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十严禁十不准内容? 十禁: 1.严禁公款购买赠送节礼、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尤其是收送礼券、代金券、购物券、购物卡等情形; 2.严禁公款搞联谊宴请、部门当中走访送礼等问题; 3.严禁违...
公考经验
十禁:
1.严禁公款购买赠送节礼、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尤其是收送礼券、代金券、购物券、购物卡等情形;
2.严禁公款搞联谊宴请、部门当中走访送礼等问题;
3.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问题;
4.严禁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及私车公养问题;
5.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出入私人会所等问题;
6.严禁违规公款旅游尤其是利用公权力免门票游玩,违规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具体安排,尤其是“干部出游、企业买单”等问题;
7.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8.严禁违规组织、参与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9.严禁将地方特产作为媒介和资本谋取私利问题;
10.严禁在扶贫工作中搞摘帽庆祝、拍摄专题片,摆放、品尝、收送扶贫产品等。
十不准:
1、不准省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当中违规吃请、请吃;
2、不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省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当中违规吃请、请吃;
3、不准国有企业当中、国有企业内部当中相互用公款违规吃请、请吃;
4、不准在企业内部食堂、所属招待所、酒店用公款违规吃请、请吃;
5、不准借开会、考察、检查、团拜、培训、大数据细分研究、加班等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
6、不准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私人宴请中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不准用公款购买、消费高档酒水、高档菜肴和香烟;
8、不准接受、提供“一桌餐"宴请;
9、不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0、不准参与其他违反规定或有损形象的宴请。
只要是经过公安局处理的违法行为,都会被记录在自己户籍档案里面,警才可以以通过公安网公民信息栏查询,公务员政审也是通过这个网核实。
五年。公务员五年服务期内不可以改变,在服务期内没办法进行改变。公务员改变需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并需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经过考察录用后的公务员一定要在所在单位服务满岗位想求的最低服务年限。以5年作为例子,就是指录用后的公务员一定要在所在单位服务满5年,这5年涵盖1年的试用期。在这五年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改变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
这个未必,主要还是看公务员岗位要求情况。假设公务员所在岗位是一定要要服务五年后才可以离岗,既然如此那,就一定要在五年服务期满后才可以办理改变手续。
但假设公务员的所在岗位并没有有关要求,既然如此那,差不多只在一年试用期满后完全就能够自由改变了。
大多数情况下公务员入职三年以后完全就能够改变的,详细要看当地组织部门的相关规定
有关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开展细则》的公告
晋人社厅发〔2023〕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省直相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还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令第40号),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我厅制定了《职称评审管理开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2023年6月11日
职称评审管理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按照国家和山西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开展细则。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查、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我省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还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适用本开展细则。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整个省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组织开展工作。
各市、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开展工作。
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开展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共同做好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质上奉献。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地区标准涵盖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
(一)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
(二)市级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备案。
(三)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质上制定,报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省级标准不可以低于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可以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 评委会管理
第七条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申请组织建设职称评审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八条 评委会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标准条件,负责对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认定。评委会对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受组织建设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九条 评委会根据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织建设,不可以跨系列组织建设综合性评委会。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可按照工作需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平日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高级评委会可按照实质上,分别组织建设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委会。同一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的高一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专业)低级别的职称。
第十一条 申请组织建设评委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可以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四)具有一部分且满足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五)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能力,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健全。
第十二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一)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二)中、初级评委会由各市、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核准备案。
(三)评委会备案内容主要涵盖组织建设单位、评委会名称、评审系列(专业)、评审范围、评审条件、规章制度、办事机构等。
第十三条 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可以超越3年,有效期届满须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评委会大多数情况下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这当中至少须有一名评审专家。评委会组成人员需要为单数,并满足规定数量和对应要求。
(一)根据职称系列组成的评委会,各层级评审专家原则上高级很多于25人、中级很多于21人、初级很多于17人;按专业组成的评委会,各层级评审专家原则上高级很多于11人、中级很多于9人、初级很多于7人。
(二)高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这当中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应很多于2/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这当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应很多于2/3。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要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与评委会同时进行核准备案。专家库成员大多数情况下为各层级评委会要求必须的评审专家人员数量的3-5倍。学科专业门类有点多的系列(专业),在专家库中可分设对应专业学科组。因工作需调整专家库成员,须履行推荐和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须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推荐遴选出现,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仔细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并熟悉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循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非常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本专业同行中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一线获取优良业绩;
(四)从事本专业或有关相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3年以上,获取本系列(专业)同级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高一级职称。
除本行业领域缺失人才外,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不可以再作为入库专家人选。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作为入库专家人选。
第十七条 各层级评委会组成人员数量和专家库人员数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可一定程度上调整。
第三章 职称申报管理
