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口号? 反诈骗口号: 一、捂紧口袋多留神,资金安全有保证。二、不将现金转入陌生账户,防止电信诈骗案件出现。三、反诈骗宣传人人参加,和谐社会人人共享。四、提升警惕防诈骗,...
宣传标语
2.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3.提倡文明养犬 共建和谐社区
4.加强养犬管理 预防疾病传播
5.自觉遵循养犬法规 共创整洁安宁家园
6.倡导爱心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7.做犬的主人,更做文明养犬人
8.严格规范犬类管理 培养文明城市形象
9.持证养犬 文明养犬 争当可爱人
10.为了公众健康,请您文明养犬
11.遵循社会公德 依法文明养犬
12.环境文明靠我们 宠物卫生靠主人
13.仔细贯彻养犬规定 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14.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15.文明养犬 从我做起
16.养犬不忘社会责任 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17.爱犬是您的权利 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
18.尊重生命、关爱动物、共建和谐社会
19.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严防狂犬疫情出现
20.维护社会公共规则和程序 保护市容环境卫生
1、人需自由,狗也一样,人没有权利剥夺他们的自由
2、你是爱犬的主人,更是城市的主人
3、犬只一定要栓养,防止咬伤人畜
4、坚决扑杀流浪犬,野犬,未免疫犬,未栓养犬
5、规范养犬行为,保证公民人身健康安全
6、 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7、出门遛犬请使用牵引带,粪便及时清理
8、严格规范犬类管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9、加强养犬管理,预防传播疾病
1、遵循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
2、人需自由,狗也一样,人没有权利剥夺它们的自由。
3、为不要狗狗走失、被盗、打斗、车祸等,请您牵好犬链。
4、深夜清晨不要让爱犬吠叫,不要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5、您是爱犬的主人,更是城市的主人。
6、提倡文明养犬,共建和谐社区
7、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8、预防狂犬病,构建和谐人居环境。
9、预防狂犬病,保一方平安。
10、狂犬病可防、可控,不可治。
德国牧羊犬又称德国狼犬是狗的一个品种,德国牧羊犬很聪明,在全部犬类的智商排名中排行第四。 ... 现在常见的德国牧羊犬有经过进一步改良的“西德德牧”还有较为原始的“东德德牧”。两者体型有显著区别. 内的德牧差不多是目前的西德展示德牧。实际上不管东德还是西德的狼犬都是同根同源!但后来因为培育目标的一部分差异,成了德牧的两个分枝!东德和西德没有合并之前,东德德牧的体形和毛色与西德狼犬是有差别的!工作性能也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东德狼犬更强健,凶猛!也从不参与展示比赛!数量也少!毛色多以狼灰色、黑色为主!东德和西德合并后,sv启动统领狼犬的繁育标准!故此,展示犬的地位渐渐占了主体!实际上sv领导下的德牧繁育也是把德牧作为工作犬为宗旨的,还也德牧的确是当之无愧的万能工作犬种!但目前看来,更多的狼犬爱好者和繁育者重点关注德牧的外观了!不少德牧在他们手中只是繁殖用来赚钱的机器,要么就是花瓶摆设罢了!这样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趋势假设成为主流,既然如此那,德牧的培育先人冯。斯特凡妮茨先生的在天之灵会伤心落泪的!说到昆明犬的形体,我认为更像是早期德牧的形体!以目前的展示德牧与昆明犬作比较,最主要的外部区别是形体,展示德牧背线要求流畅性,有一定程度上的弓度,后肢弯度增多!而昆明犬背部平直,后肢弯度小于德牧。德牧的步态属于蹬踏前进方法,昆明犬属于弹射前进方法!(有点冷僻且脱离主题了,呵呵) 血统非常的重要不是唯一的,最最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是犬本身的品质。 目前SV的育犬详细指导思想和操作方法已经在使德国牧羊犬走向衰亡,更可怕的是SV的育犬标准在国内养犬爱好者中被敬为圣旨大多数情况下。国内原有的老式牧羊犬-指优秀的东欧牧羊犬也与SV的狗交配,所繁殖的后代类不论不类,SV的狗是模特狗中看不中用国内的德牧饲育现壮不容乐观。 SV的犬不可以训练用于工作。价格远远高于价值。 注重训练用于工作和神经类型的优秀,当然也要求型态优美。SV注重血统书和特定外型,假设用美国AKC的标准,SV的犬没有一条合格。 SV 的犬基本上永远都在这个这里说的的圈子里卖来卖去,不管在中国和外国,他们的犬具体是什么时候用于工作?尤其是GEIGER SHOW的犬,具体是什么时候做过工作犬。 我们的国人,把德国牧羊犬和SV 等同起来,这是概念的错误。SV 只是很多牧羊犬俱乐部中的一个。你清楚这里说的的德牧,这样的犬最早叫什么名称吗?阿尔萨斯犬,你听说过吗?最早把这里说的的德牧训练作警察工作犬的是德国人吗?不是。是比利时人。德国人创建了SV,目标在于推广这样的伟大的工作犬,因为这个原因,SV 的口号是,德国牧羊犬是工作的犬。但是50年前启动抄作展示犬,把这样的伟大的犬引向歧途,牟取暴利。各位考生清楚热中于SV的展示犬的人 在国际犬界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吗? CSV和SV把中国和世界的牧羊犬引向歧途,香港的警察部门早已宣布不需要这样的犬作警犬了.那就是SV 的50年来抄作的结果.假设目前各位考生不明白,未来会明白的。 50年前,sv的一个家族掌控SV,启动改变狼犬的繁育标准,启动了所唯展示犬比赛,通过控制比赛名次,提升展示犬的地位,提升犬价,牟取暴利,背离SV的初衷,每一年SV总部的比赛开始前10 名一定是这个家族成员的。SV把德国牧羊犬引向歧途,葬送了这样的优秀的犬的前途,期望国人清醒。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23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5日河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项更改为:“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更改为:“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对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更改为:“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增多“不允许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作为第五款。
将第五款更改为:“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作为第六款。
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更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其纠偏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这当中罚款的详细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情况确定。”
将第(一)项更改为:“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项更改为:“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一)项更改为:“牲畜或者宠物的带上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二)项更改为:“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更改为:“未经同意私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八、将第三十六条更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将第三十九条更改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由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开展。
1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23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5日河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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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依据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更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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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详细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发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加、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本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要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十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还有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需要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需要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入口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全部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当中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并书面公告责任人。
同一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或者有关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拉线、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清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渣土,无杂草,无蚊蝇滋生;
(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需要及时清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需要根据本规定规定履行职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不听的,依照本规定规定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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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保持整洁、完好,产生破损、残缺的,产权单位或者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需要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上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还有公共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的上空不可以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道路改造建设单位需要一步一步进行入地改造。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其全部权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及时清除;不可以及时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清除,费用由全部权人或者管理人担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情况特殊确可以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施工场地的临街面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七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等因素经批准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和要求施工,并设立明显标志,发布施工期限。因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等出现的泥土、污物,需要即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入口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的,需要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可以超过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需要统筹具体安排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水果和饮食服务网点。
第十九条
