自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三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取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与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辅警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根据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互联网安全;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可以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循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五条 辅警的用人计划需要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和用人额度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统一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招聘辅警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孩子、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还有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针对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 辅警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具备拟任职位想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这当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或者提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需要在招聘公告信息中注明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招聘为辅警:

  (一)自己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自己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已经在服刑或者已经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没有未经同意私自离职的;

  (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 招聘辅警,需要根据公布招聘公告信息、报名资格审核查验、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查、公示等程序开展。招聘机关需要采用措施,方便公民报考。

按照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非常高的岗位,可以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聘辅警,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履行职责行为,保证其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有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涵盖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需要持工作证件,着制式服装,戴上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穿着制式服装、戴上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需要满足公安部有关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需要交回发放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勤务辅警在工作这个时间段,可以帮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按照工作需,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不可以配备和使用武器。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需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公安机关需要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督察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循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对应处理。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证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帮助作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还有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根据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证等适用本办法。

签署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权利、管理、保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法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需要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帮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担负。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开展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地辅警用人额度需要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等相适应,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过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详细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满足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证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主要负责详细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证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整个省的辅警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详细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

  辅警管理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明确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平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勤务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帮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帮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还有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帮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帮助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帮助疏导交通,劝阻、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帮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变动管控、戒毒人员平日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帮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帮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帮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帮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帮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帮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帮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独立驾驶其他警务辅助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帮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文职辅警负责帮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证等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帮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帮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证、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帮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辅警不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查核验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独自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三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取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与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辅警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根据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互联网安全;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可以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循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五条 辅警的用人计划需要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和用人额度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统一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招聘辅警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孩子、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还有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针对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 辅警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具备拟任职位想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这当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或者提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需要在招聘公告信息中注明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招聘为辅警:

  (一)自己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自己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已经在服刑或者已经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没有未经同意私自离职的;

  (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 招聘辅警,需要根据公布招聘公告信息、报名资格审核查验、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查、公示等程序开展。招聘机关需要采用措施,方便公民报考。

按照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非常高的岗位,可以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聘辅警,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 层级晋升

  第二十三条 辅警分为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是: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

  第二十四条 辅警层级晋升根据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辅警晋升层级,需要具备对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考查等次等资格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每一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辅警的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辅警的层级是确定辅警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教育训练、考查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辅警退出机制,保证出口渠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将辅警的教育训练工作纳入队伍教育训练计划,对辅警开展岗前训练、晋升训练和业务训练,提升辅警素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教育训练的组织开展。

  第二十九条 岗前训练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入职训练。岗前训练时间很多于半个月,训练内容主要涵盖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基本岗位技能、基本法律知识、辅警工作权限、工作流程标准等,重点培育忠诚意识、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和基本职业素养。经考试考查合格后,才可以具体安排其履行对应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 晋升训练是对晋升层级的辅警进行的训练。晋升训练时间很多于7天,训练内容按照拟晋升对象和工作需设定,侧重综合能力提高,可与业务训练合并组织。参与过晋升训练的辅警可不可以再参与当年业务训练。

业务训练是警种、部门按照辅警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辅警每一年参与业务训练时间累计很多于7天。训练内容按照辅警岗位职责需设定,主要涵盖相关政策法规、基础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技能更新,提升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训练等情形进行考查。

  第三十二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查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还有续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辅警在帮助开展警务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自己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所属的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待遇保证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辅警的招聘、工资福利、平日运行公用经费、教育训练、装备购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还有保证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十六条 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规定,详细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变动调整机制。

特殊、专业岗位辅警的薪酬标准需要和刚才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需要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为一线帮助执法执勤还有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比照建立因公(工)负伤紧急救治绿色入口通道。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需要定期组织辅警参与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有关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辅警,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给予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四十一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规定》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规定》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辅警需要发放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需要满足公安部有关规定。

辅警离职时,需要交回所发放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按照岗位工作需,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可以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辅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给予对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辅警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争议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帮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证及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涵盖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辅警力量的配备,需要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会同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四条 辅警管理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一定要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担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开展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证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还有平日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勤务辅警根据岗位分工,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帮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帮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还有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帮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帮助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帮助疏导交通,劝阻、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按照需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六)帮助开展戒毒人员平日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帮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参加灭火救援,帮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帮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帮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着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帮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 文职辅警根据岗位分工,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信保证、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辅警不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查核验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以自己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辅警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取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与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辅警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循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凉山州公安局局长级别?

正县处级别1、凉山州是四川下属的自治州,属于正厅级别编制。2、故此,凉山州下属的区、县、委、办、局都是正县处级别。3、故此,凉山州公安局局长是正县处级别,基本上等同于普通县长级别。

凉山州公安局局长级别

凉山卅支队长是什么级别?

您好

凉山卅支队长的级别要看详细的建制,大多数情况下来说是正团建制,支队长为正团职务,警衔为上校或中校;另一种是高配副师,就是由副师职干部担任正团建制单位主官,那支队长就是副师职,警衔是大校或上校。海军序列的支队长是正师职务,例如驱逐舰支队支队长,潜艇支队支队长等,公安警察的支队有两种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是正科级,有的副处级,也有正处级例如交警支队支队长就是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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