第十八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须在启动收受申报材料前向社会发布评审工作相关事项,告知申报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所需材料和工作要求。申报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满足对应职称系列或专业、对应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获取职业资格的,应具备对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启动收受申报评审材料那天为界)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参与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且在规定有效期内,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我省发布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才获取职业资格就可以认定具备对应系列(专业)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获取职称或职业资格后,未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在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的,其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任职时间。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须参与专业技术人员年考查,任现职以来年考查合格以上等次次数很多于各层级规定的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近三年内须有一第二年度考查结果为优秀。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获取重要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处理重要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要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获取显著成绩、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奉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等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破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根据各系列(专业)规定执行。中级职称原则上不破格申报评审。
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缺失人才,可按照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奉献,由评委会直接认定对应职称。
对长时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特殊行业学历方面要求另外单独规定),申报中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第一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对应层级职称。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评审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才可以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申报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职称的,需要以本单位主体系列(专业)为主,并聘用在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第二职称原则上只允许申报评审与现职称同级或低于同级的职称。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需要健全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根据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用人单位须将评审标准条件、个人申报材料、民主评议意见等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才可以推荐。用人单位推荐意见须明确推荐人选出现方法、申报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内容。申报人和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根据“谁审查核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逐级审查核验上报。
(一)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省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审查核验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审查核验推荐程序按其规定执行。申报中、初级职称评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后报送。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由自己所在部门审查核验后,直接向评委会推荐。
(二)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人事代理机构审查核验后,逐级报送对应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查核验后,逐级报送对应评委会。
(三)人事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可以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审查核验推荐。
(四)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后,逐级报送对应评委会。
(五)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查核验、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查核验后,报送对应评委会。
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查核验人员姓名、审查核验意见及审查核验日期,并加盖审查核验推荐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根据申报评审条件及规定的推荐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申报材料不满足规定条件的,需要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充更正的详细内容及时限。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正的,默认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接收审查核验的申报材料按不小于百分之20的占比进行抽查,及时纠偏和查处实质上的困难。
第四章 职称评审管理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坚持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原则,采取考试、评审、考查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综合量化赋分等各种方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工作需及申报人学科专业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评审专家时,可以在规定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的备用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不可以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可以少于规定人员数量的2/3。评委会须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并签署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可按照评审工作需,根据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很多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没有设立评议组,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根据分工,提出评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 整个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统一实行面试答辩,其他层级评审方法由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确定。面试答辩工作由评委会评议组负责完成,也可以由同行专家组成答辩组,独自完成。
(一)面试答辩分为答辩材料评议和现场答辩两个环节,根据学科(专业)分组开展,每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的答辩工作。
(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根据匿名评议的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答辩材料进行保密处理。评审专家要仔细审阅答辩材料,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议赋分。
(三)评审专家需要本着方便交流和考察申报人专业能力、学术水平的原则进行答辩出题。答辩试题分公共试题和专业试题两类,公共试题主要考察了解申报人应具备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专业试题主要考察了解申报人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答辩出题采用匿名方法,须进行密封。
(四)现场答辩时间为15-20分钟,申报人在答辩途中须简述自己的专业工作情况和本专业学科发展最新变动还有答辩材料的主要学术、技术观点,并回答选取的答辩试题和评审专家的现场提问。申报人答辩结束后,评审专家须在现场点评,并对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赋分。
(五)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在成绩构成中,答辩材料评议成绩大多数情况下占百分之40,现场答辩成绩占百分之60。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答辩材料评议成绩大多数情况下占百分之30,考试成绩占百分之30,现场答辩成绩占百分之40。答辩总成绩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各等次人员数量比例为3:6:1。答辩成绩为差等次或破格申报评审人员答辩成绩没有达到优等次者,列入淘汰对象,评议组全部不可以提交评委会评议。答辩评议赋分标准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可按照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采用考试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申报人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测试,考试成绩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才可以提交评委会进行评议。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可采用量化赋分的形式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岗位履职、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水平还有面试答辩等要素进行综合评议。量化赋分大多数情况下采用百分制,成绩排在末位的,列入淘汰对象,提交评委会评议表决。高级评委会实行量化赋分评议的,面试答辩成绩占总成绩的百分之30,其他评价要素占百分之70。面试答辩没有通过人员,不可以再进行量化赋分。量化赋分工作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会同评议组或评审专家共同完成。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表决时,需要仔细听取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的评审专家的评议情况汇报,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可以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根据“好中择优、质量第一”的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对职称评审的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各层级职称的评审通过率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占比控制。