举行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需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施。
第二十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自不同的机动车辆,需要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需要设置明显标志,车辆需要摆放整齐。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有碍市容的临街建(构)筑物,全部权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及时清洗、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过道,不可以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过道及其他构筑物,需要满足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临街建(构)筑物需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需要按照城市容貌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但需采用特别保卫措施的单位除外。
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标志牌,需要规范设置。
不允许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表达(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第二十五条
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或者悬挂非广告类宣传品的,需要满足城市规划和容貌标准,依法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
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需要设置规范有序、亮化设施完好,安全牢固,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标志牌的规格、色彩需要与城市街景相协调,满足城市容貌标准。产生破损的,设置单位需要及时刷新、更改替换、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按照一定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招贴栏。
不允许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还有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执行。设置户外广告不可以影响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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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独自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
(七)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倾倒废弃物;
(八)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和标准开展。清扫作业应规避上下班人流人流高度聚集时段,并采用措施,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
社会单位管理的公共区域清扫保洁时间和标准,需要与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业要求相完全一样。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需要按照季节变化及时对城市主、次干道开展洒水降尘。
第三十一条
居民区、沿街门店、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垃圾容器,责任区域的责任人需要明确专人及时收集和清运垃圾,保持居住区域、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内设置的废旧物品临时回收站(点)不可以露天存放物品,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天回收的物品一定要在当天二十时至二十四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三十三条
不允许在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还有其他特殊需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不允许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需要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对犬类的管理,根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执行。对犬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出现的粪便,遛犬者需要即时清除。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废弃物处置需要遵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用措施一步一步减少废弃物的出现。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需要与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分类清运。严禁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
居民出现的生活垃圾需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时间、地址位置收集、倾倒,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单位及其生活区的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清运。
第三十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需要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处置核准后,才可以处置。
城市建设工程出现的建筑垃圾需要及时清运,防止污染环境。运输建筑垃圾需要随车带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路线、时间、地址位置运输和倾倒。
需使用建筑垃圾回填施工场地以外坑、洼地的,需要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出现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需要集中收集、中转和处置,保持其周围环境整洁卫生。详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外单独制定。
第三十九条
垃圾处置实行收取的费用制度。收取的费用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出现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前款规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和相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第四十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出现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需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清运垃圾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当天出现的垃圾当天清运,不可以积存;
(二)装运现场一定要清除干净;
(三)运输时需要密封、包扎、覆盖;
(四)不可以沿途撒漏;
(五)倾倒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的地址位置,不可以随意倾倒、抛撒。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需要对垃圾收集站(点)和处理场定期灭害消毒,垃圾箱(桶)需要加盖(罩),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滋生。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需要满足城市规划和设置标准。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需要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主要内容,并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意见。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其他商业摊区,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五条
公共厕所需要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昼夜开放,及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公共厕所使用人需要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损坏和未经同意私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需要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根据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原地重建确有困难需易地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重置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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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根据本规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来得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等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同意私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没有按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整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发布施工期限、没来得及时清理泥土、污物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行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者运离回收站(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拆除鸽舍;
(九)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未经同意私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没来得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导致环境污染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现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能超出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能超出一千元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以外的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临街建(构)筑物不满足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粗暴执法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围攻、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破坏、盗窃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区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河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2023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30日河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决定》和1993年8月27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1日河南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3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日河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1]
7
更改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通过,河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特别在此发布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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