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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需要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签证一般是附载于申请人所持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上。在情况特殊下,凭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做在另纸上。随着科技的进步,有部分国家已经启动签发电子签证和生物签证,大大提高了签证的防伪功能。
世界各国的签证大多数情况下分为入境签证和过境签证两个类别,有的国家还有出境签证。中国的签证分为入境签证和过境签证两个类别。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需要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属于第三章是有关对外国人出境入境的有关规定,涵盖了签证等一部分细节规定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外交管理方面的具体法规,我们都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需要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时间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一定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还有因寄养等因素一定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时间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没有18周岁的孩子、配偶的父母,还有因其他私人事务一定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规则和程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还有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需要遵循中国法律,不可以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规则和程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开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需要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担负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达到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还有交通运输工具需要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情况特殊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址位置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需要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制要求区域开展管理。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规则和程序的需,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带上的物品开展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开展边防检查,但是,需要公告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出境入境管理的需,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按照情况采用对应的对等多项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需要真真切切采用措施,持续性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规则和程序。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需要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去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要有获取去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需要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省地区,需要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循本法相关规定。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需要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自己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检查核验准许,才可以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入口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带上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暂时还没有执行结束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没有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需要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自己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的,可以凭自己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需要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对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涵盖: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址位置,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自己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还有申请事由的有关材料,根据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需要根据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因素需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并持有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交自己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还有申请事由的有关材料,根据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可以超越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没有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导致重要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规则和程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途中弄虚作假或者不可以保证在中国境内这个时间段所需费用的; (五)不可以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觉得不要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能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避免办签证: (一)按照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带上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去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能超出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避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临时入境的,需要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因素需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可以超越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自己、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需要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自己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检查核验准许,才可以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带上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着返回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离开限制要求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需要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自己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检查核验准许,才可以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暂时还没有执行结束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根据中国与外国签署的相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能超出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根据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需要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有关材料。经审核查验,推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能延长停留期限的,需要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可以超越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办理居留证件的,需要自入境那天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需要提交自己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还有申请事由的有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需要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查验并作出审核查验决定,按照居留事由签发对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途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可以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合适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觉得不要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满足国家规定的针对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因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需要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有关材料。经审核查验,推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能延长居留期限的,需要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涵盖: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址位置,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出现变更的,持证件人需要自登记事项出现变更那天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超越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丢失、被盗抢或者有满足国家规定的事由需换发、补发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能办理普通签证推迟、换发、补发,不能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能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可以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符合的活动,并需要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龄达到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需要随身带上自己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核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需要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需要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自己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需要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获取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聘用未获取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外国专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详细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没有按照规定获取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过工作许可限制要求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过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可以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需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这个时间段,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居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奉献或者满足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自己申请和公安部批准,获取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获取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自己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导致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没有达到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需要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情况特殊下,可在相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址位置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许可,不可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早一点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时间和停留地址位置,认真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需要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需要马上报告并帮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需要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处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启动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这个时间段;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需要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当中需搭靠作业的,需要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可以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非本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需要马上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检查核验准许未经同意私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检查核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规则和程序的物品,需检查核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相关交通运输工具需要马上放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需要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核查验、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开展。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帮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规则和程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可以排除嫌疑,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核查验。 开展拘留审核查验,需要出示拘留审核查验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该拘留审核查验的,需要马上解除拘留审核查验。 拘留审核查验的期限不可以超越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核查验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那天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核查验,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没有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要适用拘留审核查验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需要根据要求接受审核查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可以离开限制要求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可以超越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那天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那天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核查验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可以马上执行的人员,需要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实际上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核查验、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后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实际上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公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需要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公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
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规则和程序的需,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需要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帮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还有需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还有用于开展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需要予以扣押,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九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这当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通过欺骗取得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他方法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帮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担负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担负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去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那天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能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核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出现变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没有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没有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马上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处理,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能超出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没有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讲解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讲解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能超出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讲解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能超出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能超出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符合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后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那天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制要求区域管理规则和程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查核验准许未经同意私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认真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帮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用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没有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非本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满足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查核验验放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需要自收到处罚决定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很难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去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去台湾省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省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署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还有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推迟、变更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预防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公共卫生,受到卫生检测技术、疾病控制的基本训练,具有卫生疫情防控、控制传染病与职业病、改进人群环境卫生条件、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等工作的基础。
就现目前情况来看,高级人才处于本科生供求基本平衡,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需求略有提升的局面。毕业后从事与健康相关的一切工作,一些人可能选择出国留学,另外还可以成为:
医师-治病救人的职业;
研究人员-参加卫生政策的制订与开展;
教师-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公务员-在国家或地方卫生执法和管理部门作为详细执行和开展国家卫生政策和法规的招待者和管理者。
中药才是可以空运的。但是,中药粉末不可以空运,粉末状的东西发空运需做鉴定。
邮费时大多数情况下要是包装好,不变质,发霉,不是液体都可以寄
1.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的各自不同的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火柴、生漆、强碱、农药等。
2. 国家法令不允许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我们国内货币等。
3. 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食品,不在这里限(寄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不涵盖附有证明已经焚化的骨灰)、未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5.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6. 各自不同的活的动物(但蜜蜂、水蛭、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还有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这里限)。
7. 寄达国另有规定的按寄达国规定办理。
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隶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提供旅行健康咨询、旅行健康体检、旅行疫苗接种的服务,为出境旅游的人群提供健康安全有关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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