第三十九条 投票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四十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需要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内容涵盖出席评委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及评审工作资料应归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可以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可以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需要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面说的情形的,需要公告评审专家回避。
第四十三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公示这个时间段,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法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审查核验确认,并印发文件。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报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确认或备案后,由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印发或自行印发文件。
第四十四条 审查核验确认或备案通过人员,颁发由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统一监制的职称证书。高级职称证书大多数情况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用印;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的,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用印;具有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由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用印。中、初级职称证书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用印。
第四十五条 申报人对涉及自己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或进行投诉,由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进行核查并负责解释,核查处理结果报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备案。
第五章 职称评审服务
第四十六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简化审查核验程序,为申报人提供便捷化服务。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互联网核查检验等可以办理的,不可以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一步一步达到职称申报评审服务网络在线受理、网络在线办理、网络在线反馈。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一步一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推行职称评审电子版证书。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支持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还有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组织建设社会化职称评委会,面向非公有制领域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第五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工作需,组织建设基层评委会,对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独自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运用驻厂设点、建立代办机构、入驻办事大厅等方法建立兜底机制,保证非公有制领域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第五十二条 我省未开展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可委托外省或中直单位等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这当中,高级职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并出具委托评审手续;中、初级职称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并出具委托评审手续。
各市或省属企事业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不具备组织建设评委会条件的,可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委托其他市或省属单位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书面函告委托单位后,由委托单位印发职称确认文件,办理证书。
中直驻晋单位或外省驻晋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高级职称的,出具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的委托评审手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委托有关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受理。
第五十三条 从省外、中直驻晋单位流动至我省工作或军队转业安置(自主择业)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地区(单位)通过本次考试、评审获取的职业资格和职称直接予以认定。高级职称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中、初级职称按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
第六章 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被检查的单位、有关机构和个人需要认真提供与职称评审相关的资料,不可以拒绝检查或者谎报、隐瞒不报。
第五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织建设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五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依法执行发改、财政部门制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和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九条 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未经同意私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还有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其评审权限或违规评审行为不能认可;情节严重的,由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取消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职称申报推荐途中,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有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评审结果审查核验确认部门撤销其职称;申报人被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的,有关信息纪录写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对应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推荐审查核验途中,未履行审查核验主体责任,审查核验程序不完善、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用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查核验职责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按上面说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查核验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用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开展细则有关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由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进行通报批评并纪录写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开展细则有关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由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责令不可以再从事职称评审有关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公开通报机制。对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开展细则有关规定的申报人、用人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定期在整个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向所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对应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须参与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可以进行对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和认定。
第六十六条 具备规定学历和对应职业准入要求,满足有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试用(见习)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查合格可以按照照相关规定直接认定对应职称,并按职称管理权限报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认。
第六十七条 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参与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开展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开展细则由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负责解释,自公布那天起执行,原省人事厅《有关印发〈山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公告》(晋人职通字[2023]45号)同时废止。
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23]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展意见》(国人部发[2023]87号)和中共山西委组织部、山西人事厅《有关印发〈山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办法〉的公告》(晋人字[2023]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开展细则。
一、 总则
