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民办高中排名,广东佛山学舞蹈的学校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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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民办高中排名?

(一)德胜学校

学校老师百分之40以上是研究生学历,百分之60以上的老师是中、高级以上职称老师,46名老师是市区学科带头人,学科优秀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和骨干教师。近三年教师在区级以上各种教学评比中获奖达920次。

(二)京师励耘学校

教师均依托北师大教育集团统一招聘,研究生60人,占专任教师的9%;毕业于北大师范大学的17人,毕业于六所部署师范院校的41人,占专任教师的21%。

(三)顺德拔萃实验学校

大良实验小学陈瑜校长任校董会执行董事,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广东特级教师高飞任学校党支部书记、常务副校长,负责管理学校平日事务。学校的管理团队Team都来自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实验小学。学校那么,会按照1:3.5的标准配备教学人员,充分满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中西融合课程开设的师资需。

(四)顺德养正学校

现有教职工近400人,这当中外籍教师6人。

(五)广东实验中学顺德学校

学校拥有一支以省实本部派出的骨干教师领衔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精英教师队伍,更有一批市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骨干教师引领学校教育教学。

(六)勒流育贤实验学校

初中部有教职工约110人。

(七)容桂实验学校

顺德一中派出以许勇辉(正高级、特级教师)校长为首的管理团队Team。

顺德一中德胜学校、顺德一中实验学校、佛山国华纪念中学、顺德区北滘莘村中学。

广东佛山学舞蹈的学校有什么?

顺德容桂有一个胡杨舞蹈还挺好的,老师特别热情

南方医科大学2023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招生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真真切切维护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还有教育部、广东教育厅、广东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质上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员、家长还有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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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121

第五条 学校地点位置

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1023号-1063号,邮政编码510515;

顺德校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岗大道33号,邮政编码5283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广东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获取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八年制(本硕博连读)学生,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对应的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详细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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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开展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及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详细开展,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开展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平日事务。招生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循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整个过程开展监督。在录取这个时间段成立信访组,具体安排专人负责学员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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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全部专业录取批次按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批次执行。学员一定要达到生源省份所规定的各批次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如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才可以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均以生源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能超出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处理学员专业服从调剂而需增多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具备教育部保送资格学员的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详细内容查看《南方医科大学2023保送生招生开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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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守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循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划定的录取控制成绩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按照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比例的要求和生源情况,学校合理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这里比例内作一定程度上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按照每个省份级招生办公室发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查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成绩分数线,满足南方医科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学员成绩、专业志愿、还有学校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1.根据“成绩优先、遵守志愿”的原则,没有设立置专业志愿级差。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按照每个省份(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成绩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学员投档满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具体安排排位高的学员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步一个个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学员投档满分排位一样时,优先录取已修习有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学员;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学员投档满分一样时,则对比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科类学员依次对比语文、文科综合(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文科数学、外语成绩,理科类学员依次对比数学、理科综合(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语文、外语成绩。

2.学员所填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学员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不然,作退档处理。

3.当首次投档未能录满时,依次接收后续批次投档学员,但只可以录取到前一次投档录取后没有额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保送学习的学员一定要参与本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查测试,测试合格者,报送学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和国家教育部审查核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从实质上高中毕业考试文化成绩不小于我校在该省(自治区)提档成绩分数线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学员中择优录取。预科培养一年后,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转入我校深造念书。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学生,新疆、西藏内地高中班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学员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个省份份执行每个省份招生办发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除临床医学八年制(本硕博连读)之外的专业分档。满足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各自不同的优录条件的学员,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作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报考我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计入高中毕业考试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详细要求以广东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山东、天津、广东、河北、辽宁、重庆、湖南、湖北、福建、江苏的选科要求根据发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根据在上面说的省份(市)发布的方案及相关办法执行。我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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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学员的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教学[202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相关问题的公告》(教学厅〔2023〕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学员,若其生活可以自理、满足所报专业要求,且高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学校招生专业对学员身体素质的详细要求详细内容查看每个省份(区、市)招生办公室发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相关问题的公告》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满足体检要求或不要深造念书已录取专业者,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色盲色弱的学员有严格的专业限制,请学员在填写志愿时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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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夏季高中毕业考试招生录取的学员,须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90天内,将会针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途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者,那么,会按照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有关工作按广东招生办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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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收取的费用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标准按《有关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公告》(粤发改价格〔2023〕367号)和《广东发展改革委 广东教育厅广东财政厅有关广东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取的费用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23〕366号)发布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医学类专业7660元每人·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6850元每人·学年;管理、经济、法学类专业6060元每人·学年。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取的费用标准带来一定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 执行广东教育厅、广东物价局审批的有关标准【1700元∕人·学年(带空调)】(宿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学生自付)。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取的费用标准带来一定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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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根据教育部、广东教育厅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一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单科课程成绩优胜奖、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奖学助学机制,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就学机会,支持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以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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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有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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