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2023,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2023,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2023?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一条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解答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这个时间段财产分割或者孩子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设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需要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满足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需要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发布开展之前,男女双方已经满足结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发布开展以后,男女双方满足结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需要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涵盖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这当中,利害关系人涵盖: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不允许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能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需要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外单独制作调解书;没有达到成调解协议的,需要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需要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针对离婚案件的审理,需要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需要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需要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可以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自己。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相关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管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需要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这个时间段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全部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未经同意私自停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夫妻双方因是不是生育出现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实质上获取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取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需要归共同全部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取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质上获取或者需要获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质上获取或者需要获取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出现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全部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处分共同全部的房屋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需要认定为对自己孩子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当事人约定将一方全部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以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担负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担负对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的夫妻共同债务担负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清楚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这一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四、父母孩子关系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还有成年孩子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夫妻双方完全一样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孩子应默认为婚生孩子,父母孩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尚在学校念书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因素而没办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孩子,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涵盖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未成年孩子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孩子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要与他们的相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孩子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因素,孩子确不要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孩子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孩子健康成长全都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因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四)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要与孩子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一样,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孩子,但孩子独自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还有能力帮孩子照顾孙孩子或者外孙孩子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孩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促进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目金额,可以按照孩子的实质上需、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上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占比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但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金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面说的比例确定。

有情况特殊的,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或者降低上面说的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需要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才可以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孩子都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可以保证孩子所需费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大多数情况下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大多数情况下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孩子,继父或者继母不一样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要求增多抚养费的,需要另外单独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

(二)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者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孩子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多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来计划抚养费数目金额没办法维持当地实质上生活水平;

(二)因孩子患病、上学,实质上需已超越原来计划数目金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多。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可以因孩子变更姓氏而拒付孩子抚养费。父或者母未经同意私自将孩子姓氏改成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导致纠纷的,需要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这个时间段,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相关孩子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采用强制措施。

五、离婚

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有时会出现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需要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该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要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要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独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途中,一方请求停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觉得需停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停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需要按照当事人的请求书面公告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者母还有其他对未成年孩子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针对拒不帮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可以对孩子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还有债务处理协议,假设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需要认定该财产还有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还有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管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面说的协议出现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需要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目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面说的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目金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质上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还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将出资额部分或者都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完全一样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默认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完全一样,故将他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都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完全一样同意的,该配偶依法获取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一样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一样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一样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一样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默认为我们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获取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需要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获取企业资产全部权一方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获取企业资产全部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没办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全部权还同意竞价获取的,需要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获取房屋全部权的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对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全部权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暂时还没有获取全部权或者暂时还没有获取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要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获取完全全部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外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可以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暂时还没有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暂时还没有退休、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个人实质上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当中暂时还没有实质上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需要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当中实质上分割遗产后另外单独起诉。

第八十二条夫妻当中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默认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核查验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需要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那天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在采用保全措施可能导致损失的范围内,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目金额。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涵盖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担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针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这个时间段,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独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需要区分以下不一样情况:

(一)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根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一定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设被告不一样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独自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这个时间段提出的,人民法院需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外单独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六、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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