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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还有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形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全部。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一定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各位干部人才,服务党建工作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需要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详细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参加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和业务标准,处理相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逐步递次推动。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研究处理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证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查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一样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工作需,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相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外单独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详细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需要配备对应的业务详细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需要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涵盖: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平日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查核验工作;

  (三)配合相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需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证。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需要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贡献、严守纪律。针对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需要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按照新时代党建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还有经济社会发展需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涵盖: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与党的重要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查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日间考查、年考查、专项考查、任(聘)期考查,工作鉴定,重要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要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查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获取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要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要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查核验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核查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查核验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查核验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过往经历还有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与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有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改变讲解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时间居留许可等证件相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详细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主要内容在内容框中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要根据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自己和材料形成部门一定要认真、规范在内容框中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核验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对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平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平日管理主要涵盖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平日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需要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详细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一次参与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对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还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按照工作需,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还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相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需要对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一定要马上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还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没办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相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途中,需要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保证与纸质档案完全一样。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根据纸质档案有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需要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规则和程序,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需要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需要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出现变化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需要对档案进行仔细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需要仔细审查核验,严格把关,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查核验入库。

  干部产生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形,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核查验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需要将档案转递至对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自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证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可以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一定要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具体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需要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因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根据相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相关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高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需要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平日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针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需要严格保密;针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不是真实,检查材料在内容框中填写是不是规范、手续是不是完备等;针对需要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查核验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需要强化服务观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法,提升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反映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法主要涵盖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核查验、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查、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行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平日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处理相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利用的事项。

  干部自己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相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证的事项,可按相关规定提请对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需要根据相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根据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根据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需要2人以上,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需要根据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外借,确因工作需借阅的,借阅单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需要仔细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需要根据统一要求,结合实质上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详细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出现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查核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查核验需要在全面审查核验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核验干部的出生日期、参与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查核验档案内容是不是真实、档案材料是不是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当中的关联性是不是合理还有是不是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查核验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需要及时公告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自己。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需要马上查核,未核准前,全部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改变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需要运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纪律:

  (一)严禁恶意修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认真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开展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未经同意私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未经同意私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处理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未经同意私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规定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针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纠偏;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规定精神另外单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贵州怎么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

1.只要是曾经在人才中心存放过档案的朋友,完全就能够直接带上证明材料去查询现在档案的状态,确认档案的所在,还档案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只直接申请调档函调档使用就行。

2.即便人才中心假设已经没有自己的档案了,也可以找到对应的记录,按照记录的情况去查找自己的档案就不会超级难,大多数情况下档案从人才中心转出去,不是去了户籍地就是在工作单位内部,很少出现档案是会在个人手里放着的情况,若是如此,想要使用就一定要先激活才可以。

贵州人才中心档案查询入口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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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个人档案查询系统通道入口(官方网站,APP)

1.进入“贵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详细指导中心”

2.在内容框中填写登录账号用户名称、密码进行用户注册

3.选择档案查询进行贵州个人档案查找

4.输入姓名,跟进转档时间和转档单位就可以清楚个人档案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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