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到底是什么,新安置条例内容?

国防生到底是什么,新安置条例内容?

国防生究竟是什么?

国防生是指通过严格的选拔和培养,由国家派遣到有关领域接受教育和培训,成为服务国防和国家建设的高素质人才。国防生的选拔和培养要求很高,大多数情况下需经历严格的考查,涵盖政治素质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国防生的课程设置也与普通学生带来一定不一样,会加强军事科目标学习和实践训练,以培养综合素质过硬的优秀青年。 国防生制度是我们国内特有的人才培养模式之一,旨在培养高素质的服务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优秀人才。国防生在毕业后可以选择加入军队、政府机构等有关领域工作,为国家奉献力量。除开这点国防生制度的开展也是我们国内国防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

国防生是指得到国家资助,在大学这个时间段接受军事训练,受军队军官职业教育的学生。这样的培养模式的目标在于通过军事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军事干部和优秀的军事科研人才,为国家的军事建设和现代化进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国防生旨在在普通大学生基础上,增多军事训练、政治思想教育、实践锻炼和科技创新等面向未来国家安全和发展的要素,还有加强综合素质和军事科技素质的培养。因为这个原因,在训练时间和课程具体安排上都比大多数情况下的大学生更慌张,还会与其他军校或军队部队就进行实践联合等课程设计。整体来说,国防生培养的是具有军人素质和大学生知识的高素质军事干部和科研人才,针对国家的军队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国防生是指按照部队建设需,由军队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从参与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含满足保送条件的保送生)招收的,以国防生教育模式培养的新型军事人才、高素质军事人才,属于军事人才1。 国防生是部队委托重点高校代为培养军事人才,毕业后分配到军队工作2。

新安置规定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证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规定》的相关规定退产生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具体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各种方法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需要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拥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需要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默认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军队相关部门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需要遵循相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需要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校在学校念书学生的退役士兵,退产生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这个时间段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满足军队相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情况特殊,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按照自己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促进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这个时间段平日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孩子的;(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需要自被批准退产生役那天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书件、讲解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到。具体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公告书、退出现役证书件和讲解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需要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需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故将他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讲解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具的落户讲解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具体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出现与服役相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出现与安置相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报到超越一个月的,默认为放弃安置待遇。第三章安置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3年的士官退产生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具体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详细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组织职业讲解、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法,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原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军队相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详细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根据6个月计算,超越6个月不满1年的根据1年计算。取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取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根据这当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查合格的,发给对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负;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行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需要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讲解和职业详细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标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注册登记那天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满足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产生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可以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法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可以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法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需要优先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校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已经在普通高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产生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这个时间段可避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取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与国防生选拔、参与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还有毕业后参与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第二节具体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23年的;(二)服现役这个时间段平日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孩子的。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具体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需要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北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北京以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北京以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员数量和用人单位的实质上情况,下达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具体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证其首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还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要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需要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具体安排工作这个时间段,安置地人民政府需要根据不小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担负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需要及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出讲解信1个月内具体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署期限很多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和刚才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需要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满足本规定规定的待具体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自己因素,接收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具体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需要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出讲解信的当月起,根据不小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具体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可以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具体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和刚才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的,默认为放弃具体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具体安排工作这个时间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具体安排工作待遇。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查核验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自己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产生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根据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根据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具体安排,不够部分由地方财政处理。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全部。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处理住房的,根据上面说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自己。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己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和刚才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相关的对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具的讲解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具体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法就业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并与实质上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这个时间段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种用人单位工作的,需要随所在单位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法就业或者暂未达到就业的,可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作参保缴纳报名费用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需要随所在单位参与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作失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并与实质上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合并计算。参与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满足《失业保险规定》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对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根据涉及退役士兵人员数量乘以当地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取消有关安置待遇。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3就业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证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规定》的相关规定退产生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具体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各种方法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需要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拥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需要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默认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军队相关部门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需要遵循相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需要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校在学校念书学生的退役士兵,退产生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这个时间段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满足军队相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情况特殊,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按照自己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促进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这个时间段平日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孩子的;(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需要自被批准退产生役那天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书件、讲解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到。具体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公告书、退出现役证书件和讲解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需要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需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故将他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讲解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具的落户讲解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具体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出现与服役相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出现与安置相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报到超越一个月的,默认为放弃安置待遇。第三章安置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3年的士官退产生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具体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详细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组织职业讲解、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法,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原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军队相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详细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根据6个月计算,超越6个月不满1年的根据1年计算。取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取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根据这当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查合格的,发给对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负;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行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需要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讲解和职业详细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标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注册登记那天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满足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产生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可以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法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可以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法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需要优先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校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已经在普通高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产生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这个时间段可避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取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与国防生选拔、参与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还有毕业后参与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第二节具体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23年的;(二)服现役这个时间段平日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孩子的。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具体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需要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北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北京以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北京以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员数量和用人单位的实质上情况,下达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具体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证其首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还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要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需要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具体安排工作这个时间段,安置地人民政府需要根据不小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担负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需要及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出讲解信1个月内具体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署期限很多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和刚才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需要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满足本规定规定的待具体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自己因素,接收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具体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需要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出讲解信的当月起,根据不小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具体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可以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具体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和刚才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的,默认为放弃具体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具体安排工作这个时间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具体安排工作待遇。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查核验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自己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产生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根据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根据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具体安排,不够部分由地方财政处理。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全部。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处理住房的,根据上面说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自己。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己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和刚才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相关的对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具的讲解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具体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法就业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并与实质上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这个时间段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种用人单位工作的,需要随所在单位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法就业或者暂未达到就业的,可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作参保缴纳报名费用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需要随所在单位参与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作失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并与实质上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合并计算。参与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满足《失业保险规定》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对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根据涉及退役士兵人员数量乘以当地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具体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取消有关安置待遇。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直当兵完全就能够一直保留学籍吗?

从法律的视角上说,只要没有退产生役完全就能够一直保留学籍。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或者是已经在普通高校就学的学生,服役这个时间段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产生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与国防生选拔、参与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还有毕业后参与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扩展资料:大学生参军入伍可享优先优待、选用培养、复学升学、就业服务四大优惠。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列为提干对象;按照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与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满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或者以上的,满足研究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不需要考试(指初试)攻读研究生。

招收录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满足政府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那怎么可能,假设你毕业就学成毕业后,假设没有就没有啊

可以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

是的噢,直到退伍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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