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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毕业考试刑法修正案9全文内容?

高中毕业考试刑法修正案(第九次更改)是指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主要内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新增性侵犯罪: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开展猥亵、侮辱妇女或者男女不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情节较轻的,以猥亵罪定罪处罚。

2.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资源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认定为犯罪,并加强处罚力度。

3. 加强互联网安全:规定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开展诈骗、敲诈勒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等行为的,需要根据对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4. 调整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涉及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等,将加大惩治力度,提升量刑标准。

5. 精简死刑适用罪名:将“贩卖毒品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对应减少,使其死刑适用更为严格。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以上仅是高中毕业考试刑法修正案(第九次更改)的部分内容,详细细节和条款可能带来一定变化。在备考时,建议各位学生要仔细阅读有关法律规定和解释,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并熟悉和理解。

高中毕业考试刑法修正案9的全文内容比较长,包含不少条款该修正案主要是为了强化对高中毕业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利等做了明确规定需查阅具体的主要内容了解修正案的详细规定,涵盖对作弊行为的界定、处罚力度等

高中毕业考试刑法修正案9主要更改了刑法中的多项条款,涵盖加强了互联网犯罪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互联网侵犯个人信息的罪名和刑责,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也做出了更为明确的刑罚规定。

除开这点修正案还规定了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如强迫卖淫、猥亵儿童等行为,强化了惩治力度。整个修正案的出台,针对加强刑法的适应性和针对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开展犯罪,或者开展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不允许其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或者假释那天起从事有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不允许从事有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有关职业另有不允许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更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这个时间段,假设没有有意或恶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假设确有重要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假设有意或恶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针对有意或恶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这个时间段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更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针对不可以都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什么时候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需要随时追缴。

“因为遭遇不可以抗拒的灾祸等因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推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多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结束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更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开展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更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开展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开展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多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开展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与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开展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开展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公布信息等方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开展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开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戴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并不是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更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全部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更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更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目金额很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更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先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目金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更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更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有意或恶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更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多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互联网开展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更改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途中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更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没办法告诉的除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更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目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多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已经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更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证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偷窃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护照、社会保证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更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开展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开展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考试试卷、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其他人帮忙自己参与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多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多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互联网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用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非常多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多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互联网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开展诈骗、传授犯罪方式、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官方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公布相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开展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互联网开展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互联网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更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同意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未经同意私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规则和程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更改为:“聚众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没办法进行,导致严重损失的,对首先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多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规则和程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多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面说的虚假信息,有意或恶意在信息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更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开展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十四、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更改为:“盗窃、侮辱、有意或恶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规则和程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开展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该公开的信息,导致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更改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扰乱法庭规则和程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加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加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规则和程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规则和程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更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相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更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更改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与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开展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更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带上上面说的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更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帮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三、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更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目金额很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目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目金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要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根据累计贪污数目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认真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不要、减少损害结果的出现,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按照犯罪情节等情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可以减刑、假释。”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更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要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要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当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要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或者有重要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还有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要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更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自不同的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更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讲解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更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获取的违法所得归个人全部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十、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更改为:“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五十一、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更改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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