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2023最新规定,超限运输管理条例最新

超限运输2023最新规定,超限运输管理条例最新

超限运输2023最新规定?

2023年4月1日将开展新规,新规针对扣分值有明显的变化,这当中针对货车超载的扣分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百分之50以上的,一次扣6分;

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百分之30以上没有达到百分之5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3分;

超限运输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开始计算4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3有什么新规定?

一、2023年9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治超新政将正式施行。新规中对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6轴车车货总重由55吨变为49吨;新规明确交通、公安部门将达到常态化联合执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将严格开展“一超四罚”。从9月21日起,将全面不允许“双排车”通行。;

二、新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表: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证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开始计算超越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越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越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越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越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越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越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越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越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越49000千克,这当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越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制要求标准的认定,还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二轴组根据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根据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还有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根据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制要求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越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制要求标准;

(五)满足《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还有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详细担负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加、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有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达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需要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采用有效措施后,根据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需要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有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需要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每个省份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每个省份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络在线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涵盖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整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开始计算超越4.5米,或者总宽度超越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越28米,或者总质量超越100000千克,还有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需要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整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需要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能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涵盖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没有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一样的不可解体物品的,默认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需要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需要对车货整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查验。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采用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要求采用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需要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核查验,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法,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对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法选择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用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担负。有关收取的费用标准需要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用加固、改造措施需要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并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优先采用临时措施,方便开展、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用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开展;

(三)对公路设施采用加固、改造措施仍没办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用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用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一样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用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需要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开始计算未超越4.2米、总宽度未超越3米、总长度未超越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越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时间最长不可以超越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开始计算未超越4.5米、总宽度未超越3.75米、总长度未超越28米且总质量未超越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那天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时间最长不可以超越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开始计算超越4.5米,或者总宽度超越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越28米,或者总质量超越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时间最长不可以超越20个工作日。

采用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每个省份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每个省份级公路管理机构需要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需要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采用加固、改造措施的,由有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需要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需要依法作出不能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取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越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越13000千克的;

(二)采取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越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越2023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按照大件运输的详细情况,指定行驶公路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这当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每个省份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络在线自助方法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时间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法、装载物品一样,且不用采用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能超出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出现变化的,必须按照原许可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采用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根据相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根据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需要匀速居中行驶,不要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一定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循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需要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用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需要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用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需要早一点公告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详细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原因而产生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没办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需要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用有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需要随车带上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相关情况需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主要内容完全一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可以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针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需要根据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没办法采用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担负所需费用。护送收取的费用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驶途中,护送车辆需要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取的费用的收取的费用公路时,对其根据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相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主要内容不完全一样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需要加强与辖区内重要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要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原因,一定程度上提升通行路段的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取的费用站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允许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整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越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要求标准,但超越有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可以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还有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需要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保证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整个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可以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政府发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法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查和驾驶人诚信考查,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需要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用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法。

第三十四条 采用固定站点检测的,需要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能用到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需要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并发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址位置或者场所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需要责令当事人自行采用卸载等多项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帮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结束后,需继续行驶公路的,需要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可以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可以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帮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越保管期限经公告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需要使用经国家相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 收取的费用高速公路通道入口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可以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取的费用公路实行计重收取的费用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取的费用公路经营管理者需要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取的费用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需要按照保护公路的需,在货物运输主入口通道、重要桥梁通道入口处等普通公路还有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需要根据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规定》《道路运输规定》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开始计算未超越4.2米、总宽度未超越3米且总长度未超越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开始计算未超越4.5米、总宽度未超越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越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开始计算超越4.5米、总宽度超越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越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越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制要求标准,但未超越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越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可以超越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对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目金额需要累计,但累计罚款数目金额最高不可以超越3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满足《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需要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越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还有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越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规定》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那天开始计算,可跨自然年。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默认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未经同意私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相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主要内容不完全一样的;

(三)没有按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没有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用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一定程度上方法,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情况严重,导致公路桥梁垮塌等重要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按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公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证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8月19日公布,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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