1、《山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办法》规定开展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根据本开展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开展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详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按照情况,只可以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术三类岗位中,确定这当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主系列只可以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种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担负的主要职能相完全一样的系列之一。各种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根据下列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没有编的,按不小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占比酌情确定,这当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百分之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质上岗位情况确定,以后渐渐规范到位。
(2)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管理岗位不小于岗位总量百分之50的前提下,按实质上需确定。
(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工勤岗位不小于岗位总量百分之50的前提下,按实质上需确定。
6、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共七个等级,这当中:正高岗位设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岗位设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这当中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7、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整个省的宏观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的确定,按照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整个省各种高等院校,根据《山西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晋人职通字[2023]58号)执行。省、市级党佼等参照执行。
(2)整个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山西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27号)执行。技工学校、县(市、区)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3)整个省中学、小学、幼儿园,根据《山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7]172号)执行。
(4)整个省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山西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控制单位(试行)》(晋人职字[1999]72号)执行。
(5)其它行业大多数情况下事业单位,根据《山西人事厅有关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晋人职通字[2023]61号)执行。这当中高、中、初控制比例调整详细内容查看附件一。
8、整个省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百分之10以内,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3:6。正高级岗位主需要在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中的辅系列岗位原则上没有设立置(另有规定者除外)。正高级内容各等级岗位设置办法及比比如下:
(1)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具有岗随人定的特点,有关人员不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主需要在普通本科院校、重点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院所和勘查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还有人才技术密集的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中设置。成人高等院校、普通专科学校、市属及以下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原则上没有设立置二级岗位。
省重点本科院校、三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省重点科学研究院故此,及人才技术密集的省直体育、文化等规模很大的事业单位,按单位独自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2:3:5。
大多数情况下本科院校、省重点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还有人才技术密集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3:6。
二级甲等医院,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还有其它市属可设置二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2:7。
(3)三级岗位主需要在专科以上高等院校、二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单位还有其他市属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中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没有设立置。最高可设置三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4:6。
按上面说的控制比例统一汇总核准的正高级岗位,尤其是这当中的二、三级岗位,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事业单位的蓬勃发展和进步需、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原因,在对应范围内统筹考虑,重点使用。
9、整个省各事业单位副高岗位,即五至七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2:4:4。
10、整个省各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即八至十级当中的控制比例为3:4:3。
11、整个省各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十二级为助理(师)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设置与管理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准方法。
(1)省直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不一样等级岗位,按单位独自申报核准。这当中正高级岗位按本《细则》第8条第(2)、(3)款的相关要求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形,单位申报核准或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
(2)市属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等级岗位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形,可以按照单位独自申报核准或按县(市、区)、市主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这当中正高级岗位按市汇总后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核准。各市在单位汇总时,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汇总。
1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核准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直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准。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各县(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汇总后,报所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本单位最近一次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5、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申报核准所属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须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资料。
16、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核准途中,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结构比例测算得出的不够1的岗位余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归入对应层级和等级。
17、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内,按照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开展方案,根据《山西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要求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并经过县(市、区)、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备案后,才可以按对应岗位兑现工资待遇。这当中:市及以下所属单位二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结果,须由市政人事行政部门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须填写《山西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审查核验,并附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如相关人员对应任职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证书,计算机模块、职称外语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等。各个相关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耗费时长,高、中、初层级内高等级岗位暂无适合聘用人选时,可暂时空缺,对应增多低等级岗位职数。
四、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根据国家颁布发的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规定》和《山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暂行办法》(晋人职通字[1999]5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对应的职(执)业资格。
19、省各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时,要按照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质上情况,区别专业技术岗位不一样等级的任职年限,从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应担负的岗位职责和所获取的学术、技术业绩成果等方面,对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做出原则要求。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详细任职条件,由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在不小于国家和省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实质上在岗人员善和事业发展需自行制定。
20、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第一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可以聘用到对应层级内的最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可以高于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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