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条例,中国公民出国留学指导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条例,中国公民出国留学指导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规定?

一、凡我们国内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获取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可以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都可以申请自费到国外在大学念书、专科、本科、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学校念书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校念书研究生,可在学校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留学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凡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属在学校念书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和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涵盖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均由自己自理。

如果确实需要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去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大多数情况下可停薪留职,自己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30天启动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与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与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留学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留学有关政策。

  六、获取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涵盖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与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游费。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这个时间段,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孩子要得出国探望自己,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相关出国探亲的相关规定来办。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前、所在单位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主动向他们讲解相关留学的相关规定还有国外相关的情况,对他们出国所学业给予详细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样,均根据《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行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完全一样,尊重自己志愿的原则具体安排工作。

属进修人员需跨地区、跨部门具体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查核验,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具体安排工作:属于毕业研究生或大专生、本科生、自己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馆;联系,在内容框中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

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一类型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自费进入国外大学专科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按照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一类型人员工资待遇。

  十二、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对应职称以上的人员、还有院校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涵盖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一定要获取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根据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及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

  十三、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自己自愿,科研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十四、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获取对方资助,在出国时暂时还没有收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自己回国后,按国外的实质上收入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了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去国的入境签证,还有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十五、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涵盖在国外留学这个时间段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作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

  自费公派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与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十六、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按照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孩子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7月16批转教育部等4个部门《有关自费出国留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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