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湖北公安院校报考须知,江汉大学历届招生简章表

2023湖北公安院校报考须知,江汉大学历届招生简章表

2023湖北公安院校报考注意事项?

湖北2023年高中毕业考试公安院校报考流程

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市(州)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部署、督导,学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详细组织开展。

填写志愿

学员填写志愿时间为 6月 29日 8:00至 6月 30日 17:00,志愿填在本科早一点批栏内。

确定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名单

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省招办按照学员志愿、选考科目要求、身体条件、学员文化成绩确定参与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的学员名单。原则上每个院校专业组参与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的人员数量很多于该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的 3倍。省招办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发布参检学员名单、参检时间和地址位置,并通过县(市、区)招生办及相关中学联系考生自己。省公安厅也会通过公安互联网将面试学员名单公告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各市(州)公安局要责成所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公告到学员自己。没有进入面试名单的学员,不可以参与面试。

参与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

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开展,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 7月 3日至 7月 6日。学员面试时需带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准考证、

5 张最近几天一寸彩色蓝色背景做底免冠照片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

体检时统一使用公安部制作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表》,个人信息由学员现场进行在内容框中填写。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相关规定执行,详细内容查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23〕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23〕82号)。同时,还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1)身高:男性 170 厘米或者以上,女性 160 厘米或者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 17.3至 27.3当中,女性在 17.1至 25.7 当中。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 4.8 或者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体能测评时统一使用公安部制作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表》,个人信息由学员现场进行在内容框中填写。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50 米跑。可测次数:1 次,合格标准:男性≤9.2 秒,女性≤10.4 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 次,合格标准:男性≥2.05 米,女性≥1.5 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 35秒,女性≤4分 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 4 个项目中有 3 个或者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录取

公安院校招生录取批次具体安排在本科早一点批,实行平行志愿,根据“学员成绩优先、遵守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投档和录取。省招办按照省公安厅提供的合格学员名单, 依据线上生源数和院校专业组计划数 1:1的占比,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给高校,由高校负责录取。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按省统一制定的普通类平行志愿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执行。

公安院校是早一点批录取,需身体健康、双眼没有近视、体重合格、政审要合格等等

江汉大学历届招生简章?

江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23年4月27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开展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质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江汉大学(国标代码:11072),注册地点位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学校官网网址:www.jhun.edu.cn,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综合性普通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中毕业考试生(含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取学生、艺术体育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地方专项计划学生、对口援疆计划学生)、运动训练专业单招学生。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还有教师、学生、杰出校友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八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详细指导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开展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在湖北教育厅核定的年招生规模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还有促进地方区域协调发展等原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在核定的年招生规模内,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高质量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二条学校将湖北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照官方要求报送到每个省份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并通过每个省份级招办和其它官方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入学考查

第十三条报考全日制普通本科的学员(除运动训练专业学员、部分高水平运动队学员外)须参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的学员,须参与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学员须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要求,参与有关专业课统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详细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详细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学员须参与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成绩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查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成绩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学员中,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调阅学员档案的占比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05%,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学校可按照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八条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和每个省份级招生委员会相关学员加分的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成绩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针对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生源不够的情况下,学校通过征集志愿录取。针对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学员。同时,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省份学员的专业志愿须满足我校的选考科目要求。学校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学员。

第二十条确定学员录取专业时,学校原则上遵守学员专业志愿,以学员投档排序成绩为准,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部分报考超额或缺额专业,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学校按照生源和志愿情况,对有关专业和计划进行调增或减停,实行调剂录取,这当中:开展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的省份只可以在同一专业组内调剂录取。对没办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成绩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成绩分数线、专业成绩超过分数线并已投档的学员中,根据下列规则录取:对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对没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综合成绩 [专业统考成绩×百分之60+文化投档成绩×百分之40]排序录取,如综合成绩一样,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武汉大学编导2023招生简章?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3年修订)

已经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开展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与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称为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不需要考试生、台湾省不需要考试生、通过澳门“四校联考”成绩录取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点位置:湖北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与。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按照招生工作的实质上需,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加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还有参与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查(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本科招生网(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公布招生相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招生规模内,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质上办学条件,结合最近几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每个省份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员数量及每个省份学员占全国报名总量的占比、高质量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原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每个省份统通过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考上线学员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能超出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变动平衡机制。针对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一定程度上增多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员数量少的专业,可采用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很小一部分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用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查)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毕业考试、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考)、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学员须参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学员还须参与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艺术类学员一定要参与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组织的有关专业统考,我校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认可每个省份级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有关专业统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可以再组织校考。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根据当年国家及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详细办法,组织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学员等进行遴选和考查测试,测试时间、方法、要求及相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方法),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学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性条件予以录取,原发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采用征集志愿录取。按照每个省份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我校分省增多计划原则上不能超出原计划的5%,增量计划中因学员不服从调剂等因素导致计划没办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学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学员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另外单独提供。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方法),当第一志愿学员生源不够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学员,但提档人员数量不能超出我校在该省剩下招生计划数,且只可以录取在该批次该类型该省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 录取时,针对根据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求必须可增多成绩投档的学员,除不做分省计划的特殊类型学员外,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可以超越20分。

第十八条 确定学员录取专业时,实行成绩优先的办法。高中毕业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一样时,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满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满分也一样时实行同分取齐,即一定程度上调整该省的分专业计划,将处于竞争关系的同分学员都录取到竞争专业。进一步尊重新再来考生专业意愿,若学员根据省级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和我校招生计划填满专业志愿(专业志愿需不一样)且志愿合理,则尽可能满足学员专业志愿。不然,服从调剂的进行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

在江苏,我校对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学员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或者以上,对取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学员,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或者以上;全部学员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都是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取“先成绩后等级”的办法,即根据学员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成绩一样时,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满分高者优先录取;若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满分也一样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有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有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学员选测科目等级也一样时以同分取齐为原则,满足处于竞争关系学员的专业志愿。其他类别学员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小于江苏招办的相关规定。

在内蒙古,我校实行成绩优先(成绩清)的录取办法。

外语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写有该专业志愿的学员。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专业在早一点批次招生,只录取明确填写有该专业志愿的学员,学员高中毕业考试成绩须不小于学员所在省的一本线。

针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线指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对应最低录取控制成绩分数线。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不限学员的参加本次考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对应水平。

第二十条 对学员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详细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有关学员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写定向专业志愿的学员,且限招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够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学员的高中毕业考试满分须不小于学员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三条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员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员在参与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途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中毕业考试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能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自不同的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详细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守自愿原则。

按国家相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相关手续,不然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故将他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更改有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可按照其高中毕业考试成绩还有在中学阶段的表现参与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详细评奖办法根据《武汉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开展。

第三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入口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还有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护理学专业中通过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可以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不可以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根据《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开展细则》及相关规定,我校对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对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官方网站:aoff.whu.edu.cn,咨询电话号码:027-68754231,wdzsb@whu.edu.cn,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号码:027-68753835。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员、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查)中的各自不同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考生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规则和程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那天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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